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徐州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16日 政策文号:徐政规〔2023〕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徐州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的通知
徐政规〔202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大运河徐州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运河徐州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在江苏视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央、部省以及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统筹推进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升、沿线名城名镇保护修复、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运河航运转型提升,为大运河沿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改善创造有利条件,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这一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运河徐州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各项建设活动管控应遵循以下原则:
保护优先,科学管控。严格控制核心监控区内的土地用途、空间形态和景观风貌;坚持将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融入国土空间管控全过程,引领徐州生态转型示范高质量发展。
文化引领,强化传承。秉承“保障国安、发轫两汉、英勇爱国、典范人居”的运河文化名城建设目标,充分体现“楚汉文化”和“运河文化”特点,挖掘大运河徐州段的优秀文化内涵和自然要素特色,做好文化传承和生态永续发展。
合理利用,创新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国土空间布局,协调保护利用与区域发展;树立一盘棋思想,整体推进,积极探索适应于地方实际的管理体制机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大运河主河道包括中运河徐州段和大运河湖西段—不牢河段,全长181.16千米,涉及沛县、邳州市、新沂市、铜山区、贾汪区、鼓楼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详见附表1)。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核心监控区,为大运河徐州段主河道两岸各2千米的范围。核心监控区由滨河生态空间、建成区(城市/建制镇)及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组成。
其中:滨河生态空间指核心监控区内除建成区(城市/建制镇)外,大运河徐州段主河道两岸各1千米的范围;建成区(城市/建制镇)指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以及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城镇集中建设区和弹性发展区;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指核心监控区内除滨河生态空间及建成区(城市/建制镇)以外的区域。
第五条 核心监控区以经水利部门认定的河道临水边界线为起始线,以行政区边界、自然山体、道路、建筑物及构筑物外围界线等地形地物为终止线统筹划定。大运河徐州段核心监控区总面积共772.8平方千米(详见附图1和附图2)。
第六条 本细则用于指导大运河徐州段核心监控区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监管以及各类国土空间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
第二章 强化规划引领
第七条 各县(市、区)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核心监控区中滨河生态空间、建成区(城市/建制镇)、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以及用途管制分区的具体管控范围,明确管控要求。
城市建成区老城改造区域范围、空间准入、空间形态和风貌管控要求等应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管控。
第八条 各县(市、区)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及城镇开发边界;进一步优化核心监控区内各类国土空间布局,重点优化滨河生态空间,建设连续贯通的滨河生态廊道;鼓励村庄优化盘活利用空闲低效存量土地资源发展特色产业;构建凸显大运河分段文化、生态及景观特色的空间布局模式;强化文化遗产保护、生态保护和文化创意、文化旅游、休闲游憩、绿色现代航运等与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相关功能建设,并与河道岸线功能分区相协调,合理安排与主导功能相符的产业布局。
第九条 加强历史文化传承保护,充分彰显“楚汉文化”与“运河文化”交相辉映的特色,强化运河沿岸高度、风貌、视廊、天际线等空间控制引导。针对大运河遗产保护的重点区域和地段,开展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彰显品质。有序开展运河沿线城市更新,促进城市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
第十条 针对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分段特色,明确空间布局与优化主导方向:
(一)大运河湖西段—不牢河段城市建成区范围充分结合城市整体风貌和楚汉历史文化特色,以现代城市文化、楚汉文化和运河文化多元融合为导向,优化空间布局;
(二)中运河段邳州城区立足生态修复和产业转型,以城市发展目标为导向,优化空间布局;
(三)中运河段窑湾古镇运河文化特色区域突出生态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复为主导方向,优化空间布局;
(四)核心监控区乡村区域范围立足农田与自然郊野风貌特征,结合徐州黄淮平原地理环境特点,以具有特色的田园风光建设为导向,优化空间布局。
第三章 严格空间准入
第十一条 核心监控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局水利、航运、物流、交通、取(供)水等基础设施,科学确定选址和规模,统筹考虑沿线产业现状和保护要求。区内实行国土空间准入正(负)面清单制度,施行差别化管理,控制开发规模和强度,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第十二条 严格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岸线,维护岸线防洪安全和基本稳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护堤地和滩地上从事经营、取土、地下开采、考古发掘等活动需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保证防洪安全、行水通畅、水质达标的前提下,实施滨河防护林生态屏障工程,保护地带性自然植被群落,因地制宜推进水体岸线自然形态修复及驳岸生态化改造,维持自然河道的功能与岸线景观,提升沿岸自然和文化生态价值。
