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市属工业企业改革改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4年06月19日
政策文号:徐政发〔2004〕7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市属工业企业改革改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徐政发 〔2004〕 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市属工业企业改革步伐,确保年底前基本完成改制工作,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精神,现对市属工业企业改革改制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问题
1.加快资金筹集。市属工业企业改革改制目前还需8亿元资金,其中2.6亿元由市财政局负责筹集,5.4亿元由市国土局通过加快土地收储变现、土地抵押贷款等途径解决,确保年底前全部筹集到位。
2.资金使用范围。建立市属工业企业改革发展与脱困土地收储专户,对收储的企业土地实行统一核算,土地收储资金及增值收益实行专款专用。
3.资金拨付办法。市属工业企业改革改制所需8亿元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扎口拨付。凡企业需拨付职工安置资金的,由市经贸委审核并专题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4.破产清算费用。对于无资金支付立案费用的破产企业,无论其有无土地,均由市财政按每户2—5万元的标准,在10日内支付到位;同时按每户15—25万元的标准,解决破产清算费用。 5.严格资金使用监督。各主管单位和相关企业要明确专门机构,严格控制职工安置费的使用。市劳动部门要严格审核安置方案;市监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确保职工安置费用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关于职工安置
6.职工安置标准。凡2003年6月30日之前(含6月30日)市政府批准的改革改制企业,其职工安置费标准按原批准时点的标准执行;凡2003年6月30日之后市政府批准的改革改制企业,其职工安置费标准一律按现行的891.5元/人•年执行。
7.加快核准安置方案。市政府批准企业破产方案后,市劳动与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企业在一周内,按规定程序办结职工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同时在20个工作日内测算、核准职工安置费用,出具职工安置意见。
8.一次性安置政策。一次性安置政策原则上适用破产关门企业职工,亦适用于被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对破产重组和改制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重组或改制企业已接收的职工,若个人申请离开企业,不予办理一次性安置;可经企业批准,为其办理内退手续,由企业发给生活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若改制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工龄连续计算,企业提供相同或相近的岗位,支付工资及社保费等相关费用,合同期满仍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在此前提下,当职工提出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只能按不超过12个月的标准进行补偿。
三、关于土地收储
9.完善土地收储办法。破产企业地面建筑物及附着物无纠纷的,市国土部门应在方案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与企业签订土地收储协议,并将土地收储资金拨付到位。对收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凡地面建筑物产权发生转移已不属于企业破产财产的,由市国土部门作为主体负责解决,清算组协助;凡涉及租赁关系等司法纠纷的,由清算组和企业主管部门作为主体负责解决,法院协助;凡有厂内住户等遗留问题的,由清算组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市房管及拆迁部门协助;凡已具备交地条件的,包括具备现状收储条件的,以企业为单位,由清算组提请市国土部门10日内予以收储。
10.地面附着物补偿办法。国土部门收储破产企业的地面附着物,按评估价格补偿,记入土地增值指标,视同国土部门完成的土地增值收益。凡现状收储毛地拍卖的,地面附着物按重置成本法评估值计入;凡现状收储净地拍卖的,地面附着物按清算价格法评估值计入。附着物补偿金额与土地变现收益一并支付,用于职工内债清偿及安置。
四、关于税费政策
11.土地收储政策。不再从工业企业土地收储变现中扣减20%的收储成本,同时免缴15%农发基金和10000元/亩的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用于国企改制职工安置。
12.税费政策。凡全部接收原企业职工的改革改制企业需办理土地和房屋、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的,或因主辅分离需分割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契税先征后返。对改制企业以净资产安置职工的不足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可用先征后返新企业税收地方留成或地方规费的办法予以弥补。
13.房贴政策。对改革改制企业职工住房补贴政策问题,按市体改办和市房管局的补充意见办理(文件另发)。
14.破产立案费用减让。破产企业立案费用视大中小企业,分别按5、3、2万元/户的标准收取。
五、关于规范操作
15.进一步严格改革改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等政策文件要求,严格标准,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做到“严把四关、确保四防”。一是严把资产评估交易关,做到国企产权交易进场进行,采取公开出让等形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凡需协议转让的,需报市政府批准。二是严把民主决策程序关,企业改革方案应通报全体职工,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确保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防止侵犯职工权益。三是严把企业改革方案论证审批关,严防改革过程中执行政策出现偏差。四是严把改革成本关,认真核算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离退休人员医保费等改革费用,防止加重财政负担。
16.加强分类指导。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改制,原则上均要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尤其是大型企业必须引进战略合作伙伴。要通过多种形式,对大型企业实施扩张性重组,以存量引增量,以改革促发展,切实把企业的机制搞活,规模搞大,后劲搞强。所有改革改制企业,原则上应在年底前实施到位。
