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意见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政发〔2017〕73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8日
徐州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意见
为扎实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根据《国家“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江苏省“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和《徐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现就我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为方向,以构建社会建设“十二大体系”为统领,立足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建设,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着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配置,整体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让城乡居民逐步享受到标准化、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努力建设“强富美高”新徐州。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保障基本。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高标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坚持量力而行,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逐步扩大供给范围、提高保障标准。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保障,科学划分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大公共财政保障力度。大力支持各类社会主体平等参与并提供服务,形成供给合力。
统筹城乡,促进均等。推动公共资源向农村地区、经济薄弱地区和特殊群体倾斜,引导更多的人才、资金、技术流向基层,强化基层公共服务机构设施、能力建设,促进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发展。
制度保障,提高效率。健全财政保障、管理运行和监督问责机制,创新供给模式,建立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有效运行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目标
围绕建设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的发展定位,到2020年,基本建立较为健全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
标准体系规范运行。各级政府全面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清单,保障、运行、监督等工作机制规范高效。
共享格局基本形成。城乡、区域、群体间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均衡,服务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稳步提升,相关指标力争全省前列。
群众获得感不断增强。城乡居民就近即可获得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机制有效建立,服务成本个人负担比例合理下降,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显著增强。
二、主要任务
围绕社会建设“十二大体系”,我市“十三五”时期基本公共服务主要包括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就业创业、基本社会保险、基本医疗卫生、基本社会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文化体育、基本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治理基本公共服务、富民增收基本公共服务等12个领域,同时配套出台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明确各领域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标准,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一)基本公共教育
均衡发展城乡基本公共教育,保障所有适龄儿童、青少年平等享有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加快构建区域性教育中心,建立较为完善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
1.推进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推动学前教育发展战略转型,健全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2017年,全面消除无证幼儿园。到2020年,平均每所幼儿园覆盖常住人口达到1万人,90%以上的幼儿实现就近入学,幼儿教师资格证持有率达到80%。(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社局)
2.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不断缩小义务教育城乡、区域、学校、群体之间差距。实施严格的学区制,科学动态调整学区,积极破解义务教育择校难题。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重点向农村倾斜。到2020年,全面完成“改薄”任务,全市新、改(扩)建小学288所、初中146所,所有学校均达到省定现代化学校标准,所有县(市)、区均达到省定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标准。(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
3.推动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发展。深入推进课程改革,建立学业水平、学校发展等综合评价制度,建成一批高品质高中。到2020年,全市普通高中保持75所左右,三星级以上高中占比达到90%以上,四星级高中占比达到40%;学生在三星级以上高中就读占比达到95%,所有三星级以上高中均建有省级或市级课程基地。(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4.推进现代职教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提升服务产业发展能力的意见》,加快构建适应产业升级需求、产教深度融合、灵活开放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到2020年,创建省现代化示范性职业学校10所、省现代化实训基地20个、省现代化专业群15个,建设对接战略新兴产业特需专业10个;创建省级社区教育示范区5个、高水平农科教示范基地5个、标准化社区教育中心50个、标准化居民学校75个。(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
5.健全教育公平资助体系。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生学杂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政策。为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提供政府资助,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推行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高中国家助学金,对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政策。中等职业教育实行国家免学费政策,并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徐州生源大学生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解决特殊群体接受教育问题,保障留守儿童、外来务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二)基本就业创业
统筹推进城乡就业创业工作,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最大限度激发全民创业潜力、释放创业活力,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就业创业质量再提升。
1.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与扩大就业联动推动,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扶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中小微企业,鼓励街道、社区提供社会管理和服务就业岗位,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大力提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和人力资源市场服务能力,搭建更多优质平台。加快推进城乡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镇(办事处)和社区(行政村)就业平台足额配备工作人员。健全工资协商、争议调解等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到2020年,城镇新增加就业累计达到4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城镇调查失业率保持在稳定合理区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2.以创业带动就业。围绕创业能力提升、创业政策拓展、创业载体建设和创业服务优化,大力推进大学生、农民、城镇失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就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持续开展“赢在徐州”创新创业大赛,大力发展众创空间和农村电子商务,支持留学回国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到2020年,扶持成功自主创业6万人,带动就业30万人以上;遴选认定市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40个以上;技能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资源总量分别达90万人和28万人。(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
