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徐政发〔2012〕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标准(试行)》已于2012年8月14日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日
徐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标准(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根据商务部《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徐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包括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基地、园区)、区域性集散市场三部分。
第二条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第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是指根据城乡发展规划,合理布局,以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基地、园区)、区域性集散市场为主要内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
第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遵循“科学规划、标准建设、环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及地方土地、建筑、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消防安全、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第二章 回收站(点)建设标准
第六条 回收点是指在社区、工矿企业、机关团体、大中专院校和乡村居民集中区设立的进行再生资源回收的门店、流动回收车和回收亭;回收站是指再生资源回收处理企业设立的专门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分类、储运、中转的固定回收场所。
第七条 建设规模及要求。
(一)回收点的设置应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城区每1000—1500户、乡镇每1500—2000户居民设立一个回收点(城区一般一个居委会辖区或一个物业小区建一个为宜),在一定规模并具备条件的工矿企业、机关团体、大中专院校加设回收(站)点。除主城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外,每个乡镇设置一处回收站。回收站(点)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
(二)回收(站)点要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回收点经营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平方米,为全封闭式固定建筑,建筑式样统一设计,要与社区环境相一致。回收站经营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00平方米,全封闭式建筑,店面围墙粉刷深蓝和亮灰色。回收站(点)经营场所内应统一悬挂带有体系建设标识和“再生资源回收”字样及在工商注册名称的牌匾。
(三)回收站(点)采取封闭式经营,回收或中转的物品要分类码放,不露天存放、拆解、加工和焚烧,不污染环境,不扰民。要配置收售物品周转箱等硬件设施。
(四)回收站(点)要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消防、安全、计量衡器等设施。有科学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并公示上墙。从业人员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后,持证上岗。
(五)回收站(点)的建设要合理规划布局,严格按照“七统一、一规范”(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计量、统一车辆、统一管理及经营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对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及管理制度进行统一规范,合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分拣中心(基地、园区)建设标准
第八条 分拣中心(基地、园区)是指对再生资源按照分类标准及品类、品质、规格要求,集中进行的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化分类挑选、清洗、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简单加工,以及按产业化和环保要求进行加工处理的加工场所、基地或园区。
第九条 建设规模及要求。
(一)专业分拣加工中心占地原则上在20亩以上,年分拣加工能力5万吨以上;综合分拣加工中心占地原则上在200亩以上,年分拣加工能力30万吨以上;分拣加工基地、园区占地原则上在500亩以上,年分拣加工、利用能力50万吨以上。
(二)固定建筑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加工生产不准露天作业,货场地面硬化道路符合国家三级道路标准。各专业生产线地面作防水、防渗透处理,个别地面作防腐蚀处理,一般地面为混凝土地面。
(三)各专业生产线厂房有液体截流、收集、泄水等设施,具有防止废弃物溢散、散发恶臭、污染地面及影响周边环境的环保措施,具备紧急应变措施及污染防治计划书,具备消防安全设备。
(四)平面布局应按照功能分区,分块布置,分拣加工中心应与居民区、生活区、办公区、生产区隔离,符合城建、环保部门有关规定。
(五)建设用地应遵守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满足经营、加工、生产、办公、生活的要求,总占地一般要满足其使用寿命10年以上。
第四章 区域性集散市场建设标准
第十条 区域性集散市场是指按照再生资源分类标准、品质状况,进行集中分拣、加工、交易、仓储、物流,再生资源集中度较高、交易规模较大、跨地区辐射面较广、服务功能较完备、经营管理较规范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 建设规模及要求。
(一)市场的设置应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前提下、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近郊地区选址。
(二)市场建设集约用地规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规划要求和当地再生资源总量确定,原则上不少于200亩,年再生资源处理量20万吨以上。总占地一般要满足其使用寿命10年以上。
(三)市场规划、设计及建设要符合环保、市容和消防安全等标准,设有隔离围墙,距居民区至少1000米以上,园区绿化率达到30%以上,保持较好的外观环境。
(四)市场内设施具备集散、交易、储存、初加工、治污减排等功能,并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相配套。
(五)固定建筑符合国家建筑标准,货场地面硬化,场区道路工程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要求,场内道路畅通,配置水、电管网。
第十二条 场内分区要求。
(一)根据网络体系整体功能配置要求,区域性集散市场应由“五区一中心”构成,即:商品交易区、分拣加工区、仓储配送区、商品展示区、配套服务区和培训中心。
(二)市场内商品交易区、分拣加工区、仓储配送区与商品展示区、配套服务区、培训办公区分离,分拣加工区与交易区配备相应的环保、安全等作业设施,对废弃物进行集中处理,消除二次污染。
(三)商品交易区每个交易区域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整体设计、装修及建设要符合环保及消防的管理要求,以交易产品种类进行细分,形成集约化经营。
(四)分拣加工区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采用轻型建筑材料进行全封闭处理;在设计、装修方面符合环保及消防的管理要求,防止废弃物溢散、散发恶臭、污染地面及影响四周环境;不同品种再生资源分拣、拆解处理作业区必须保持10米以上距离。
(五)仓储配送区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场地需符合GB18597、GB18599要求;储存场内分隔走道应保持畅通,不得阻碍安全出口、消防安全设备及电气开关等。应设置消防安全设备及避雷设备或接地设备,并应定期检修;采用标准化、系列化、规范化的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机具设施及条形码等技术。
(六)商品展示区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在设计与装修上以现代化、科技化为标准;需具备商品展示、商务服务、信息管理等功能。
(七)配套服务区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按照消防、环保管理要求进行施工建设;配套服务包括市场管理、银行、保安、邮政、通讯、餐饮、娱乐、停车场等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
(八)培训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可满足学术性交流与研讨,为行业经营者提供相关法律培训、技术培训服务,组织相关的技术交流等要求。
第五章 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要求
第十三条 作业环境必须满足GBZ1-2002和GBZ2-2002的要求;大气污染执行GB16297;污水排放执行GB8978;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国务院397号令)和《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要求总则》(GB12801)标准,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
第十四条 新建分拣中心及集散市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与回收体系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检测。
第十五条 涉及到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时,必须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报警通讯装置和安全标志,并制定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处置和救援措施;涉及到粉尘、毒物、高温、噪声、强磁场和核辐射等职业危害因素的危害性作业,必须进行危害程度分级评价,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设置劳动保护管理机构,并配备劳动保护管理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发放标准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合格劳动防护用品,为接触有毒有害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无偿提供保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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