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企业优惠政策

江苏徐州产业园区

江苏徐州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江苏徐州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意见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意见

徐政发〔2015〕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意见》(苏政发〔2014〕129号)和市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个核心,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转型发展、和谐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努力为“迈上新台阶、建设新徐州”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市场取向、政府调控。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切实把价格工作重心由管理具体价格水平为主转变为监管市场价格行为为主,努力把价格总水平稳定在合理区间,着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价格环境。
2.统筹兼顾、配套推进。注重因地制宜、因时制宜,针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统筹兼顾价格改革对不同行业、不同群体利益的影响,把握好价格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同时,注重完善配套政策,成熟一项、推出一项,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群众得到实惠。
3.提高效率、促进公平。在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同时,坚持“底线思维”,在推进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改革时,充分考虑社会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制定和完善对低收入群众的减免或补贴措施,努力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三)目标任务
通过深化价格改革,逐步建立以加快经济转型、服务结构调整为目标的价格支撑体系,以促进资源节约、推动环境保护为导向的价格约束体系,以平抑物价水平、实现利民惠民为核心的价格调控体系,以引导市场定价、规范价格行为为重点的价格监管体系,努力实现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更加完善、价格管理的职责更加明晰、价格改革措施跟踪落实监管更加到位。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重点领域价格改革,完善市场形成价格机制
1.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认真落实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方案,完成非居民用存量气、增量气价格并轨,合理调整、适时放开我市非居民用及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加快天然气价格改革市场化进程,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按照国家和省部署,修订并完善我市居民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对执行居民用水、用气价格的各类学校、福利机构等,执行新制定价格标准。
2.加大环境价格改革力度。根据省关于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政策;依据企业环境信用评级,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费政策对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科学评估我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政策实施效果,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推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和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我省扬尘排污收费政策,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结构性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排污费差别化征收。进一步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实行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氮氧化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全面开征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3.推进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根据全省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合理制定省下放至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跟踪评估各县(市、区)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效果,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贯彻省公布的药品招标采购中标价格和中标零售价格,跟踪调查中标药品价格执行情况,落实药品降价政策;进一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对列入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中药饮片建立品种目录,实行最高零售价管理,其他中药饮片实行市场调节价。
4.加快服务价格分类改革。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部署要求,放开与居民生活没有直接关系的中介服务、认证认可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垄断技术服务等绝大部分专业服务价格。承接好国家和省下放至市、县(市、区)管理的与居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公路、有线电视等网络型垄断延伸服务收费,认真做好我市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管工作。
(二)深化收费改革,创新收费管理机制
1.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普遍性降费的要求,建立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动态监管机制,取消或归并一批收费项目,降低一批收费标准。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对暂停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收费,一律取消;禁止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通过第三方强制收取;保留的有上下限幅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按下限收取;鼓励县级人民政府缓收、减收或免收属于本级财政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和复转军人自主择业创业,免收管理、登记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2.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对涉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进行逐项清理,清理范围主要是各级政府及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要求企业依法通过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专业技术机构以及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的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定、审查报告、证明等各类服务收费,包括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含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对法律法规有明确依据且尚未形成竞争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逐步建立成本调查监审公示制度,收费标准依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对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形成充分竞争的服务,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定期抽查,防止价格垄断。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由各级审改办牵头组织进行统一清理,原有政府定价政策文件一律废止。认真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规范中介服务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15号)规定,对涉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进行逐项清理,对环评、安评、防雷评估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检测等评估事项实行最高限价;对稳评、防洪评价、日照分析等无收费依据的项目,原则上不向企业收费,由设定部门负责;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类保证金,一律取消,国家有规定的按现有标准减半收取。
3.创新完善收费管理模式。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由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编制收费清单,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要在财政、物价部门的门户网站等媒体实时公开收费项目名称、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服务的法律法规依据、收费标准及其文件依据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收费目录动态管理制度,定期清理并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废止《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制度,积极探索新的收费管理方式和手段,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公布、收费情况年度报告、通报及巡访制度,探索收费单位价格诚信制度建设,进一步丰富收费监管手段、创新监管模式。
(三)下放价格管理权限,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机制