第十三条 滨河生态空间内,严控新增非公益性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在现有农村居民点外新增集中居民点。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实行正面清单管理。除以下建设项目外禁止准入: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文、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卫生、体育、取(供)水、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纳入国家、省大运河文化带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禁止以下建设项目准入:
(一)非建成区内,新建、扩建用地规模大于10公顷的房地产项目,新建、扩建用地规模600亩及以上或总投资15亿元及以上的主题公园项目;
(二)新建扩建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和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及南水北调水源保护的工矿企业,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划的码头工程;
(三)对大运河沿线生态环境产生较大影响或景观破坏的项目;
(四)不符合国家和省关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关规定的项目;
(五)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及江苏省河湖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要求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项目。
负面清单中涉及的项目准入由相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能认定,具体见附件2。
第十五条 建成区内严禁实施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划和管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在非城市中心地区河道管理范围内非必要不布局新建房屋等建筑。
(一)城市建成区老城改造应加强建筑高度管控,开展建筑高度影响分析,按照高层禁建区管理,落实限高、限密度的具体要求:
1.沿运河第一层视线范围内项目遵循滨水梯度原则,渐次升高;住宅建筑原则上不高于36米且建筑密度不超过30%,其他建筑不高于33米;或按照城市天际线设计需求,不超过周边500米范围内建筑物平均高度;
2.运河沿岸非第一层视线至1千米范围内,住宅建筑原则上不高于54米;按照城市天际线设计需求,可局部提升建筑高度,不得突破80米;
3.核心监控区内运河沿岸1千米以外区域,住宅建筑不高于80米,城市地标性建筑不高于100米。
(二)老城改造区域内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的工商业、商务办公、住宅商品房、仓储物流设施等项目用地:
1.工商业、商务办公及仓储物流工程中建筑物单跨跨度不得超过30米,且单体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万平方米;
2.住宅商品房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中建筑群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万平方米。
第四章 严格用途管制
第十六条 大运河核心监控区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差别化用途管制,严守防洪安全与南水北调供水安全底线,严守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保护底线,鼓励增加绿地生态空间和文化保护彰显空间。
第十七条 文化遗产保护区遵循以下管制要求:
全面保护运河水工遗存、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新发现的具有重要价值的大运河相关文物遗存应纳入大运河遗产进行管理。
大运河遗产保护区域内,严禁不利于文化遗产安全及环境保护相关的项目建设。不得建设任何污染遗产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遗产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不符合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已有文化遗产及其环境产生影响的设施,应及时治理。
大运河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明确保护要求和管理责任。建设项目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应落实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估制度,实行工程建设考古前置制度。
鼓励推进文化遗产有效保护、提升文化遗产展示水平、促进文化遗产活态利用等相关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生态保护与控制区内严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4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厅字〔2020〕42号)等要求执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3号)、《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20 号)等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农业用途区域内,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防止耕地“非粮化”;严禁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种植草皮等破坏耕地的行为;鼓励和支持生态农业建设,发展创意农业、休闲农业、观光农业、有机农业和绿色农业;鼓励采用绿色生态种植方式,逐步降低并消除污染农药及化肥的施用,减少并消除对大运河水体的污染。
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全面实施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完善构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考核、补偿与监管机制;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注重与周边自然生态系统有机结合。
第二十条 村庄建设区内应深入挖掘并保护乡村自然、历史文化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传承彰显徐州特有的乡村景观与乡土文化。鼓励对乡村闲置宅基地、空闲厂房等进行整合利用,整合的建设用地优先用于乡村公共设施建设、运河文化及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乡村康养、休闲体育等项目,促进乡村振兴。
