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企业优惠政策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关闭立窑水泥生产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17日 政策文号:徐政发〔2008〕8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关闭立窑水泥生产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徐政发〔2008〕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关闭立窑水泥生产企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七月七日
徐州市关闭立窑水泥生产企业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4、《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50号令):2008年底前,各地要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进一步消减机立窑生产能力,有条件的地区要淘汰全部机立窑。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609号):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大结构调整力度。采取上大关小、补贴及赎买等多种方式,淘汰一批落后生产能力,改善环境质量,缓解能源、资源压力。有条件的地方应适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地区拆除水泥立窑的补贴。
根据上述法律政策规定,市政府采取资金奖励、税费和土地优惠政策及职工安置补贴等鼓励措施,同时采取限制生产许可证年检核发、调整城市规划区工业用地等多种措施,关闭全市所有水泥立窑生产企业,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二、范围、原则和标准
(一)关闭范围
全市所有的立窑水泥生产线。
(二)关闭原则
根据立窑水泥生产企业对我市环境污染的影响程度,分类安排,分期分批关闭。
(三)关闭标准
拆除立窑,依法收回排污许可证,撤回水泥生产许可证,收回营业执照,中断立窑水泥生产用电,放射源安全送储。
三、时间安排及责任分工
关闭时间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到2009年12月31日结束,分三批进行。在此期间,由于受国家提高水泥标准和排污标准、重新修订水泥生产许可证发放细则以及产业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企业不能达标而被淘汰的,不受此方案批次安排时间限制,企业应遵规定按时关闭。关闭工作责任依企业隶属关系界定,部省属、市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县(市)、区属企业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具体关闭时间和责任分工如下:
(一)2008年12月31日前关闭的企业(第一批)
1、邳州市鸿泰水泥公司(原邳州市水泥三厂)由邳州市政府负责关闭。
2、邳州正法水泥有限公司由邳州市政府负责关闭。
3、徐州金敦水泥有限公司由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关闭。
4、徐州澳星水泥有限公司由贾汪区政府负责关闭。
5、徐州市鸡鸣山水泥厂由贾汪区政府负责关闭。
6、江苏白集实业有限公司东方水泥厂由贾汪区政府负责关闭。
(二)2009年6月30日前关闭的企业(第二批)
1、徐州利国建材有限公司由徐州铁矿集团负责关闭。
2、徐州矿务集团水泥厂由徐州矿务集团负责关闭。
3、徐州大庙特种水泥厂由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关闭。
4、徐州市小黄山水泥有限公司由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关闭。
5、徐州苏恒水泥厂由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关闭。
6、徐州市恒基水泥有限公司(北线)由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关闭。
7、徐州五虎水泥有限公司由贾汪区政府负责关闭。
8、徐州汉邦水泥有限公司由贾汪区政府负责关闭。
9、徐州市龙山水泥厂由贾汪区政府负责关闭。
10、徐州创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由贾汪区政府负责关闭。
11、徐州市虎佳水泥有限公司由贾汪区政府负责关闭。
12、徐州市京运水泥有限公司由贾汪区政府负责关闭。
13、徐州市隆源水泥有限公司由贾汪区政府负责关闭。
14、徐州新金马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由贾汪区政府负责关闭。
15、徐州内华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由铜山县政府负责关闭。
16、徐州青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由铜山县政府负责关闭。
17、徐州市民盛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由铜山县政府负责关闭。
18、邳州连冠水泥有限公司由邳州市政府负责关闭。
(三)2009年12月31日前关闭的企业(第三批)
1、徐州市盖龙水泥有限公司由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关闭。
2、徐州市诚意水泥有限公司由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关闭。
3、徐州市凤凰山水泥厂由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关闭。
4、徐州蔺家坝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由铜山县政府负责关闭。
5、徐州市班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由铜山县政府负责关闭。
6、徐州市金霸王水泥有限公司由铜山县政府负责关闭。
7、江苏久久水泥有限公司由铜山县政府负责关闭。
8、邳州市大运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由邳州市政府负责关闭。
四、政策规定
(一)奖励优惠政策
1、资金奖励
(1)统一标准。凡列入关闭名单的企业,不分所有制和隶属关系,享受统一的奖励政策标准,即每拆除一座机立窑,在省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配套奖励50万元。关闭企业每一放射源安全送储,补贴1万元送储费(送储费由受益财政承担)。2007年前已关闭及市政府已下文明确要求关闭而未关闭的,市级财政不予奖励。
(2)分级负责。配套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负责。有关县(市)、区的奖励标准,可视财力情况自行确定。(3)鼓励优先。鼓励企业早日关闭,早关多奖,逾期不奖。企业在规定时间关闭,按标准给予奖励;每早1个月设备拆除到位,增加奖励5万元,早2个月设备拆除到位,增加奖励10万元,以此类推(增加的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企业超过规定时间关闭,不享受资金奖励。
(4)奖励办法。企业确定关闭时间,并已履行关闭程序后,可先领取30%的奖励资金,用于职工安置及前期费用。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将所有立窑拆除到位,交回排污许可证、水泥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放射源安全送储并经验收合格后,再兑现剩余的奖励资金和放射源送储费。
2、税费优惠
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关闭,在原址转产其它项目(符合产业发展、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要求)或转移新址新上其它项目,在新项目投产获利后的三年内,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地方收取的行政性规费和基础设施配套费,三年内实行先征后退,返还给企业。新上项目有征收环保排污费的企业,其项目竣工后如需实施污染治理提高工程的,可优先使用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3、土地优惠
