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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6日 政策文号:徐政发〔2009〕14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政发〔2009〕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徐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
为健全徐州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市属企业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监事会工作职责
(一)市属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代表国有资产出资者对市属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二)徐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属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监事会由市政府派出,对市政府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三)监事会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1.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2.监督检查企业财务收支、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运营及保值增值等情况;
3.监督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及重大投融资行为、产权登记、资金拆借、对外担保、法律诉讼等重大事项;
4.监督检查企业董事会及经营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5.监督检查企业负责人及高管层廉洁从业情况;
6.市国资委依照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济管理活动。企业须积极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根据监事会工作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资料。
二、监事会组织机构
(一)根据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范围,组建若干个监事会,每个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1名、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若干名组成。
(二)监事会工作的责任人是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由副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监事会主席由市政府任命,监事会主席除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3.熟悉财经纪律、法规和政策,具有独立开展监督工作的能力。
(三)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2.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和对监事会成员的管理;
3.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检查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4.代表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5.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专职监事由市国资委按照相关规定选拔任命,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会日常工作。专职监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2.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五)兼职监事由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派出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来自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兼职监事,由市国资委聘任、派出;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兼职监事,原则上参照专职监事的任职条件和要求,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批准。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六)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除职工监事以外的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七)除职工监事以外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在其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八)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除职工监事以外的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九)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监事会工作规范
(一)监事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二)监事会应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监事会应列席企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年度总结表彰会等重大会议,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国资委。
(三)监事会应开展年度监督检查工作。年度监督检查一般结合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进行,对企业开展全面的、详细的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必须在次年度上半年上报市国资委。
(四)监事会可以根据要求和需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监事会对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情况,应形成专项检查报告,上报市国资委。
(五)年度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和相关专家进行。
(六)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3.检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4.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和银行等有关部门、单位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管理情况。
(七)监督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监事会开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2.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3.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建议;
4.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5.市国资委要求报告或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四、监事会责任追究
(一)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2.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3.有违反本实施意见相关规范行为的。
(二)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2.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3.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4.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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