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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解决市政重点工程政策兑现遗留问题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4年08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解决市政重点工程政策兑现遗留问题的通知
徐政发 〔2004〕 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尽快解决我市市政重点工程政策兑现遗留问题,促进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根据〔2004〕第4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对《徐州市市政重点工程政策兑现册》(以下 简称《兑现册》)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由市建设局根据市政府〔2000〕63号文件精神,重新审核各单位的重点工程政策余额, 确认应兑现数额。未经审核、确认的不予兑现。
二、有在建建设项目(包括欠费的已建成项目)的单位,按应兑现额的50%在其在建项目应 交规费中予以兑现。在建建设项目(原称报建手续)是指已办理了发包初步方案备案手续的建设项目。
三、没有在建建设项目的单位按其应兑现额的30%一次性给予现金兑现,收回原《兑现册》。若在建项目兑现后还有余额的,则余额按本款规定兑现现金。
四、未开工建设项目兑现费用为配套费、人防费、墙改费三项,按各项目实际应缴费用予以兑现。已建设项目(含已建成项目)所欠各种规费,仍由相应部门按实际所欠费用以政策兑现 。
五、兑现政策不得转让和买卖。凡建设项目主体已变更或与实际实施单位不符的,建设项目不得兑现政策。
六、改制企业政策兑现时,应提供资产评估审计报告。若改制时该公司的兑现政策金额已作为债权计入资产内的,按上述规定予以兑现。若未作为债权计入资产内的,则不予兑现。
七、所有重点工程政策余额应于2004年12月31日前兑现完毕,逾期不予兑现。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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