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2日
政策文号:徐政规〔2023〕 1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徐政规〔2023〕 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徐州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综合地价515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8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3500元/人。
铜山区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综合地价505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7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3500元/人。
贾汪区、丰县、沛县、睢宁县、邳州市和新沂市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综合地价46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6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0000元/人。
以上土地补偿费为征收旱地的价格,如征收涉及水田和菜地,每亩分别提高3000元和14000元。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我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务院、江苏省政府规定的标准高于我市,按照国务院或省政府规定的最高标准执行。采煤塌陷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徐政规〔2022〕4号)执行。
五、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六、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发〔2020〕37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徐州市集体土地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1. 徐州市集体土地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pdf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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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
1. 一图读懂-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解读:
1. 《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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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政规〔2023〕 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徐州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综合地价515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8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3500元/人。
铜山区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综合地价505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7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3500元/人。
贾汪区、丰县、沛县、睢宁县、邳州市和新沂市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综合地价46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6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0000元/人。
以上土地补偿费为征收旱地的价格,如征收涉及水田和菜地,每亩分别提高3000元和14000元。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我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务院、江苏省政府规定的标准高于我市,按照国务院或省政府规定的最高标准执行。采煤塌陷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徐政规〔2022〕4号)执行。
五、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六、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发〔2020〕37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徐州市集体土地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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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州市集体土地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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