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若干意见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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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若干意见
徐政发〔2015〕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决策部署,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苏政发〔2015〕1号)、《中共徐州市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徐委发〔2014〕5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一)实行政府职责清单化管理。推进行政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失职、渎职现象。在完成政府职权“五张清单”编制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市、县共有权力行使边界标准体系。建立清单动态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构建与权力清单相配套的权界清晰、分工合理的政府职责体系。
(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依法取消和下放与促进经济增长、就业创业等密切相关的许可事项,清理规范各类资质资格许可事项,重点加强对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创新事中事后监督方式。巩固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成果,继续做好省级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市级扩权强镇改革试点,重点建立综合执法队伍和审批平台。深化街道办事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政务服务集中办理平台和社区网格化服务模式。积极稳妥推进重点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加快形成“一个部门管市场”、“一支队伍管执法”、“一枚公章管审批”的大部门综合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拓展政务服务功能,建立集“审批服务、公共服务、便民服务和公交资源交易”等多项功能于一体、标准统一的市、县、镇、村四级服务网络。
(三)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积极培育、规范发展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实现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同行政机关全面脱钩。创新公共服务模式,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工作机制和监督评价机制。明晰政府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权力边界和职责范围,推进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良性互动。
二、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四)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认真贯彻《立法法》,在遵守地方立法权限的基础上,注重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决策相衔接。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的途径和方式,扩大立法征求意见范围,建立意见采纳和处理情况反馈制度。进一步扩大立法专家人才库专家范围,积极探索完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地方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五)严格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认真贯彻《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和《徐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实行“五个统一”,即:统一合法性审查、统一政府常务(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统一编号登记、统一公开发布、统一及时清理。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创新公开化点评方式,健全工作通报制度,确保基层政府及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三、健全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六)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进一步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制定“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5个法定程序操作规则,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推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提出、确定、调整、公布、备案等环节,推进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和听证、论证、评估、审查报告格式化、规范化。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对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信息要及时公开,必要时举行听证,广泛听取意见;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建立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和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案卷评查制度,及时通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执行情况。
(七)强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明晰决策主体和决策实施单位职责,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立卷归档。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追责处理程序,对违法违规决策、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八)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健全完善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形成市、县、镇(街道)三级政府法律顾问体系。组织法律顾问围绕“重大行政决策、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重要合同、疑难行政复议诉讼案件、重大突发性事件、涉法信访”等开展咨询论证和法律服务,防范法律风险,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九)健全行政执法制度。按照标准化、程序化、精细化要求,重点围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对执法具体环节和有关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严格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未经法制机构审核,不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加强执法活动全过程跟踪。继续开展行政执法案卷定期评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行政执法中的突出问题。
(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积极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坚决制止和纠正“弹性执法、选择性执法”等不正当执法方式,提高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行政执法流程网上运行和行政执法文书制作电子化,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确定执法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严格执法错案责任追究。
(十一)强化“两法衔接”机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徐州市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意见》,建立完善市、县(区)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强化“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知识产权”等领域案件的移送和监督。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五、切实加强行政监督
(十二)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全面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主动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优化依申请公开流程,规范受理、交办、承办、答复和送达等环节,提高答复质量和时效。深入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健全完善例行发布、应急发布、政策解读等公开机制,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十三)强化政府内部监督。认真落实《徐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时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依法审计,尽快实现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强化对政府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的财政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重点对行政不作为、选择性执法、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层级监督中的重要作用,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畅通渠道、简化手续;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充分运用听证方式审理案件;严格履行行政复议程序要求,提高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依法及时公正作出复议决定;改善行政复议办案条件,充实专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十四)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完善立体化监督体系,各级行政机关应主动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依托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依法自觉履行行政诉讼出庭应诉义务,市政府领导要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高度重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和意见,对相关司法建议中涉及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及时完善制度、改进工作并及时反馈。
六、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年度计划,落实工作举措。认真落实《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逐步提高依法行政考核在政府及部门综合目标考核、绩效考核中的分值比重,把考核情况作为衡量政府及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合理运用考核结果。
(十六)强化法治思维。落实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开展市、县(区)、镇(街)政府及部门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知识轮训。落实政府拟任部门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测试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制度。建立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上岗前及在岗期间的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
(十七)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建设。推进政府法制机构规范化建设,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职责任务相适应,法制机构办公、办案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费全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快建立符合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职业特点的准入制度,逐步推进政府立法、法制监督、行政复议应诉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加强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法制队伍建设,按规定配齐、配强专业人员或固定专职工作人员,其中丰县、沛县、睢宁县、邳州市、新沂市和铜山区政府法制机构人员配备不少于9人;贾汪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政府法制机构人员配备不少于7人;市直部门法制机构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乡镇(街道)应配备1至2名专(兼)职法制员。加大法制干部培养、交流和使用力度,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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