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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意见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意见

徐政发〔2014〕51号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切实提高设施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全市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和水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坚持建管并举、重在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责任,逐步建立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的运营管理体系,确保已建设施正常运行、发挥效益。
2014年底前全市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全面建成,30个重点中心镇2014年底前全部运营,生态镇、管理示范镇在2015年6月30日前全部运营,其他镇污水处理设施在2015年底前全部运营。
二、明确责任
1.市水务局为全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污水处理设施(含镇级)运营管理工作的监管、指导、考核。市环保、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相关监督工作。
2.县(市)、区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责任单位,负责镇级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工作。
3.县(市)、区水务部门为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运营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进行审核。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级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4.镇(办事处)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具体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具体负责污水处理运营和管网、泵站维护单位的日常管理。
三、运营方式
原则上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组织运营。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采取分片相对集中运营和重点镇单独运营,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原则上每个县(市)、区采取1-2种模式组织运行。
1.采取自管方式运营。由镇政府组织自管运营,可有效降低运营成本,但必须加强运营业务培训。
2.采取市场化托管方式运营。通过公开竞争,优选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签订委托运营协议,进行托管运营。
3.采取特许经营权转让方式运营。对一些规模相对较大、水量较大的污水处理设施,或捆绑多个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特许转让运营。
四、水质水量
1.污水收集是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基础。各地在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同时,必须加大管网建设力度,制定并落实年度管网建设计划。到2015年底,镇区污水收集率要达到60%以上。
2.镇级污水处理设施竣工投运二年以内,实际处理量要满足设计水量的40%;投运二年及以上,实际处理量要满足设计水量的60%。
3.各地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要严格按照设计的技术要求和相关协议规范运营,确保排放的尾水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
4.有条件的地方要进行中水回用,设施运营产生的污泥要严格做到减量化、无害化处理。
五、经费保障
县(市)、区和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经费的筹措和安排,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1.镇级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经费在运行初始阶段由县(市)、区和镇级财政筹集资金为主,正常运营后逐步向征收污水处理费为主转变。
2.县(市)、区财政可按照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负荷率情况,采取同比方式予以经费补助,也可按照固定比例给予经费补助,其余由镇财政筹集保障。
3.自管运营的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县(市)、区财政统筹的运行补助经费可直接拨付到镇级运营单位;市场化运营的镇级污水处理厂,县(市)、区和镇(办事处)财政安排的污水处理运营经费,原则上应统筹到县级财政,由县级财政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统一拨付污水处理经费。
4.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排污谁治理”原则,各地要向排污单位和个人收取污水处理经费,用于镇级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技术培训
1.为提高镇级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水平,各级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镇级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人员培训方案,积极组织运营管理技术人员定期培训。在参加省住建厅岗位培训班的同时,市和县(市)、区主管部门也要通过集中培训、相互观摩等形式,分期组织技术人员集中培训。
2.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制定业务学习制度,加强技术人员培养,积极组织参加各类岗位培训,根据要求持证上岗。
七、强化考核
1.建立规范的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台账,建立完善月报表、年考核制度。对通过省住建厅考核认定,已经建成并通过验收的镇级污水处理厂,要建立运营管理月报表制度。
2.开展启动运行专项考核验收。由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财政、审计等部门参加,按照总体目标要求,以2014年底、2015年上半年、2015年底三个时间为节点,分批对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开展启动运行专项考核验收。
3.加强镇级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考核。每年年初,由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财政、审计等部门参加,对各县(市)、区镇级污水处理设施上一年度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考核不合格等次,市政府予以通报。一年内累计超过2/3时间未运营,或运营水量连续两年未达到要求的,取消生态镇申报资格或由市环保局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取消生态镇称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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