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徐政发〔2013〕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增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全面提升市区供水安全保障水平,确保市民饮用水安全,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证市区供水安全为目标,以加快供水工程建设为抓手,以强化供水运行管理和监督为保障,认真落实供水安全保障措施,全面提高市区供水工程、运营管理、依法行政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管理责任到位。供水企业及属地管护责任单位要明确管理职责,分解落实责任,强化对供水管线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确保管护工作全覆盖。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水务审批审查手续。
(二)运行维护到位。对供水管线设施实行分级保护,完善保护标志标识,确保市区供水设施完好率达98%以上,供水管线抢修及时率达96%以上。
(三)信息报送到位。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后,事故责任单位和供水企业要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规定及时上报,信息报送及时率应达100%。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供水管线管理。供水企业要严格落实供水管线分级管护制度,对I级、II级、III级管线保护区域,分别采取专人重点驻守、分段巡回保护、常规分区检查等管护措施。加强供水管线标志标识建设,采取埋设桩牌、路面贴砖等方式,对供水管线的走向和保护范围进行标志标识。加强供水管线管理队伍建设,市水务局水政支队要增设水务监察职能,增配专职水务监察人员和设备,对供水管线、供水水源地、水厂生产和用水户依法用水进行全面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水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组织落实好管线保护范围内的障碍清除和保护工作,确保供水安全。
(二)实施供水规划修编及供水工程建设。由市规划部门牵头,市水务部门配合,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组织实施主城区供水专项规划修编工作,科学制定供水安全保障工作措施,构筑完善的供水安全保障体系。按照先急后缓原则,加快市区供水工程建设,实施市区应急水源恢复工程、解台取水口恢复工程,加快刘湾水厂小沿河取水口原水管线改造,全力推进刘湾水厂扩建工程及清水管网的配套工程。
(三)建立供水管线普查数据资源共享机制。由市规划部门牵头,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供水管线普查工作,健全数据动态更新机制,加快建立完善的地下供水管线数据库。供水管线建设单位在新建、改(扩)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市规划部门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及其电子文件。市规划部门将数据库信息提供给市有关部门,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做好地下供水管线保护工作。
(四)严格规范供水前置审查审批程序。需要到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到市水务主管部门办理审查审批手续,没有出具审查审批意见的,市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交通、建设、水利、城管、供电、供气、供暖、通信、铁路等不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在工程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到市水务主管部门办理审查审批手续,没有出具审查审批意见的,相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工程不得开工建设。重大项目或涉及敏感问题项目,建设单位要申请市水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供水方案论证后,方可办理相关审批审查手续。一般性建设项目审查审批手续,市水务主管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协议》,由供水企业复核建设单位编制的保护方案是否可行、合理,并现场放线标识后方可施工。
(五)强化供水水质安全监测监控工作。市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源调查、水污染防治及环保执法等监督管理工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监测,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时公布水环境监测数据。市卫生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建立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并对供水和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水质进行监测。
(六)推进饮用水源地建设与保护工作。按照“先近后远、先易后难、先低投入后高投入”的原则,立足于建设和保护好现有水源地。继续实施小沿河水源地保护工程,调整保护区周边的产业结构和污染源治理,并采取补水控制工程、绿化生态修复工程等工程和生物措施提高水质质量。结合南水北调通水水质保障率的提高,扩大小沿河水源地的取水能力和向市区的输送能力。加快论证骆马湖新水源地的建设方案,科学选择新水源地取水口,合理布设供水管线,详细测量供水范围和供水规模及建设时限,并广泛征求沿途县(市)、区及社会各界意见,反复研讨论证,确保科学、可行,最大程度的实现全市区域供水资源共享。
(七)进一步明确供水投资机制。水源地保护投资由市财政负责;原水管线、原水加压站、水厂、清水管线和清水加压站等建设投资,由政府与企业共同投资,投资比例双方协商确定;二次加压站和蓄水池配套建设投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为民办实事项目中的老小区管网改造投资由市财政负责。同时,根据市财政和企业投资情况,综合考虑原有资产、当期投入以及历史遗留等问题,定期测算并商议调整供水企业的股权比例。
(八)提升城市供水应急处置能力。修订完善《徐州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科学指导和有效应对供水安全事故,配备供水应急车辆、设施、设备及抢险物资储备等,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事故抢险工作,提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分层次、分类别组织开展形式多样、重点突出、有针对性的预案演练,进一步提升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九)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完善供水突发事故信息传递机制,根据《徐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后,事故责任单位应立即报告供水企业和责任单位所属主管部门;供水企业要在1小时内报告市水务主管部门;市水务主管部门接报后,迅速判定事故级别和类别,在2小时内报告市委、市政府。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及时组织信息发布,公开通报事故处理情况,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
(十)加快出台供水管理有关法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积极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采取增列2013年供水管理条例立法调研计划,尽早出台《徐州市供水管理条例》,为强化供水安全提供法律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具体负责城市供水安全保障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
(二)加大资金投入。将城市供水管网建设与改造作为重点项目,统筹安排财力,加大投入力度,确保供水设施建设与城市发展需要相适应。供水企业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供水工程和管理企业负担的资金足额到位。
(三)强化宣传服务。加强舆论宣传,通过媒体宣传有关供水的法律法规,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争取社会和公众对供水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供水企业要完善供水热线服务,建设集用户投诉、业务受理、抢险抢修、法规咨询等为一体的专业服务平台,畅通沟通投诉通道,及时解决市民在供水中遇到困难和问题。
(四)严肃执法问责。严格执法管理,严肃查处破坏供水管线设施的违法行为,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与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有关程序申报、行业主管部门未履行工作责任、供水设施产权单位与属地管护责任单位(人)未履行管护义务,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与经济损失的,启动问责程序,进行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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