3.大力推进重点群体就业。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和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中小企业就业。多渠道、多方式推动去产能过程中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推进援企稳岗政策长效化、普惠化。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落实和完善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和残疾人等群体就业政策。(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经信委)
4.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依托各级各类公共实训平台,加大对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突出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促进各类群体稳定就业、高质量就业。(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团市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三)基本社会保险
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建成城乡一体、供给多元、服务多样、高效安全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城乡基本社会保险均等化。
1.落实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任务。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全市范围内逐步统一基础养老金标准、缴费档次和财政补贴标准,不断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一体化水平。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逐步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增强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探索将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统筹城乡育龄妇女生育保障政策。探索建立政府、个人等多方分担筹资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深入推进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政策、数据标准、结算办法和操作规程。(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2.加快实现社会保障全覆盖。全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重点推进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农民工等群体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被征地农民刚性进保。积极推进建筑等高风险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探索“互联网+产业”新型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继续采取公益捐助、慈善帮扶等措施,着力帮扶优抚对象、残疾人和各类困难群体参加社会保险。加快推进各类社会保险关系顺畅转续。(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3.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强化以五项社会保险为重点的基本保障,探索发展以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为重点的补充保障,筑牢以社会救助为重点的兜底保障,加快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促进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积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落实不同层次保险制度衔接机制,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低保与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不同层次间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更好发挥各项保障制度合力。继续做好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共同编密织牢兜底保障。(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四)基本医疗卫生
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公益属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健康徐州”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有效解决看病就医问题,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1.扩大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供给。实施14大类55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一步提高服务可及性和均等化水平。逐步提高人均经费补助标准,到2020年,全市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标准。实施“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程”,缩小城乡、区域和不同人群间服务差距,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率达到90%以上。加强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稳妥实施“两孩”政策,实施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到2020年孕妇住院分娩率稳定在99%以上,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千分之五以内。(牵头单位:市卫计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坚持预防为主与防治结合。积极整合公共卫生服务资源,建立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位一体”的重大疾病防控机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精神卫生、采供血和院前急救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建设,促进城乡居民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按常住人口万分之1.75的比例,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全市疾病预防控制网络。(牵头单位:市卫计委)
3.实施慢性病综合防控。完善慢性病防治服务网络,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管理,85%以上的县(市、区)建成省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开展慢性病及危险因素监测,加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的管理和服务,探索肿瘤防治分级联动一体化管理模式。到2020年,因癌症、心脑血管疾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和糖尿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低于11%。(牵头单位:市卫计委)
4.优化医疗卫生资源布局。推动公立医院布局结构优化调整,重点推进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市中心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院等三级龙头医院建设,积极实施重点医院异地扩建工程。县级政府主要办好县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各1所。每个乡镇、每个行政村都分别建有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村卫生室。全面推行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制度,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率达到90%以上。每个街道或3-5万人有1所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鼓励各地根据中心镇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需求,加强区域性基层医疗卫生中心建设。加快推进社会办医,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兴办上规模、有特色、高水平的医疗机构,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包括政府办医院及国有企业所办医院的公立医院改制。(牵头单位:市卫计委;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发改委)
5.增强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强化各级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建设,重点支持麻醉、血液、急诊、心内、泌尿外、新生儿外科等我市医学重点优势学科。加强薄弱二级专科医疗机构建设,加大对肿瘤、康复、传染病、精神心理疾病、口腔、妇产和儿童医疗服务等专科医院建设力度。全面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提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坚持中西医并重,不断完善以市、县中医院为主体,以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科室和基本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科室为重要力量,以中医门诊部、中医诊疗所等为补充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儿童医疗服务改革发展,不断提升儿童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不断提高群众就医满意率。(牵头单位:市卫计委)
(五)基本社会服务