本补充意见由市属工业企业改革发展与脱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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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政发 〔2004〕 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市属工业企业改革步伐,确保年底前基本完成改制工作,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精神,现对市属工业企业改革改制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问题
1.加快资金筹集。市属工业企业改革改制目前还需8亿元资金,其中2.6亿元由市财政局负责筹集,5.4亿元由市国土局通过加快土地收储变现、土地抵押贷款等途径解决,确保年底前全部筹集到位。
2.资金使用范围。建立市属工业企业改革发展与脱困土地收储专户,对收储的企业土地实行统一核算,土地收储资金及增值收益实行专款专用。
3.资金拨付办法。市属工业企业改革改制所需8亿元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扎口拨付。凡企业需拨付职工安置资金的,由市经贸委审核并专题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4.破产清算费用。对于无资金支付立案费用的破产企业,无论其有无土地,均由市财政按每户2—5万元的标准,在10日内支付到位;同时按每户15—25万元的标准,解决破产清算费用。 5.严格资金使用监督。各主管单位和相关企业要明确专门机构,严格控制职工安置费的使用。市劳动部门要严格审核安置方案;市监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确保职工安置费用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关于职工安置
6.职工安置标准。凡2003年6月30日之前(含6月30日)市政府批准的改革改制企业,其职工安置费标准按原批准时点的标准执行;凡2003年6月30日之后市政府批准的改革改制企业,其职工安置费标准一律按现行的891.5元/人•年执行。
7.加快核准安置方案。市政府批准企业破产方案后,市劳动与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企业在一周内,按规定程序办结职工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同时在20个工作日内测算、核准职工安置费用,出具职工安置意见。
8.一次性安置政策。一次性安置政策原则上适用破产关门企业职工,亦适用于被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对破产重组和改制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重组或改制企业已接收的职工,若个人申请离开企业,不予办理一次性安置;可经企业批准,为其办理内退手续,由企业发给生活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若改制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工龄连续计算,企业提供相同或相近的岗位,支付工资及社保费等相关费用,合同期满仍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在此前提下,当职工提出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只能按不超过12个月的标准进行补偿。
三、关于土地收储
9.完善土地收储办法。破产企业地面建筑物及附着物无纠纷的,市国土部门应在方案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与企业签订土地收储协议,并将土地收储资金拨付到位。对收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凡地面建筑物产权发生转移已不属于企业破产财产的,由市国土部门作为主体负责解决,清算组协助;凡涉及租赁关系等司法纠纷的,由清算组和企业主管部门作为主体负责解决,法院协助;凡有厂内住户等遗留问题的,由清算组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市房管及拆迁部门协助;凡已具备交地条件的,包括具备现状收储条件的,以企业为单位,由清算组提请市国土部门10日内予以收储。
10.地面附着物补偿办法。国土部门收储破产企业的地面附着物,按评估价格补偿,记入土地增值指标,视同国土部门完成的土地增值收益。凡现状收储毛地拍卖的,地面附着物按重置成本法评估值计入;凡现状收储净地拍卖的,地面附着物按清算价格法评估值计入。附着物补偿金额与土地变现收益一并支付,用于职工内债清偿及安置。
四、关于税费政策
11.土地收储政策。不再从工业企业土地收储变现中扣减20%的收储成本,同时免缴15%农发基金和10000元/亩的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用于国企改制职工安置。
12.税费政策。凡全部接收原企业职工的改革改制企业需办理土地和房屋、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的,或因主辅分离需分割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契税先征后返。对改制企业以净资产安置职工的不足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可用先征后返新企业税收地方留成或地方规费的办法予以弥补。
13.房贴政策。对改革改制企业职工住房补贴政策问题,按市体改办和市房管局的补充意见办理(文件另发)。
14.破产立案费用减让。破产企业立案费用视大中小企业,分别按5、3、2万元/户的标准收取。
五、关于规范操作
15.进一步严格改革改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等政策文件要求,严格标准,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做到“严把四关、确保四防”。一是严把资产评估交易关,做到国企产权交易进场进行,采取公开出让等形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凡需协议转让的,需报市政府批准。二是严把民主决策程序关,企业改革方案应通报全体职工,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确保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防止侵犯职工权益。三是严把企业改革方案论证审批关,严防改革过程中执行政策出现偏差。四是严把改革成本关,认真核算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离退休人员医保费等改革费用,防止加重财政负担。
16.加强分类指导。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改制,原则上均要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尤其是大型企业必须引进战略合作伙伴。要通过多种形式,对大型企业实施扩张性重组,以存量引增量,以改革促发展,切实把企业的机制搞活,规模搞大,后劲搞强。所有改革改制企业,原则上应在年底前实施到位。
本补充意见由市属工业企业改革发展与脱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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