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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公安局关于修订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21日 政策文号:徐政发〔2009〕9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公安局关于修订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徐政发〔2009〕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修订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批转实施。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修订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
徐州市公安局
我市现行户籍管理制度自2003年5月实施以来,在促进人才有序流动、推进徐州城市化进程、推动经济社会不断进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原有户籍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徐州城市化发展需要。为使户籍管理制度更好的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户籍管理意见:
一、实行有利于人才引进的户口准入政策。具有大专、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在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的人员,可在市区落户。
二、实行鼓励购房的户口准入政策。在徐州市区购买商品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本市非徐州市区人口购买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产权证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被单位合法录用3年以上(或在市区经商3年以上,年纳税1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办理产权所有者及配偶、子女3人的户口。利用贷款购房的,在贷款还清后,办理产权所有者及配偶、子女3人的户口。购买二手房的,在原户籍人员全部迁出后,参照购买商品房的条件办理。每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5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
三、实行鼓励投资的户口准入政策。在徐州市区投资人民币100万元,年纳税10万元以上,并合法经营2年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2年以上,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办理业主及配偶子女3人的户口。
四、实行鼓励经商的户口准入政策。在徐州市区经商连续经营3年以上,年纳税1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购买商品房90平方米以上(本市非徐州市区人口购买75平方米以上),办理业主本人及配偶、子女3人的户口。
五、申请“三投靠”户口迁移,被投靠人需在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取得徐州市区户籍满5年且投靠后户内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本市非徐州市区人员人均不低于25平方米)、生活水平不低于徐州市区最低保障标准。
六、凡迁入人员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七、本市居民在徐州市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并户后户内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生活水平不低于徐州市区最低保障标准。
八、鼓励人口在县城落户。在县城实行以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的户籍管理制度。各县(市)、贾汪区政府要尽快出台适应本地区实际的户改政策,鼓励小规模投资、经商人员向县城合理有序流动,努力加快全市城市化进程。
九、本意见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十、本意见自下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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