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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2日 政策文号:徐政发〔2016〕3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16〕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审议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2日
徐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推动我市青少年科技活动蓬勃开展,培养青少年创新精神、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促进青少年综合素质提升,在全社会营造学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市政府决定设立“徐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以下简称“市长奖”),为我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最高荣誉奖。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青少年”,指在徐州市就读的全体在校中小学生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市长奖的学生,基本条件应为热爱祖国、品行端正、有科技特长。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第一获奖者):
1.获得英特尔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美国主办)、迈向未来——国际青少年科学大会(俄罗斯主办)、欧盟青少年科学家竞赛 (欧盟主办)、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土耳其主办)、国际青少年科学家论坛(英国主办)及其他国际科学竞赛中获奖:
2.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科技创新成果竞赛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自然科学基金会主办):
3.获得“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教育部、中国科协主办);
4.获得国家部委主办的其他全国性青少年科技创新竞赛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
5.获得“江苏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科技创新成果竞赛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省科协、省教育厅等单位主办);
6.获得“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大赛"一等奖(省科协、省教育厅等单位主办):
7.获得“徐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科技创新成果竞赛一等奖(市科协、市教育局等单位主办)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并经专家鉴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或推动作用的;
8.其他经市评选奖励工作委员会认可的奖项。
上述奖项的获奖时间和专利授予时间申报前两年内的项目。
第四条  往届获奖者不重复评选。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认真填写《徐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候选申报表》并附获奖证书原件。申报人所在学校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第六条  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学校的评选推荐工作,分别由市教育部门、市科协审核后,上报市评选奖励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各县(市)区属学校的评选推荐工作,由各县(市)区科协协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有关人选后,上报市评选奖励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市评选奖励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参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推荐程序和条件的确定为候选人,报市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九条 市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评审结果前20名进行投票,按得票数进行排序,作为市长奖、市长奖提名奖推荐人选,报市评选奖励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公示。
第十条 公示结束后,报请市政府确定本届的获奖者。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市长奖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设市长奖、市长奖提名奖、优秀辅导员奖和优秀组织奖。每次各奖项奖励名额不超过10名。
第十二条 授予市长奖获得者由市长亲笔签名的荣誉证书和奖杯,并奖励人民币10000元;授予市长奖提名奖获得者荣誉证书和奖杯,并奖励人民币3000元。授予市长奖获得者的主要辅导老师为优秀辅导员奖,奖励人民币3000元。授予市长奖获得者所在学校优秀组织奖,奖励人民币10000元。
第十三条 评比表彰活动所需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是对获奖人员进行表彰奖励;二是活动的组织发动、舆论宣传、教育培训、专家评审等。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成立市长奖评选奖励工作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统筹市长奖的评选活动,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教育局、市科协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团市委、市科协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协,负责评选奖励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成立市长奖评审委员会,在评选奖励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评审工作。每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评选奖励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名单报评选奖励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评选奖励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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