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06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
徐政发 〔2005〕 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的统一,保障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徐州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就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备案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省、市人民政府对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等重大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工作作了重要部署,先后制定了《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徐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徐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等文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上述规章、规定,备案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仍存在“有文不报、有错不纠”等问题。依法开展和落实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等重大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工作,对于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确保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和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管理成本,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审查后公布,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审查后公布,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出具备案回执;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及行政强制措施内容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公布。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报送备案报告、起草说明、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软盘)及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上位法依据。
(四)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徐州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在《徐州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范性文件为标准文本;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在本地区公开发布。
未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面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相违背;
2.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与市人民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同级政府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有矛盾;
3.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与规范化要求。
(六)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征询有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询意见的机关应当在限期内回复。
(七)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的,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1.规范性文件违法或不当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通知有关行政机关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交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依法予以撤销。
2.规范性文件在制定程序、体例、规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转原报送机关处理。原报送机关接到处理意见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三、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自决定作出后十五日内,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出具备案回执。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经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自决定作出后十五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出具备案回执。
重大行政处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共同作出的,由主办机关负责将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 (二)下列行政处罚属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报送备案审查:
1.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个人在五百元以上的,单位在一千元以上的;
2.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在二万元以上的;
3.没收财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
4.责令停产、停业的;
5.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
6.行政拘留十五日以上的;
7.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个人在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单位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
8.其他依法应当报送备案审查的重大行政处罚。
(三)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和备案报告。
(四)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行政处罚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
2.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4.其他认为需要审查的内容。
(五)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时,有权调阅行政处罚的案卷及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有关机关应当提供;必要时,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进行调查。
(六)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中发现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者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也应在决定作出后十五日内报送备案。当事人就重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四、重大行政许可备案审查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自决定作出后十五日内,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出具备案回执。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经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自决定作出后十五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出具备案回执。
几个行政机关联合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由主办机关负责将行政许可决定报送备案。
(二)下列行政许可属于重大行政许可,应当报送备案审查: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重大行政许可的;
2.上级行政机关规定、指定属于重大行政许可的;
3.依法属于应当举行听证后作出的行政许可的;
4.行政机关认为其他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备案的。
(三)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行政许可决定书(副本)和备案报告。
(四)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备案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时,有权调阅行政许可案卷及相关材料,有关机关应当提供;必要时,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进行调查。
(五)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适用依据不合法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2.超越法定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重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决定作出后十五日内报送备案。
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备案审查工作
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落实人员,确保备案审查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一方面要加大备案督查工作力度,不定期对报备情况进行抽检,对未按规定报送备案审查的,责令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处理;另一方面,要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力度,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切实保证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将定期在《徐州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各地、各部门报送备案情况,并将备案情况作为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以进一步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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