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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区街道办事处建设的意见(试行)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区街道办事处建设的意见(试行)
徐政发〔2007〕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党和政府城市工作的基石,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阵地。加强城市街道办事处建设对于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增强城市的服务功能,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加强我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街道办事处的性质和任务
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区政府的直接领导,以城市管理和社区服务为重点,行使区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为:
(一)社区建设、社区服务。指导社区居委会搞好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发挥社区居委会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制定社区建设发展规划,落实社区建设各项任务;依法参与管辖区域内新建居住区配套公共设施的验收工作,对未按规划要求落实社区居委会办公、活动、服务用房等公益性设施或者建设质量存在问题的,有权提请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搞好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合理配置社区服务资源;组织开展社区志愿者活动,兴办社区服务事业;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做好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发展社区卫生事业等。
(二)城市管理。负责管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市容环卫保洁责任制度;负责派驻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的日常管理,并组织其依法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强化城市管理社区网络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违章建筑、马路市场、破门开店的综合整治工作;配合市、区相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其他方面的工作。
(三)社会事务管理。组织管辖区域内的单位和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对居民进行法制和社会公德教育;组织居民参与社区环境整治等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开展群众性文体、科普活动;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和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制;负责统计、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拥军优属、民兵预备役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维护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归侨、侨眷和少数民族居民的合法权益;处理居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等。
(四)社会经济管理。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街道办事处暂时保留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征税护税和工商管理的职能,负责自有国有资产的管理。街道办事处不承担经济指标的考核,不承担招商引资任务,不得下达自行收费任务,不得从事非社区服务性的经营创收。
街道办事处要切实转变职能,按照行政管理职能与社区服务职能相分离的原则,以市场化为导向,积极鼓励培育各类组织、企业、个人开展经营性社区服务,推动社区服务业健康发展。(五)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街道办事处的规模和设置
街道办事处的规模为管理常住人口5万人左右,随着城市的扩大逐步向管理常住人口10万人左右的规模过渡。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合并、撤销、更名及驻地迁移,由区政府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三、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机构及人员编制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街道办事处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核定要做到明确职能、定岗定编、控制人员、增加投入。
(一)街道办事处可设置3个行政性综合办公室,承担社区建设、社区服务、城市管理、社会事务管理等工作。街道办事处事业机构除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予以保留外,其余的均予以撤销。
(二)街道办事处行政人员编制根据管理常住人口的规模控制在8-15名(含党工委工作人员)。行政编制由区编委审核后报市编委审批,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区级财政全额保障。保留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3年内只出不进;今后凡新进人员均由市有关部门组织统一招考录用,其编制、工资由市、区严格把关、审核。
(三)根据国发〔2006〕14号文件“整合政府各部门在城市基层的办事机构,积极推进‘一站式’服务”的精神,由区政府在各街道办事处设立面向社会的“一站式”服务窗口,即社区服务中心,同时悬挂党员服务中心牌子。
四、街道办事处与有关方面的关系
(一)街道办事处要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全面履行自身职能,但区政府不得给街道办事处下达招商引资任务,不得下达收费指标,不得把街道办事处税收和可用财力挂钩,不得对经济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二)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对街道办事处系业务指导关系,不得把部门自行办理的业务转嫁给街道办事处;确需街道办事处协助完成的,须经区政府审批同意。
(三)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需在街道办事处设立派驻机构的,应经区政府批准。派驻机构同时接受派出机关和街道办事处的双重领导,并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
(四)街道办事处可召集管辖区域内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参加联席会议等相关会议,协调解决有关方面的问题。
五、街道办事处的财政保障制度
(一)街道办事处的行政事业经费,由区政府负责解决。街道办事处经费预决算应纳入区级财政预决算,并依法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二)凡上级拨付街道办事处的专项经费,应实行专款专用;街道办事处的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街道办事处要设立单独帐号,由市、区两级财政、审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格监管。
(三)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设在街道办事处的派驻机构,其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由区财政承担,罚没收入上缴区财政。
(四)各区政府要安排资金,统筹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及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
六、街道办事处富余人员的分流
在核定街道办事处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基础上,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工作。分流工作重点向城市管理、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委会倾斜。同时,认真执行退休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事业性质人员提前退休,严格清理、清退临时工和编外人员。具体分流办法由各区政府制定和实施。
七、街道办事处工作的考核与奖惩
(一)对街道办事处工作的考核,主要由区政府负责。
(二)对市财政拨付的城市管理、社区建设、社区服务专项经费工作的考核,由市有关职能部门会同区政府进行,根据考核结果,实行“以奖代补”、“以奖代拨”。
(三)考核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等级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奖励标准根据当年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所需奖励经费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当年考核不合格的街道办事处,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街道办事处,调整其主要负责人的职务。
街道办事处改革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区要根据此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选择1-2个街道办事处于2007年3月先行试点,8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通过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推开。
各县(市)、贾汪区、徐州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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