1.进一步减少政府定价项目。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的价格,把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的修订情况,进一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减少政府直接定价的项目。对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时落实到位并同步完善监管措施,做到放而有序。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放开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收费、已形成充分竞争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竞争性药品价格。落实国家和省改革要求,取消《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收费备案和高校面向社会举办培训的收费备案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放开民用瓶装液化气价格、民爆器材价格及服务收费;实行民办中小学分类管理,允许部分民办中小学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2.进一步下放价格管理权限。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赋予县(市)、区更多价格管理权限。结合我市实际,将居民小区供暖到户价格、社会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价格、农贸市场摊位费标准、消防设施检测收费、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以及电信资费、银行等金融服务收费、县(市)、区属及以下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收费等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日常管理、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处罚权限等一律下放至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3.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认真承接国家和省下放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和简政放权要求明确管理权限,切实承接好落实好管理好。贯彻落实新修订出台的《江苏省定价目录》,组织开展与定价目录相关业务文件的清理,及时调整价格行政权力清单。完善价格决策机制,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价格决策法定程序,探索构建政府定价目录、程序、依据、成本、结果等全过程全领域公开的“开放式”价格决策模式,提升政府定价的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和公信度。
(四)加强市场价格调控,建立市场价格引导机制
1.完善价格调控部门协作制度。坚持和落实市、县两级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及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切实把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稳定在合理区间。不断完善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制度,提高基金在调控重要商品价格、补贴困难群众生活等方面的作用。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切实保障好低收入群体的生活。
2.加强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完善价格监测点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专业市场价格监测网络建设,逐步建立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价格指数。加强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监测预警,强化对市场价格、价格总水平走势的分析预测,有效提升价格信息和数据发布的信息化水平,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及时防范和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重点关注涉及价格改革领域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预警,为价格改革提供数据支撑。
3.强化成本公开制度的约束作用。在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的同时,进一步发挥成本公开制度在市场形成价格中的规范与约束作用。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通过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发布价格成本信息,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防止牟取暴利等行为的发生,同时引导消费者明白消费、理性消费。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通过强化定价成本监审,严格规范计入定价成本的项目和标准,严格核定经营者的合理成本,促使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成本约束,为合理制定价格提供依据。逐步推进政府部门购买公共服务的成本调查和监审。
4.发挥价格信息宣传导向作用。继续加大“民生价格信息平台”建设力度,进一步扩大宣传渠道,扩充价格数据来源,拓展价格服务功能,充分发挥价格信息引导消费的积极作用。健全价格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手段,适时召开价格政策和信息新闻发布会,客观分析价格运行趋势,准确阐释价格政策,有效引导社会价格预期。
5.完善平价商店管理长效机制。贯彻落实平价商店管理考核、退出、补贴、奖励等制度,促进平价商店提升服务质量。创新平价商店经营和监管模式,探索价格调节基金等财政资金对平价商店运营直补方式;结合本地实际,推行平价商店重大节假日、蔬菜生产淡季等重要时段的平价直销模式。严格落实扶持平价商店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促进平价商店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好平价商店“保供稳价、利农惠民、应急调控”的积极作用。
(五)切实加强价格监管,构建价格行为监管机制
1.跟踪检查价格改革落实情况。围绕推进水、电、气、油、交通、电信、环保、医药等重点领域价格改革,有步骤、有重点组织跟踪检查。巩固涉企收费专项治理成果,加强清费减负工作专项督查,探索实施涉企收费登记制度,确保国家和省市关于取消、停止征收、降低标准等收费清理政策落实到位,严防涉企负担反弹和转嫁。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及时予以曝光。
2.加强重要民生价费监管力度。加强教育收费治理,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完善教育收费督察制度,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加强殡葬收费管理,完善支持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的收费制度和优惠政策,鼓励民营资本兴办养老机构。完善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工作,积极探索通过成本调查、价格监测、市场分析、信息发布、价格认定等方法,改进房地产价格管理方式。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和明码标价制度,重视和强化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
3.切实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积极构建市场价格大监管格局,对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牟取暴利等市场价格违法行为形成高压态势。围绕商业零售、旅游、汽车、物业、停车及网络购物、宾馆酒店等关系民生重点行业和领域普遍存在的虚高标价、虚构原价、虚假打折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有效拓展价格执法检查领域,充分发挥市、县(市、区)价格部门基础性作用,积极配合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反价格垄断调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垄断行为,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
4.扎实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制定价格诚信单位管理办法,完善评比机制,加强对价格诚信单位的管理监督。深入推进明码标价和明码实价,以商贸流通企业为重点,深入开展“明码实价示范店”和“价格诚信示范店”创建活动。以零售行业、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执收单位为重点,建立价格失信单位信用信息档案库,引导诚信理念,惩戒失信行为。
5.有效拓宽价格维权渠道。自2015年1月1日起,各地全面对接国家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专人负责,硬件设备到位。进一步畅通举报信箱、网上直通、物价网站、行风热线等价格维权通道,真正让群众的诉求能够及时传递到物价部门,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
(六)转变价格工作职能,健全价格公共服务机制
1.完善全市基层价格服务网络。按照《关于完善基层价格服务网络促进社会管理综合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88号)要求,健全完善县(市、区)、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全覆盖的基层价格服务网络。扎实推进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涉民价格和收费检查,强化价格政策和价格信息服务,充分发挥基层价格服务网络作用。
2.建立完善农产品成本调查机制。结合地方实际,对具有本地特点且有重要影响的商品和服务建立价格成本调查点,每个品种(项目)按照不少于2个调查点的要求设置,调整农本调查户结构,适量选择部分规模户、家庭农场作为调查点,同时后备调查户优先在规模户、家庭农场及特色农业户中选择,不断满足现代农业及目标价格政策的要求。
3.强化价格认定公共行政职能。在总结现有涉房、涉车交易等计税价格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对涉税不明价格财物的价格认定工作,建立完善计税价格与市场价格联动机制及计税价格争议调处机制。不断拓展价格认定领域,规范、高效开展涉纪财物价格认定,积极探索刑事诉讼案件涉案财物处置工作介入机制。积极参与市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保障项目建设顺利推进。积极鼓励价格认定社会组织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价格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深化价格改革对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提质增效的重要作用,切实把价格改革工作融入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落实措施,强化统筹协调,确保改革有序推进。市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建立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会商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合力推进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价格改革工作任务逐一细化分解,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加强督导考核,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不断强化价格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不断加强价格系统的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人员队伍稳定。组织开展物价检查专项编制清理,解决价格执法检查人员资格不合法问题,逐步实现物价检查编制到位、人员到位。加强价格监测、成本调查监审职能作用,大力构建与价格监测、成本调查监审工作职能和任务相适应的组织体系。切实加强干部队伍素质建设,积极主动做好国家和省市下放价格管理权限的承接工作,确保放得下、接得住,放而不乱、管理有序。
(三)深入推进依法治价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意见》为统领,把传达好、学习好、贯彻好意见精神和工作要求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市价格工作的重要任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新修订出台的《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价格条例》等价格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贯彻工作,进一步完善价格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对深化价格改革、加强价格监管各项工作的规范和引领作用。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5日

附件下载:


视频:









相关报道:


相关文件:


相关专题:


图解:


解读:



分享到:


打印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