徐州企业优惠政策

市政府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30日 政策文号:徐政发〔2011〕11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
徐政发〔2011〕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构建全市创业投资体系,培育壮大创业投资市场,规范创业投资行为,提高经济综合竞争能力,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41号)精神,现就加快全市创业投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创业投资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优化创业投资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创业投资体系,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我市创投领域,促进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切实发挥创业投资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中的助推作用。
    2.主要目标。通过政府、企业及社会的共同努力,争取把徐州建设成为区域性创业投资中心,争取到2015年全市经备案的创业投资机构达到15家以上,其中省级以上开发园区至少有1家以上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资本规模争取达到30亿元以上,重点培育扶持50家中小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壮大。
    二、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备案
    3.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4.内资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经贸部令2003年第2号)办理注册登记。
    5.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省发改委申请备案。市发改委负责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初审和转报工作。
    6.按规定完成备案程序并在我市开展创业投资活动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本意见的有关政策。
    三、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管理
    7.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8.创业投资业务仅限于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但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创业投资企业暂时未投项目的闲置资金可通过存放银行、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
    9.已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接受其备案主管部门的监管,按时上报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业务报告,并及时上报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四、对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扶持
    10.市政府设立徐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也应设
立本区域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2.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创业投资业务获得的年度收益,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对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3年期满后,创业投资企业的退出收益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延续2年奖励给企业。
    13.建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市对实收资本达到3000万元以上,实际投资于科技型创业投资项目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项目,在发生全额损失或所投企业破产清算时,经认定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资金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支出。允许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按不高于实际投资额的1%比例提取风险补偿金,以提高创投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市外创业投资机构在我市进行的创业投资业务,可比照享受此政策。
14.企业集团(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具备一定资本实力的企业通过新设立企业、变更登记、增资注册等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因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需要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时,工商、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对使用权人主体不变的,只收取登记费。
    15.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市科技发展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要优先予以支持,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创业投资企业争取国家和省有关专项资金的支持。
    16.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等方式增强投资能力。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通过金融创新等活动参与创业投资活动,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17.鼓励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鼓励不同类型的创业投资机构采取期股、期权、奖励等多种收益分配形式。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才享受省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有关激励政策。
    五、完善创业投资服务机制
    18.加强创业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市创业投资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审计局、工商局、中小企业局、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参加,研究协调创业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9.积极为创业投资提供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及产权交易平台,鼓励采用股东回购、管理层收购、第三方收购、公开上市等方式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退出渠道。
    20.建立创业投资综合性服务平台,实现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信息交流,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创业投资相关业务,为创业投资提供信息、咨询、财务、评估、专利、项目、资信、法律等方面的服务,逐步建立与我市创业投资发展相适应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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