大力发展社会服务,重点帮助特殊人群和困难群体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参与社会发展权利,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分布合理、管理有效、水平适度的基本社会服务体系。
1.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生活无着流浪人员以及遭遇重大疾病、灾祸的困难家庭,给予基本生活保障。有序推进城乡低保一体化,到2020年,以县为单位全面实现城乡低保标准并轨,最低标准达到500元/月。全面开展资助参保参合、住院救助、门诊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和医疗优惠等多位一体的医疗救助模式。全面推行“救急难”,加快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窗口规范化建设,做到“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70%,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实现同步结算。拓宽社会参与渠道,加强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与社会公益慈善救助衔接,鼓励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完善鼓励回馈社会、扶贫济困的税收政策。(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国税局)
2.构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省级标准化及以上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托养)中心等项目。推行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发展模式,全面实行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托管运营(公办民营),探索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综合体”。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承包、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行公有产权的养老机构。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建立健全基本照护保险制度,在市区实现全覆盖。积极推进新城区大健康产业园建设,打造淮海经济区养老服务业高地。到2020年,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各类养老床位数40张;社会力量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床位占养老机构床位总数的70%以上;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机构床位总数的50%;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占老年人总数的10%。(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3.提升社会事务服务水平。优先提升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福利水平,建立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福利服务需求的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体系。拓展老年人福利优待内容,切实保障好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全面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儿童照护机构,稳妥开展婴儿安全岛设立试点工作。完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建立优抚对象大病救助基金。稳妥改革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全面实现积分选岗、阳光安置。全面推进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积极开展婚姻情感疏导等服务项目。深化殡葬改革,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加快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到2020年,新建经营性公墓生态安葬比例不少于35%,现有经营性公墓存量土地的生态安葬比例大于20%。各县(市)、铜山区及贾汪区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县级儿童福利院、儿童福利指导中心等相关儿童福利机构。(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4.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法律实体平台和网络平台建设,到2020年,全面建成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全覆盖体系、法制宣传教育全覆盖体系、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全覆盖体系、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全覆盖体系,实现实体平台与12348徐州法网一体运行。全市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建成率达50%以上。加快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基本实现党政机关、大中型企业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全覆盖。法律援助覆盖人群从低保人群拓展至低收入人群,群众的法治获得感显著增强。(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5.优化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三级社区综合服务网络。加强“全科社工”培养,加快公共服务标准化和“智慧社区”建设,推行“一门式”服务模式,推动政府转移职能与社会组织服务有效对接。到2020年,城乡和谐社区建设合格率分别为98%、95%,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达96%以上,城乡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覆盖率达95%以上。(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房管局、市经信委)
(六)基本住房保障
1.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制。完善租补结合的公租房保障制度,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拓宽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渠道,细化公租房货币化租赁补贴专项机制,鼓励产业园区和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配套建设公寓楼、集体宿舍,多途径解决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需求。完善住房申请人收入财产信息共享机制,增强申请对象收入财产审核认定的准确性。推进住房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到2020年,保障性住房覆盖23%城镇常住人口。(牵头单位:市房管局;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2.加快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进一步加大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力度,将棚户区改造与城市更新、产业转型升级紧密结合,统筹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到2020年,逐步实施3000万平方米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改造。(牵头单位:市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
3.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坚持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放在优先位置,切实保障基本住房安全。到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1万户左右。(牵头单位:市建设局)
(七)基本公共文化体育
推动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民健身计划,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提高城乡居民文明素质和身体素质。
1.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深入开展高雅艺术进校园进社区、送书送戏送展览下基层等公益文化活动。加快建设“书香徐州”,依法保障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基本阅读权益,加快推进全民阅读。广泛运用互联网等手段,制作健康的公共文化产品。基本实现数字广播电视全覆盖、户户通。统筹推进城乡文体设施建设,重点推进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公共图书馆、体育场所建设,推进资源共建共享共有。到2020年,居民综合阅读率达90%以上,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和均等化程度达到90%以上,万人拥有公共文化设施面积超过1600平方米,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5平方米。通过地面数字电视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通过数字音频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通过无线模拟提供不少于6套广播节目。(牵头单位:市文广新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体育局)
2.大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定期承办国际和国家赛事,打造具有徐州地域特色、影响广泛的马拉松品牌赛事。每年举办和承办市级以上比赛不少于50项。持续举办元旦健身长跑等品牌活动,发展广场舞、健身走等新兴健身项目。到2020年,全市有组织参加体育锻炼人数占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口比例达50%以上。各县(市)区全部达到省定公共体育服务示范区标准。体质监测人群符合《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人数比例高于95%。(牵头单位:市体育局)
(八)基本公共交通