(1)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关闭,企业用地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一是属出让土地可在原址转产其它工业项目的(符合产业发展、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原企业用地可直接转为新上项目用地;属划拨土地且用地性质不变的,可采用“招拍挂”方式办理出让用地,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统筹用于企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二是转移新址新办其它项目,新址用地按徐州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价格优惠给企业使用,不得低于国家最低保护价。三是原企业用地不再使用的,按工业用地价格补偿企业,土地使用权由政府依法收回。四是关闭企业的配套矿山用地,原土地使用权由政府依法收回,采矿许可证未到期的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偿,发证机关注销其采矿权。五是如果土地政府收回以后,转变成商住用地,土地出让收益可以给企业分成,以促进企业加快搬迁步伐。
(2)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关闭,对少批多占和租赁的土地,由企业将土地退还给原单位。
(3)企业不在规定时间内关闭,企业土地使用权由政府依法收回。属违法租用或占用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4、职工安置优惠
(1)关闭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按《劳动合同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处理。(2)关闭企业的失业人员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并按规定享受再就业政策。
(3)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关闭企业的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信息和免费技能培训,鼓励其它企业为关闭的水泥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对安置关闭水泥企业失业人数在20人以上的企业,按每人1000元给予岗前培训资金补助(岗前培训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4)国有水泥企业关闭后的退休人员,按属地原则移交社区管理。
(二)限制立窑水泥使用范围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609号)的规定,禁止立窑水泥进入高速公路、桥梁、涵洞、高层建筑等重点工程和政府性投资的建设工程。城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禁止使用立窑水泥。
五、工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顾全大局,充分认识水泥立窑生产企业关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搞好宣传,达成共识
新闻媒体、信息中心要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舆论声势,取得企业、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减少阻力,加快推进。
(三)加强领导,分级负责
在“徐州市关闭立窑水泥生产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企业隶属关系,市、县(市)区及企业主管部门分级负责,行政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立窑企业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
(四)密切配合,各负其责
市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各负其责,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相关处(科)室及工作人员为具体责任人。对主动关闭、转产其它行业的企业,要给予帮助和扶持;对不按规定时间关闭的企业,要依法实行限制和行政处罚,并实施强制关闭。
宣传部门:负责关闭立窑水泥生产企业的舆论引导工作。
经贸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全市立窑水泥生产企业关闭期间相关工作,统筹协调制订各项配套措施,汇总提出立窑水泥生产企业关闭计划建议;草拟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签订的关闭责任书;牵头组织开展全市关闭工作的督查。
发改部门:负责关闭企业新上项目的核准与报备。
环保部门:负责对关闭企业烟尘、粉尘排放监控,严格监管,按照《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负责放射源收储的监管工作,对关闭企业依法收回排污许可证。
质监部门:负责对关闭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执法,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严格水泥生产许可证发放与管理;对关闭的企业依法撤回生产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关闭企业违法用地的查处和矿山开采的执法检查以及关闭企业土地的用途调整和新上项目的规划选址。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责令立窑水泥生产企业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电力部门:负责对关闭企业依法停止生产供电。
财政部门:负责关闭资金的筹措和关闭企业新上项目税费优惠政策的审核与落实。
税务部门:负责对关闭企业新上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取消,严肃查处企业偷漏税行为。
规划部门:负责对关闭企业土地开发利用的规划设计和调整及新上项目用地的规划设计。
建设部门: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和重大工程及混凝土搅拌站禁止使用立窑水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关闭企业职工安置的有关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关闭企业火工材料的限量或停止供应,做好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处置;加强对关闭企业内部无证运输车辆及超载的查处。
信访部门:负责关闭企业的来信来访接待及处理。
监察部门:加强对整个关闭工作的效能监察,监督检查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和落实情况。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关闭企业过程的有关法律事务,依法受理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做好诉讼等法律事务。
徐州市银监分局、人行徐州市中心支行:监督立窑水泥生产企业的融资控制政策落实情况,做好贷款收回监管工作。
(五)落实责任,监督考核
对关闭立窑水泥生产企业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签订责任状,实行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力、执法不严、推诿或延误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工作积极、责任心强、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方案由徐州市关闭立窑水泥生产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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