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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新形势下服务就业的意见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新形势下服务就业的意见
徐政发〔200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切实稳定当前就业形势,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8〕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府责任,统筹做好就业工作
(一)切实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努力确保就业形势基本稳定。各级政府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以中央扩大内需和省委、省政府加快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为契机,处理好宏观调控和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要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推动我市装备制造业、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业、能源产业、商贸物流旅游业,以及餐饮服务、文化娱乐及物业管理等行业的发展,特别是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增强其吸纳就业能力。
(二)形成服务就业的强大合力。各级政府要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变化,将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继续实行就业目标任务专项考核,不断强化统一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能,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努力创造稳定就业的良好局面。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就业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发展改革等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要搞好就业政策和有关政策的协调,为政策落实创造条件。财政部门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及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合理安排专项资金,突出扶持重点,加大资金投入。人事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税务、工商部门要抓好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为个私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人民银行要指导督促各金融机构积极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送温暖、送技能、送岗位等活动,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为促进就业创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完善政策体系,加大就业扶持力度
(三)全面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政策。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收减免等政策措施。2009年起,各类就业援助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各类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招收已登记失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女40周岁以上和男50周岁以上人员、特困职工家庭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等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可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全额社会保险补贴。社保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
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及经办银行批准,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四)调整失业保险政策,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各地要认真贯彻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下限的通知》(苏劳社就〔2008〕22号、苏财社〔2008〕94号)精神,实施失业保险金新的计发办法。在此基础上,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介绍、在岗转岗职业培训、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扶持补贴资金支出,引导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50%,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对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规模较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后基金当期收支仍有结余的统筹地区,允许在2009年内将失业保险企业缴纳部分的费率一次性从2%降到1%。降低费率的实施方案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2005-2007年连续赢利,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生产经营困难,2008年以来已连续亏损3个月以上但恢复有望,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已采取稳定就业措施且当年未裁员或裁员不超过5%的;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困难企业的条件和范围、数量、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在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前提下确定,具体认定工作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国资、地税等部门负责。
三、提高就业素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努力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充分运用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最大限度挖掘现有培训能力,积极开办各种形式的再就业培训、转移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大力组织失业人员、城乡新成长劳动力、返乡农民工、进城务工农民参加适合自身特点的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促进城乡劳动者提升技能素质,为新一轮发展储备技能人才。
强化城镇就业再就业培训,提高培训补助标准,对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提供减免费培训的,按照培训项目和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对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在当地办理失业登记后纳入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的范围。加强在岗转岗等培训,对连续5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实施主辅分离改革改制等措施,分流安置本单位富余人员,不裁员或少裁员,积极组织职工集中开展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相关培训合格证书的企业,开展培训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的部分,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在2009年内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不超过400元/人职业培训补贴。适当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使用对象,把返乡农民工培训纳入培训券补助范围,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为充分调动用工企业积极性,促进培训就业一体化,对2008年10月以后吸纳返乡农民工50人以上、提供岗位培训的用工企业,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可以给予不超过300元/人的培训券补贴。
(六)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大力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坚持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方针,加快完善创业培训服务体系。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大力开展“创办你的企业(SYB)”创业培训,重点向大中专(技)院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倾斜。各级政府要根据需要逐步增加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将个人新发放的小额贷款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个人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积极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环境,降低创业门槛,实行税费优惠,强化金融支持,完善创业服务,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四、帮扶特殊群体,健全就业援助制度
(七)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各地要切实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长效机制,对经申报认定的零就业家庭,确保至少有1人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劳动力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在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示确认的基础上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八)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就业岗位力度。进一步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大力开发公益性服务岗位、公益性管理岗位、公益性事业岗位等,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单位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每人每月260元的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五、加强就业管理,优化服务促进就业
(九)建立完善就业信息收集反馈和工作应急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当前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建立面上企业普遍联系和困难企业重点联系制度,加强相关统计监测工作,即时掌握辖区内企业运营情况、录用和裁减人员情况等。要依托城乡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按照“重大情况随时报、常规情况定时报”的原则,建立应急报告制度,包括失业人员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变化情况动态报告制度、农民工返乡监测和报告制度、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报告制度以及就业数据统计发布管理制度,动态掌握辖区内就业和失业相关情况。要加强失业调控,建立和完善用人单位退工备案制度,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工备案手续。
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对企业集中裁员100人以上或100人以上企业关闭破产、企业主逃逸等重大情况,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在24小时之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同级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当前,要特别重视和处理好关停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十)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各地要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协调,逐步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实现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化、信息化、科学化、现代化。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非法职业中介行为,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
(十一)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前新的就业形势,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责和范围,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和有条件的行政村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规范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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