加快构建一体化客运换乘体系,引导客运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城乡出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满足城乡居民基本生产生活的交通出行需求。
1.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构建“以轨道交通为骨架、常规公交为主体、出租车为补充、公共自行车和慢行交通为延伸”的“四位一体”公共交通体系,满足广覆盖、快速化、层次化、多元化的公众出行需求。到2020年,全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30%,公共汽电车(含轨道)万人拥有率超过17标台,中心城区力争形成超过150公里道路里程的公交专用道网络。建成徐州地铁1号线、2号线、3号线主体施工,徐萧路、迎宾大道、马场湖等6个城市换乘枢纽建设完工。市区公共自行车实现全覆盖。(牵头单位:市交通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轨道交通公司)
2.优化城乡公交互联互通。积极开展“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工程”,统筹城乡客运发展,稳妥推进城乡客运班线公司化改造,实施线路资源优化整合,重点对陇海新城、空港新城及2个市镇和9个卫星城镇的既有城乡客运班线进行公交化改造,不断完善镇村公交道路通行条件,加强农村公路、农村客运站亭等基础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实现镇镇有站(场)、村村有亭(牌),形成更加公平均等、普惠民生的城乡客运体系。(牵头单位:市交通局)
(九)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
推进大气、水、土壤等污染综合治理,提升环境监测监管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环境风险,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1.加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以解决细颗粒物、臭氧等复合型污染为重点,协同推进工业、交通、农业、生活、市政施工等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排放量。全面实施煤电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提标改造。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污染控制,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推进公交车、出租车“油改气”或“油改电”。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全面推进施工标准化管理,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加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抑尘,控制道路交通扬尘污染。全面提升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不断提高大气污染预测预报准确率和及时性。完善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预报信息。(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市城管局)
2.强化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强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和达标建设,实施从水源水到龙头水全过程监管,构建“水源达标、应急备用、深度处理、预警检测”的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到2020年,市县基本实现“双源供水”和自来水厂深度处理两个“全覆盖”。(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卫计委)
3.深化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加快污水处理设施配套收集管网建设和改造,提高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实现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覆盖。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实现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全覆盖。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县(市)建成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达到75%。(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4.加快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协同推进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和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综合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加强城市噪声、油烟和光污染管理,系统整治城市黑臭河流,于2020年底前消除建成区黑臭水体。(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委农工办、市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卫计委、市国土局、发市改委、市经信委)
(十)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强化残疾人兜底保障政策,促进残疾人实现全面发展,不断增强残疾人群体获得感。
1.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完善。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不断扩大补贴范围,逐步提高补贴标准。(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扶贫办)
2.残疾人福利制度更加全面。落实残疾人各项社会福利制度,保障残疾人家庭普遍拥有基本住房、基本家具和基本家用电器等基础生活设施。残疾人全部参加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重度残疾人实行全额或部分补贴,贫困精神残疾人享受免费基本用药。(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房管局)
3.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更加普及。街道(镇)“残疾人之家”建设基本普及,并向社区(村)延伸。大力发展辅助性就业机构,推动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向现代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残疾人就业、教育、康复、托养、文化体育、无障碍等基本服务需求普遍得到满足。到2020,义务教育阶段、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接受学前融合教育学生进行补助,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生活费补助,对高中、高等教育阶段学生进行补贴,全面完成现有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牵头单位:市残联、市教育局、市建设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
(十一)公共安全治理基本服务
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监测预警应急机制,努力打造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安全网。
1.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建设,严格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小餐饮、单位食堂、旅游景区等重点食品安全场所专项检查活动。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力度,着力清除药品医疗器械源头性质量安全隐患。深化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突出对农村市场的专项整治。实施“明厨亮灶”工程,做好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到2020年,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管理率达95%以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2.完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积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点加强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城镇燃气、油气输送管道、人员密集场所、电气火灾、煤矿非煤矿山、水中交通、冶金工贸、矿山采空区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安全的生产环境。(牵头单位: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国土局)
3.构建现代化治安防控体系。坚持群防群治,完善社会治安防控网,以“民安工程”建设为着力点,不断提升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信息化水平,重点加强公共交通秩序、地下空间等领域治理,不断加强治安防范基础设施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到2020年,公众安全感指数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市综治办;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局)
(十二)富民增收基本服务
深入实施富民增收35条政策和“八项富民工程”促进农民增收行动计划,不断加强基本民生保障服务,加快民生实事实施步伐。
1.深入实施富民工程。完善收入分配机制,拓宽增收渠道,大力实施产业、就业、创业、物业、合作、帮扶、转移支付、低保托底等“八项富民”工程,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尤其是中低收入者收入,确保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到2020年,全市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到42000元和23000元。农村建档立卡的低收入人口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达到6000元以上。(牵头单位:市农工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扶贫办)
