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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徐政发〔2010〕 115号
各县(市)、区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原则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要求,此次清理工作坚持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下位文件必须符合上位文件的原
则,坚持分类清理与“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情况,及时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
    二、清理工作的范围
    1.市政府规章;
    2.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工作的重点
    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和新近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开展清理工作,解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
    2.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问题。
    3.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
    4.与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结合,及时调整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
    5.按照《徐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徐政发〔2006〕136号),查找2005年7月1日以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和程序违法问题。2005年7月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废止,但确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后重新公布。
    四、清理工作的效力
根据国务院统一要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清理工作的组织
    1.本次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2.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起草单位)负责清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地各部门自行组织清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协商处理。
    3.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对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填写《修改、废止规章建议表》和《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建议表》,并于2010年10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4.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地各单位自行组织清理,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全面完成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工作,汇总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于2010年10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附件1:《修改、废止规章建议表》(略)
    附件2:《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建议表》(略)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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