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市有关部门支持徐州经济开发区发展和下放管理权限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11月01日
政策文号:徐政发〔2005〕12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市有关部门支持徐州经济开发区发展和下放管理权限的通知
徐政发 〔2005〕 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快徐州经济开发区发展会议精神,市各有关部门解放思想,提高认识,结合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研究支持徐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措施,并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在充分沟通协调的基础上,10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市有关部门向徐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下放相关管理权限,并对有关问题要求如下:
一、市有关部门向开发区下放的管理权限
1.负责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并组织实施。(市规划局)
2.负责开发区范围内规划监察、执法、处罚工作。(市规划局)
3.开发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设计要点、设计方案的审查等前期工作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办理,提出意见后报市规划局备案,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
4.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批准。(市国土资源局)
5.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建设用地宗地界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约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呈报,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批准。(市国土资源局)
6.统一收取和使用开发区范围内有关建设规费。(市建设局)
7.开发区范围内企业的环境管理由开发区环保分局负责。(市环保局)
8.开发区范围内企业排污费由开发区环保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市环保局)
9.负责开发区范围内户外广告核准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审核、收费。(市市容管理局)
10.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物业、中介机构资质审批。(市房管局)
11.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公建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和审查管理。(市房管局)
12.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内资公司制企业登记注册核准。(徐州工商局)
13.凡在开发区注册并生产经营的企业全部交由开发区税务部门征收管理。(市国税局、地税局)
14.在开发区分局设立发票发售点和税务登记办证窗口,对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税收统一由开发区征收管理。(市地税局)
15.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市场论证、审批。(市发改委、经贸委)
16.在开发区设立综合办公室(办事处)扎口办理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各项业务。(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17.开发区契税上缴省及扣除相应的征收手续费后,全部留归开发区使用。(市财政局)
18.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使用(包括拍卖收入、协议出让收入直接缴入开发区土地专户)。(市财政局)
19.负责开发区所有各项基金的征管使用,各项基金除上交省外,其余部分全部留归开发区。(市财政局)
20.在开发区设立税务征收大厅,办理市一级税务部门相关业务。(市国税局)
21.设立开发区土地储备的独立机构,实行单独核算,封闭运行。(市国土资源局)
22.一次性用地在100亩以下、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单个中小项目由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预审。(市国土资源局)
23.开发区范围内违法用地由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依法按程序进行处理。(市国土资源局)
24.对开发区范围内的综合交易服务费按标准减半收取,暂定三年。(市国土资源局)
25.负责开发区范围内所有企事业单位义务植树绿化费、管理费收取,并享受其他各区同等待遇。(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26.将开发区范围内房屋权属登记(含交易、抵押、商品房预售)的受理和初审权下放到开发区房管处,对开发区房管处初审过的办证要件随到随办,限时办结。(市房管局)
27.将开发区范围内外资企业审批初审权下放开发区工商分局。(徐州工商局)
28.已在开发区生产经营的市本级企业从2005年起全部下放到开发区,以2004年实际入库收入形成的财力作为开发区上解基数,三年内形成的新增财力全额返还开发区。今后年度市属企业搬迁至开发区,以上一年度上缴财力作为开发区上解基数,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形成的新增财力全额返还开发区。市属企业新投资或合资兴办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形成的新增财力全额返还开发区。从2005年起,以2004年为基数,开发区增量财力40%部分三年内全额返还。(市财政局)
二、有关要求
1.在规划管理方面,市规划局要对开发区的项目简化审核环节,指派分管局长和综合处专人协调,根据项目建设需要,随时受理,取消局业务会这一环节。
2.在规划监察方面,市规划局将规划监察、处罚权限全部授权或委托开发区管委会,法规处、监察大队定期指导,涉及诉讼由市规划局与开发区管委会共同参与。
3.市国土资源局要积极向省厅争取采煤塌陷地复垦与新增建设用地挂钩政策,以帮助开发区解决在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修编之前用地指标不足的困难。
4.市国土资源局要在农转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上向开发区倾斜;以土地储备中心名义,多
收储一批土地,不以具体项目单独报批。
5.市国土资源局每年在全市总体计划盘子指导下,为开发区安排不低于500亩的商业开发用地挂牌出让,挂牌地块的规划要点由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直接作为市场挂牌依据。
6.市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市政府徐政发〔2004〕148号《徐州市市区财政体制调整方案》中关于建筑安装和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的有关规定。
7.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要将开发区土地出让收入直接缴入开发区土地出让金专户管理与使用,开发区范围内土地储备资本金全部留给开发区使用。
8.市水利局要针对区划调整,尽快与开发区就水利管理、防洪保安等方面的事项进行专题研究,提出一揽子的意见,报市政府研究。