2.扎实推进基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制定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整体推动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老百姓提供看得见、摸得着、用得上的公共服务设施和项目。到2020年,我市社会建设“十二大”领域,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达标率全部达到省定标准。(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三、相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
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工作责任和进度安排,推动本领域重点工作和清单项目的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和市关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强化责任分工,推进服务清单及区域内均等化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进展情况。
(二)强化资金保障
健全财政保障机制。强化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增长机制,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逐步增加财政资金用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规模。
(三)完善服务标准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标准化管理部门,分类组织制定实施基本公共服务具体领域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经费投入、服务规范等具体标准,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在城乡区域间数量合理、质量相近、方便可及性大致相同。
(四)加强监测评估
市发改委、市统计局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对落实情况的动态跟踪监测,依据国家和省基本公共服务监测指标体系,组织中期评估和专项监测,检查规划落实情况,评价规划实施效果
附件:1.徐州市基本公共服务发展指标
2.徐州市基本公共服务清单(2017年—2020年)
附件1
徐州市基本公共服务发展指标
类别
指标
2016年
2020年
属性
基本公共教育
学前三年毛入园率(%)
97.1
98
预期性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
99.9
100
约束性
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
99
≥99
预期性
基本就业创业
城镇登记失业率(%)
1.85
≦4
预期性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万人)
【11.94】
【45】
预期性
职业培训人数(万人次)
27.27
【115.8】
预期性
基本社会保险
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97.01
98
约束性
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98.25
99
约束性
社会保障卡持卡率(%)
75
≥90
预期性
基本医疗卫生
每千人执业(助理)医师数(人)
2.33
2.5
预期性
每千人注册护士数(人)
2.46
3.14
预期性
每千人口医疗卫生床位数(张)
5.53
6.0
预期性
基本社会服务
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机构床位数比例(%)
36
50
预期性
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率(%)
36
100
约束性
城市、农村和谐社区建设达标率(%)
92、85
98、95
预期性
基本住房保障
城镇常住人口保障性住房覆盖率(%)
24.02
23
预期性
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万户)
【4.2】
【29】
预期性
基本公共文化体育
居民综合阅读率(%)
82.94
≥90
预期性
公共文化设施覆盖率(%)
98
100
预期性
人均体育场地面积
2.38
2.5
预期性
国民体质合格率(%)
95.4
95.5
预期性
基本公共交通
中心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
24.9
30
预期性
镇村公共交通开通率(%)
63
100
预期性
基本公共环境保护
城镇污水处理率(%)
91
94
预期性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100
100
约束性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率(%)
100
100
约束性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服务能力(人次)
_
【12000】
预期性
公共安全治理基本服务
公众安全感指数(%)
_
90
预期性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率(%)
64
100
约束性
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管理率(%)
75.7
80
预期性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覆盖率(%)
100
100
预期性
富民增收基本服务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28421
42000
预期性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15274
23000
预期性
脱贫目标
20.2万人脱贫,68个薄弱村脱贫
68.22万人脱贫,269个薄弱村脱贫
预期性
备注:标【】为累计数。
附件2
徐州市基本公共服务清单(2017年—2020年)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标准
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一、基本公共教育(7项)
1
免费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学生
对城乡所有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年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通小学700元、普通初中1000元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市教育局、财政局
2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平均资助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的10%,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每天4元,每年按250天计),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每天5元,每年按250天计),并建立随经济发展水平或物价变动的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省级财政按省定补助标准和补助比例对部分地区给予补助
市教育局、财政局
3
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
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资助标准平均每人每年1000元,资助比例平均为在园儿童总数的12%
资助经费按幼儿园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省级财政按省定补助标准和比例对各地给予补助
市教育局、财政局
4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全日制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平均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校生总数的12%确定
市、县(市、区)属学校、民办学校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按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补助经费按省定补助标准和比例对各地给予补助
市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
5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全日制在校学生和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
全日制学生每生每年2200元,非全日制涉农专业学生每生每年1200元
市、县(市、区)属学校和民办学校由省级财政与所属地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
市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
6
普通高中助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分为2-3档。资助面平均占在校生总数的15%
高中助学金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或属地原则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省级财政按省定补助标准和比例对部分地区给予补助
市教育局、财政局
7
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学生免学杂费
在普通高中学习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全面免除在普通高中学习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不含住宿费)
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由省财政按照当地公办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标准对学校给予补助;民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高于省财政补助的部分,学校可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市教育局、财政局
二、基本就业创业(10项)
8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有就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等服务;开展农村劳动力实名制动态监测、人社精准扶贫入户调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调查和后续跟踪服务
