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企业优惠政策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2日 政策文号:徐政发〔2011〕12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徐政发〔2011〕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的政策意见》(苏政发〔2011〕153号)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帮助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解决当前融资难、税费负担偏重等实际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结合徐州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信贷资金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级行争取贷款规模,优化信贷结构,增加信贷有效投入。继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资金投放力度,确保中小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信贷政策工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对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性贷款,增量超过5000万元的,各地按不高于新增贷款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
    二、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严格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浮原则上不得超过30%,并不得与企业存款挂钩,不得强制贷款企业购买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强制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再到相关担保机构办理担保,不得变相收取企业手续费和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三、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速资金周转。努力扩大社会融资规模,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融资租赁等多种债权和股权融资方式,鼓励担保机构介入发行工作,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对银行代理发行各类企业债券和票据达到5000万元以上、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单个项目投资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由所在县(市)区给予一定奖励。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探索建立科技产权交易中心。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积极发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推动资金加速周转,组织小型微型企业加快手持商业票据流转,腾出部分信贷规模,优先用于商业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保理。
    四、扩大融资性担保规模。壮大融资性担保机构实力,积极引导担保机构增资扩股,力争年内注册资本亿元以上融资担保机构超过20家。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逐步放大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放大系数,扩大融资性担保规模。融资性担保公司要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对小型微型企业担保额不得低于总额的50%,对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余额超过5亿元的机构给予奖励。
    五、促进基层社区化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机构准入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强化地方性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社区、居民和“三农”的市场定位,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组建工作,引导中小金融机构向辖内县域和乡镇地区延伸服务网点。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现有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中设立专门的科技金融服务部门或团队,加强对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快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加快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进度,鼓励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
    六、加强贷款监管,防范资金风险。各地要加强贷款监管和资金链风险排查,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投向和最终用户监测,确保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5%的企业,进行资金链排查,防范和处置风险。对已经关停的企业,政府职能部门、企业行业协会要主动牵线实行兼并重组。对于出现资金临时性困难的企业,要积极协调帮助解决抵押和担保困难。鼓励支持企业开展自救互救,最大限度消减不稳定因素。
七、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金融租赁、典当商行等机构的规范管理和风险防控,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实体经济,实现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将各类经营费率、业务手续费等严格控制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以内,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格监管,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
    八、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进一步扩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延长至2015年。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经批准可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对中小出口企业按月优先办理退税,资料齐全的实行当月申报当月审核退税。
    九、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3年内免征印花税。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发生的损失,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后,在税前扣除;2013年底前,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所计提的专项准备金,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中小企业因货款、货物无法收回等所造成的资产损失,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在税前扣除。
    十、减轻生产经营者个人税收负担。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严格按照新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表,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计征个人所得税;将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从2.5%下调到1.5%;将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比率,从不低于工程价款的1%下调至不低于工程价款的8‰。
    十一、实行社会保险缓缴政策。在确保社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保基金不出现缺口、保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企业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通过提供资产担保或其它有效缴费担保,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征求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后予以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1年,缓缴期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缴费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利息。
   十二、设立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各县(市)区要设立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在整合现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各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的成长型中小企业,主要用于重点行业、产业的设备购置补助、上级补助资金配套等。各县(市)区要加大向上争取资金力度,市财政对上级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各地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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