第二十一条 城镇发展区内鼓励与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相关的文化展示、文旅线路、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绿地公园等建设。强化规划引领,开发建设采用“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管控方式,严禁实施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管制要求的项目。鼓励与城市功能发展相匹配的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建设。建成区内鼓励优化商业、住宅、服务等各类建设用地结构,调整不合理布局。
第五章 推进生态保护修复
第二十二条 落实《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试行)(第一批)》等要求,遵循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开展大运河沿线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统筹布局沿线生态修复项目,并纳入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将大运河徐州段打造成“更绿、更清、更美”的生态涵养大长廊。
第二十三条 加强河湖堤防岸线巡查管控,限制任意改变河道岸线,及时拆除违规占压河道本体和岸线的建(构)筑物,原址恢复原状或合理绿化;已规划为港口岸线的陆域后方,在符合本细则管控要求的前提下预留港口发展及适宜产业发展空间;组织开展河底清淤、河面清障、河岸清理“三清行动”;加大运河沿线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镇村生活污水治理提质增效行动,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滨河沿线建设生态护岸,已建的硬质护岸结合护岸修葺分阶段进行生态化改造,注重与周边自然生态系统有机结合;将沿线湿地、河流、山地和林地等划为生态安全缓冲区,消纳、降解和净化环境污染,构筑抵御、缓解和降低生态影响的过渡地带,发挥涵养水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稳定生态的功能。
第二十四条 推进空心村、工矿废弃地等低效闲置用地整治,提升土地利用效益和集约水平。鼓励存量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优化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推动人居环境整治,优化调整村庄生态用地布局,改善生态系统质量,提升村庄生态功能和服务价值。禁止破坏树木的原生环境和森林生态系统;禁止假借“残次林”土地整理名义毁林造地。限制大量调用客土改变原有地形地貌,严格保护和利用场地原有自然植被、树木;严格限制用非乡土植物及人工化造景方式进行乡村绿化建设。
第二十五条 依法依规逐步关停、腾退不符合核心监控区管控要求的产业,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或环保不达标的化工企业、园区,淘汰化工行业落后产能;有序腾退其他不合理用地空间;对已存在具有历史文化遗产价值的建筑,在修复中予以保护;对其他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的已有项目和设施逐步搬离;滨河生态空间内的腾退用地优先用于公共绿地、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或者增减挂钩项目。
第二十六条 注重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采取水生态保护修复、植被恢复、生态补水等多种措施,提升重点区域生态功能和价值。
全面落实河湖长治河护河责任;加大船舶污染防治,强化船舶污染排放控制,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开展采煤塌陷地及山体、宕口修复治理,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山体坡面绿化、废弃地复垦复绿等任务;加强河道湖塘生态管控,禁止明河改暗渠,禁止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湖泊、洼地。确定和公布大运河徐州段沿线湿地名录和保护级别,抢救性保护修复重要的或受严重破坏的自然湿地;加强骆马湖等大运河沿线水质较好湖泊生态保护和修复,对重要湖泊周边棚户区、城中村进行搬迁,还绿于民;完善生态廊道体系建设,逐步解决重点物种生境孤岛化问题,在各区县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减贫示范;实施人居环境优化与生态景观建设等工程,切实维护运河风貌。
第六章 加强风貌管控
第二十七条 加强全域山水格局的空间形态引导和管控,严格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传统历史风貌。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相关规划设计中增加空间形态和风貌的专章引导要求。规范大运河沿线景观视廊和重要景观界面控制,不得新建或扩建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等与历史文化遗产不协调的建(构)筑物,有机融合并彰显徐州“楚汉文化”和“运河文化”。核心监控区范围内建筑高度、建筑风貌应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进行管控。
第二十八条 生态保护与控制区内不得改变与大运河相关生态要素及背景环境的自然关联性,形成绿色生态走廊区,并维持大运河沿线自然山体、水网、植被等构成的优美天际线、山际线。
严格控制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等无关的建设活动,依法逐步改造或拆除不符合生态保护相关规划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确需新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其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应与自然、人文环境相协调,不得对山体、水源造成破坏和污染,不得改变与大运河相关生态要素及背景环境的自然关联性。
第二十九条 在保护大运河现有资源和尊重历史环境的前提下,以农田与自然郊野风貌为主导,延续运河两岸林田肌理风貌,提升改造现状防护林;运用成片农作物、观赏草、观赏作物、自衍草花营造郊野的田园景观,形成绿色生态走廊,维持大运河沿线优美天际线、山际线;保护现有山体、水源,维持大运河相关的河道、生态湿地、湖泊、丘陵山体、特色景观植被等背景环境的自然关联性,塑造体现苏北特色的田野风光。
第三十条 控制运河沿线村庄整体建筑空间尺度,保留传统肌理。沿运河第一层视线范围新建建筑高度不得突破该区域内建筑平均高度,除必要的水利设施、航运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外,新增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10米,并与村庄整体景观风貌相协调。
适当整修具有历史底蕴的特色保护村庄,恢复历史原貌;适当补充紧邻运河的村庄运河文化元素,以维持古朴自然的原真生态运河景观风貌为主;窑湾古镇周边村庄聚焦古镇风貌特点,维系与古镇的历史风貌关联,鼓励采用与古镇运河文化特征协调一致的建筑风格。
第三十一条 城镇发展区强化建筑风格与色调控制,鼓励区内打造具有大运河特点与地方特色的景观与建筑风貌。
(一)加强滨河生态空间驳岸修缮改造管控,鼓励增设沿河绿地广场等滨河开敞空间,建设滨河绿道,加强乡土适生适地植物应用及合理配置;维护沿河景观界面和具有文化意义的景观视廊,形成高品质、各具特色的河流廊道和城乡肌理;
(二)沿运河两岸新增建筑高度应当遵循滨水梯度原则,前低后高,渐次升高,并与周边建筑相协调,禁止建设破坏整体天际线的建筑,已经突破限高的建筑不得作为其他建筑高度控制的依据;
(三)文旅融合区塑造“运河彭城”文旅品牌。突出彭城文化、活态运河特色,结合沿河功能置换,强化工业遗产文化创意空间营造,优化打造活力公共空间,建设新时代“运河彭城”。