县(市、区)政府结合中央和省 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市人社局、财政局
9
创业服务
符合条件的有创业需求劳动年龄人口
按规定提供创业咨询指导、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服务,获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融资服务,十三五期间为5万人次提供创业培训
县(市、区)政府结合中央和省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市人社局、财政局
10
就业援助
零就业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认定等服务,确保零就业家庭中至少1人就业。每年帮助3500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再就业
县(市、区)政府结合中央和省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市人社局、财政局
11
就业见习服务
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毕业时间不足三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
组织符合条件的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学生到见习基地(单位)参加就业见习,政府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补助,对见习人员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基地(单位),按每留用1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见习补贴
见习期间按规定向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政府财政分担,补助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
市人社局、财政局
12
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城乡各类有就业创业、提升岗位技能需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低收入家庭子女、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按规定给予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一定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享受首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年组织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4万人次(城乡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
市、县(市)政府结合中央和省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市人社局、财政局
13
农民工培训
在城镇落户或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
为进城落户或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免费提供城市生活、文化素质、法律知识、安全常识、健康卫生等基础素质教育培训服务,有培训意愿的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50%
县(市、区)政府负责
市人社局
14
12333电话咨询服务
所有单位和个人
免费享有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人事制度、人才建设、工资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及信息查询服务
各级政府负责
市人社局
15
劳动关系协调
用人单位和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免费提供劳动关系政策咨询和培训、劳动用工指导、获得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劳动纠纷调解、集体协商指导等服务,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9%
县(市、区)政府负责
市人社局
16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就业人员
免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服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60%以上,仲裁案件结案率达到90%以上
县(市、区)政府负责
市人社局
17
劳动保障监察
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执法维权服务
县(市、区)政府负责
市人社局
三、基本社会保险(7项)
18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无雇佣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参保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1995年12月31日前参保、符合相关规定的增发过渡性养老金。自愿建立补充保险的单位,增发企业年金养老金。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0%,职工缴纳本人缴费工资的8%(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的20%),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由政府给予补贴
市人社局
19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城乡居民
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建立基础养老金水平合理调整机制
实施弹性多档可选择的缴费确定和增长机制,年人均缴费档次为100-2500元。市、县(市)政府根据不同缴费档次进行补助
市人社局
20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 人员
患者因病住院,政策范围内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80%左右,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8%以上
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9%左右,职工缴纳本人缴费工资的2%
市人社局
2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人口和城镇非就业人员)
全面推进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单元付费等复合型支付方式改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8%以上
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市人社局、卫计委、财政局
22
失业保险
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人员、企业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物价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稳定岗位补贴或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失业保险参保率达到98%以上
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1%,其中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0.5%。2019年起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人社局、财政局
23
工伤保险
职工
职工按规定享有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服务。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分别支付工伤医疗和康复、伤残、护理及工亡等待遇。参保人数87.35万人以上
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相关费用和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根据行业差别费率确定缴费档次,根据工伤发生情况实行费率浮动
市人社局
24
生育保险
职工
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费,从2017年7月1日起缴纳比例调整为1.0%。设区市政府根据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缴费比例
市人社局
四、基本医疗卫生(18项)
25
居民健康档案
城乡常住居民
为辖区内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90%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市卫计委、财政局
26
健康教育
城乡常住居民
为辖区内常住人口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健康教育咨询服务和健康教育(包括职业健康保护和职业病防治)讲座等,城乡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市卫计委、财政局
27
预防接种
0-6岁儿童
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市卫计委、财政局
28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时登记、报告、处置,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传染病报告率及报告及时率达到10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达到100%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市卫计委、财政局
29
儿童健康管理
0-6岁儿童
建立保健手册,提供新生儿访视、儿童保健系统管理、体格检查、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和健康指导等服务。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逐步达到90%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市卫计委、财政局
30
孕产妇健康管理
孕产妇
建立保健手册,提供孕期保健、产后访视及健康指导服务,孕妇健康管理率逐步达到90%以上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市卫计委、财政局
