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徐政发〔20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变化对就业的影响,更加有效地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助力企业稳定发展
(一)降低企业发展成本。全面落实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切实简化手续,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充分发挥政策效应,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贯彻落实国家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统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部署安排,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开展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补缴以前年度欠费的除外)失业保险费的50%,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过高的统筹地区,可阶段性适当降低单位缴费费率,同时不提高个人缴费费率。(市人社局、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徐州市税务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项目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对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量身打造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优化贷款流程,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扩面。(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徐州市中心支行、徐州银保监分局负责)
(三)加大困难企业扶持力度。建立困难企业帮扶台帐,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加大对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困难企业返还标准按照6个月的当地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企业参保缴费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指导困难企业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措施,共同应对当前困难,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支持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元化经营、资产重组、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方式,拓宽内部分流安置渠道。对确需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制定裁员方案,并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对一次性裁员50人以上的企业,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举办专场招聘会,帮助失业人员及时就业。加大服务力度,为企业牵线搭桥,开展职业介绍、余缺调剂的人力资源服务。(市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总工会、徐州市税务局负责)
(四)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引进与培育并重、奖励与鼓励并重的原则,建立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以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引领和促进企业发展。支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力争到2020年建设成为全市人力资源配置示范区,形成辐射淮海经济区的人力资源服务业高地。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除享受国家和省正常奖励外,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骨干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称号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市人社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鼓励支持全民创业
(五)促进创业环境持续优化。放宽市场主体登记条件,对注册在创业孵化基地等集中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可在登记时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运用企业开办“全链通”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开办企业3个工作日完成。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加快推进市场主体住所信息联网查验机制、住所信息申报制、住所承诺等住所登记改革,全面落实市场主体登记信用承诺制度,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成本。(市工商局、审改办、不动产登记局负责)
(六)加大信贷支持和奖补力度。将创业担保贷款调整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将支持对象扩大到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全体城乡创业者(包括外地户籍在徐州创业人员)。提高贷款额度,对个人自主创业、雇用不足3人的,最高额度提高到15万元,雇用3-5人的提高到30万元,雇用6人以上的提高到50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富民创业担保贷款重点支持对象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未达到上述招用人员比例的小微企业,对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以下简称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按每新实际招用1人可申请10万元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个人、小微企业贷款期限最长分别不超过3年和2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经办银行应适当降低反担保要求,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反担保。省级财政按各地当年新发放贷款总额的1%给予工作经费奖励。(市财政局、人社局、人行徐州市中心支行、徐州银保监分局负责)
(七)推动创业载体建设升级。鼓励各地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创业基地被评为市级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每家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中大学生创业示范园50万元、创业孵化示范基地30万元、创业培训(实训)示范基地15万元,2年内分3期拨付补助资金。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市级各类创业孵化基地,按实际孵化成功(在基地内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数、每户按3000元标准,给予基地创业孵化补贴。初次创业租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2400—8000元/年不等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大力推进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建设,重点鼓励龙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小微企业等多方协同,聚焦产业细分领域,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组织实施市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择优给予奖励。(市人社局、财政局、徐州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开展针对性职业培训
(八)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市人社局、财政局负责)
(九)强化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工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充分调动各类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对培训机构建立诚信记载制度。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成果评价机制和培训补贴制度,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以及技能等级证书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结业证书的培训合格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成本、培训时长、市场需求和取得相关证书情况等确定。强化培训项目开发,市财政给予适当的开发经费和持续改进经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列支。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在培训期间每月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可同时领取生活费补贴,且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市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十)放宽在职职工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社局、财政局负责)
四、强化重点群体帮扶
(十一)扩大失业青年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见习人员期满留用率达50%的见习单位,按每留用1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见习补贴。(市人社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十二)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的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等。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和跟踪服务。(市人社局、财政局、徐州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十三)支持失业人员多元化就业。鼓励失业人员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失业人员从事网络创业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创业扶持政策。失业人员在新兴业态企业就业,企业应依法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失业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社保补贴政策。进一步完善“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市人社局、财政局负责)
(十四)落实失业人员各项待遇。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市人社局负责)
(十五)实施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扶贫专项行动。加快推进免费技能培训示范区建设,确保有培训意愿的低收入农户劳动力都有机会接受至少一次免费职业培训。支持各地建设农民合作社、扶贫车间、社区工厂等就业扶贫基地,按照吸纳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人数给予定额奖励补助。符合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条件的,优先帮助办理财政贴息贷款。鼓励各地积极开发保洁保绿、治安协管、道路维护、养老看护等公益性岗位,托底优先安置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开发主体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低收入农户劳动力有组织输出的,按成功介绍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人数及每人每年享受一次不超过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所需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十六)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条件的,经建档后提供常态化帮扶。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家庭生活困难的重大疾病患者、重残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病、因灾、因祸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补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健全由临时救助到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转办机制,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市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五、加强组织保障
(十七)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各级政府促进就业主体责任,统筹做好本地区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各县(市)、铜山区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30日内,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明确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范围,突出重点帮扶对象,合理确定补贴标准等,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各地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协调,形成部门工作合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要引导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更多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多渠道安置分流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积极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合力。(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十八)加强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统筹力度,调整优化资金支出结构,确保促进就业工作资金需求。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省下达的稳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要求,充分释放专项资金稳就业最大效能。各地要对现有补贴项目进行梳理,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对补贴项目、补贴方式进行归并简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十九)实施精准服务。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等。建立重点企业专人联系制度,深入企业宣讲政策,推进政策落实。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和动态跟踪帮扶。要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强化应急处置。要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就业风险应对预案、劳动关系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要密切关注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加强对企业用工工资支付、社保费缴纳和裁员等情况的监控,分析排查风险点,积极防范并妥善处置规模性失业、欠薪逃匿、重大劳动争议等事件,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困难企业,是指受宏观经济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连续6个月亏损或一年内亏损超过8个月,且恢复有望,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具体认定工作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信、商务、国资、税务、环保等部门负责。各地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有关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同类事项本《实施意见》与其他文件不能重复享受,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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