第三十二条 加强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与周边环境风貌、文化生态的整体性保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依法批准的相关保护规划要求进行管控。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景观和建筑设计融入文化内涵,突出徐州楚汉历史文化特色风貌塑造。重点控制大运河及沿线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范围内的空间形态与风貌。
(一)严格控制各类建设活动,对于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整改;确需建设的项目应按规定征得相应文物保护部门同意,其工程的形式、高度、体量、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
(二)整体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村落,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七章 实施保障
第三十三条 充分发挥徐州市大运河文化带建设领导小组的重要作用,健全工作机制,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等工作,发改、生态环境、水务、交通、住建、农业农村、文广旅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强化资源整合、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落实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要求,各部门具体职责要求见附件2。
第三十四条 明确阶段目标:至2025年,大运河徐州段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格局全面形成,形成徐州特色的大运河文旅线路,大运河徐州段成为中国大运河重要文化地标;区内航运走廊、生态长廊、文旅画廊及徐州市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核心展示园、集中展示带、特色展示点全面推进。核心监控区内国土空间格局得到进一步优化,大运河历史文化遗产管控措施基本完善,区内采煤塌陷地及宕口修复工作初见成效,主要污染源和违法建设项目基本清除完毕,绿色现代航运综合整治工程成果显现,沿线绿色生态廊道、岸绿水清风貌初步形成。
至2035年,区内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相关规划要求的已有项目和设施撤离完毕;绿色生态廊道贯通建成,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发挥,文化价值和精神内涵得到深入挖掘和活态传承,现代化展示体系全面形成,形成大运河徐州段文化品牌,大运河徐州段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走在全国前列。
第三十五条 加快突破瓶颈和体制障碍,健全多方协商合作机制,强化市场主体地位,为大运河徐州段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一)健全统一协调机制。有机整合大运河沿线文化资源和生态资源,加快建立统一管理平台,增强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整体性;
(二)探索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发展权受限转移支付补偿体制,探索流量指标归还和生态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机制;
(三)推动制定本地区低碳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建立低碳绿色评价体制和与生态保护绩效直接挂钩的激励机制,切实加强区域生态保护的整体性与系统性;
(四)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政府购买等多种方式参与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相关项目;
(五)建立生态修复投入长效和治理激励机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对参与大运河生态修复治理的企业依法依规给予政策、财税、金融等支持;
(六)构建区域协作交流机制。实现大运河沿线文化展示互通有无、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生态环境共治共保,放大优势资源的叠加效应。
第三十六条 创新和丰富宣传形式,提升宣传效果;注重培育区域发展特色,强化典型示范引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做好规划的宣传和政策解读工作;创新社会参与机制,营造政府、市场等多方协同推进的良好氛围,形成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合力。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镇级人民政府严格执行本细则规定;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开展细则实施阶段性评估;适时开展专项督查、联合督查,加强审计监督;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政府牵头、专家领衔、广泛参与的监督决策机制。
第三十八条 以下事项采取“一事一议”联审制度:重大项目及重大原则性问题确需“一事一议”的项目;市人民政府认为应该“一事一议”的事项。
“一事一议”事项由县(市、区)政府、市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市政府组织相关县(市、区)政府、职能部门和专家研究或由市政府直接组织相关单位、专家研究。
第三十九条 结合徐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大运河文化传承保护利用规划实施进展,探索管控细则动态更新机制,以适应大运河文化带建设要求。涉及动态更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需求,市人民政府审议并更新调整后,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徐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发布的相关产业政策、资源利用政策以及标准规程等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涉及的管理规定有新修订的,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3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3月19日。
附件:1.术语解释
2.国土空间准入清单补充说明
3.附表
4.附图

附件下载:
1. 徐政规〔2023〕4号附件.pdf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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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运河徐州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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