31
老年人健康管理
65岁以上老年人
提供登记管理,健康危险因素调查、一般体格检查、中医体质辨识,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服务,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市卫计委、财政局
32
慢性病患者管理
高血压、Ⅱ型糖尿病等慢性患者
提供登记管理、健康指导、定期随访和体格检查服务,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60%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市卫计委、财政局
33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提供患者信息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和健康体检服务。在册患者管理率达到85%以上,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80%以上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市卫计委、财政局
34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
城乡常住居民
提供食品安全信息、职业卫生、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等服务与指导,逐步覆盖90%以上的乡镇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市卫计委、财政局
35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辖区内确诊的肺结核患者
提供肺结核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等服务。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率达到90%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市卫计委、财政局
36
中医药健康管理
65岁以上老人、0-3岁儿童
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65岁以上老人提供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保健指导服务,为0-3岁儿童提供中医调养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逐步达到65%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市卫计委、财政局
37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及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高危行为人群
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随访服务,随访管理率达到90%,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综合干预措施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市卫计委、财政局
38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城乡计划怀孕夫妇
提供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逐步达到80%
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按比例给予补助
市卫计委、财政局
39
基本药物制度
城乡常住居民
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制度实施范围。调整完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占主导地位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市卫计委、财政局
40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和药具免费发放
育龄人群
为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服务、计划生育相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符合条件的再生育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提供便捷可及的免费计生药具服务,免费计生药具获得率达到90%
农村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由各级财政保障,城市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由市、县(市)政府负责。
市卫计委、财政局
41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年满60周岁、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且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
发放一定数额的奖励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奖励标准动态调整,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覆盖达到100%
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按比例给予补助
市卫计委、财政局
42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符合条件的死亡或伤残独生子女父母及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根据不同情况,发放一定数额的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覆盖达到100%
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按比例给予补助
市卫计委、财政局
五、基本社会服务(18项)
43
最低生活保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完善低保标准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机制,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2017-2020年全市农村低保最低保障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480元、530元、580元、600元。到2020年,全面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市民政局、财政局
44
特困人员供养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职)、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市、县(市)政府负责,省级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适当补助
市民政局、财政局
45
医疗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符合徐政办发[2011]7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患者;建档立卡中的低收入家庭。
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医疗救助对象参合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100%全额资助,特困供养人员(包括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在救助限额内按照100%的报销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自负费用的救助比例达到70%以上,年度封顶线达到当地基本医保封顶线的50%以上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市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委、人社局、扶贫办
46
临时救助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困境个人。
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标准与低保标准挂钩的同步增长机制,根据救助对象家庭和个人急难情况,参照当地低保标准,考虑困难程度,确定救助时限,给予救助。完善临时救助向低保、医疗等救助“摆渡”机制,发挥临时救助制度在“救急难”中支撑作用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市民政局、财政局
47
受灾人员救助
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灾后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等应急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及时核实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中央、省和市、县(市、区)政府共同负责
市民政局、财政局
48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其中,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按不低于每人1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贴;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按不低于每人6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贴。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县(市)区政府负责
市民政局
49
困境儿童保障
因家庭经济贫困、自身残疾、缺乏有效监护等原因,面临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的儿童
针对困境儿童自身和家庭在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需求情况,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护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县(市)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市民政局、卫计委、教育局、财政局、司法局
50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走访、全面排查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建立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