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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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政发 〔2005〕 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快徐州经济开发区发展会议精神,市各有关部门解放思想,提高认识,结合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研究支持徐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措施,并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在充分沟通协调的基础上,10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市有关部门向徐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下放相关管理权限,并对有关问题要求如下:
一、市有关部门向开发区下放的管理权限
1.负责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并组织实施。(市规划局)
2.负责开发区范围内规划监察、执法、处罚工作。(市规划局)
3.开发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设计要点、设计方案的审查等前期工作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办理,提出意见后报市规划局备案,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
4.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批准。(市国土资源局)
5.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建设用地宗地界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约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呈报,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批准。(市国土资源局)
6.统一收取和使用开发区范围内有关建设规费。(市建设局)
7.开发区范围内企业的环境管理由开发区环保分局负责。(市环保局)
8.开发区范围内企业排污费由开发区环保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市环保局)
9.负责开发区范围内户外广告核准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审核、收费。(市市容管理局)
10.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物业、中介机构资质审批。(市房管局)
11.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公建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和审查管理。(市房管局)
12.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内资公司制企业登记注册核准。(徐州工商局)
13.凡在开发区注册并生产经营的企业全部交由开发区税务部门征收管理。(市国税局、地税局)
14.在开发区分局设立发票发售点和税务登记办证窗口,对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税收统一由开发区征收管理。(市地税局)
15.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市场论证、审批。(市发改委、经贸委)
16.在开发区设立综合办公室(办事处)扎口办理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各项业务。(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17.开发区契税上缴省及扣除相应的征收手续费后,全部留归开发区使用。(市财政局)
18.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使用(包括拍卖收入、协议出让收入直接缴入开发区土地专户)。(市财政局)
19.负责开发区所有各项基金的征管使用,各项基金除上交省外,其余部分全部留归开发区。(市财政局)
20.在开发区设立税务征收大厅,办理市一级税务部门相关业务。(市国税局)
21.设立开发区土地储备的独立机构,实行单独核算,封闭运行。(市国土资源局)
22.一次性用地在100亩以下、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单个中小项目由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预审。(市国土资源局)
23.开发区范围内违法用地由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依法按程序进行处理。(市国土资源局)
24.对开发区范围内的综合交易服务费按标准减半收取,暂定三年。(市国土资源局)
25.负责开发区范围内所有企事业单位义务植树绿化费、管理费收取,并享受其他各区同等待遇。(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26.将开发区范围内房屋权属登记(含交易、抵押、商品房预售)的受理和初审权下放到开发区房管处,对开发区房管处初审过的办证要件随到随办,限时办结。(市房管局)
27.将开发区范围内外资企业审批初审权下放开发区工商分局。(徐州工商局)
28.已在开发区生产经营的市本级企业从2005年起全部下放到开发区,以2004年实际入库收入形成的财力作为开发区上解基数,三年内形成的新增财力全额返还开发区。今后年度市属企业搬迁至开发区,以上一年度上缴财力作为开发区上解基数,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形成的新增财力全额返还开发区。市属企业新投资或合资兴办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形成的新增财力全额返还开发区。从2005年起,以2004年为基数,开发区增量财力40%部分三年内全额返还。(市财政局)
二、有关要求
1.在规划管理方面,市规划局要对开发区的项目简化审核环节,指派分管局长和综合处专人协调,根据项目建设需要,随时受理,取消局业务会这一环节。
2.在规划监察方面,市规划局将规划监察、处罚权限全部授权或委托开发区管委会,法规处、监察大队定期指导,涉及诉讼由市规划局与开发区管委会共同参与。
3.市国土资源局要积极向省厅争取采煤塌陷地复垦与新增建设用地挂钩政策,以帮助开发区解决在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修编之前用地指标不足的困难。
4.市国土资源局要在农转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上向开发区倾斜;以土地储备中心名义,多
收储一批土地,不以具体项目单独报批。
5.市国土资源局每年在全市总体计划盘子指导下,为开发区安排不低于500亩的商业开发用地挂牌出让,挂牌地块的规划要点由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直接作为市场挂牌依据。
6.市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市政府徐政发〔2004〕148号《徐州市市区财政体制调整方案》中关于建筑安装和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的有关规定。
7.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要将开发区土地出让收入直接缴入开发区土地出让金专户管理与使用,开发区范围内土地储备资本金全部留给开发区使用。
8.市水利局要针对区划调整,尽快与开发区就水利管理、防洪保安等方面的事项进行专题研究,提出一揽子的意见,报市政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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