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3年05月30日
政策文号:徐政发〔2003〕7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政发[2003]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内在要求,也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 题的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切实把这项事关全局的工作抓紧抓好。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实施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去年,市政府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02]78号),进一步放开了迁移条件。截止到目前,全市已有44.86万人通过户改在城市和城镇落户,对推进城市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实现我市城市化发展目标,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向城市和城镇流动与集聚,促进城乡共同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我们建议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力度,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全面建立以 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以法制化、证件化、信息化管理为主要手段,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2003年5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二、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是,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县级市市区、县城镇及其以下地区,凭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进行户口准入,不得附加任何其他条件。
三、继续落实市政府徐政发[2002]78号文件精神,实行有利于吸引资金和人才的城市户口迁移政策。对在我市投资一定数额、兴办具有一定规模实业或连续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人员,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整户在市区登记常住户口。对在我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房或自建合法住宅的,按照市政府徐政发[2002]78号文件规定执行。只要人均居住面积达到20平方米,具有合法的务工证明,允许产权所有者本人、配偶及子女在市区登记常住户口,不再限制入户人数。贷款购房的,在贷款还清后办理入户。购买二手房的参照购买商品房的入户条件,须在原家庭户的户口全部迁出后,才可办理入户。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可以在市人才交流中心落户。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生在城市工作满2年,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我市落户;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市人才交流中心落户。
四、取消对申请迁入城市投靠亲属的条件限制。属投靠配偶的,不受年龄、婚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均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凡考取我市大、中专院校的本省籍学生,入学时根据本人自愿,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待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至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住地;学生本人要求迁移户口的,准予办理迁移手续。来我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江苏生源和就读于省外大、中专院校的我市学生,按原政策规定迁移户口。
六、进一步下放户口审批权限。为简化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和手续,今后户口迁移中需要审批的事项,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审批,公安分局加盖户籍专用章后,发准迁证。公安分局户 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户口审批办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市区待条件成熟后,推行网上办理户口迁移,不再使用《户口迁移证》。
七、有关农民进入城市和城镇后的土地使用、流转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按原有规定办理。
八、县及县级市的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2号)精神执行。
二OO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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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政发[2003]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内在要求,也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 题的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切实把这项事关全局的工作抓紧抓好。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实施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去年,市政府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02]78号),进一步放开了迁移条件。截止到目前,全市已有44.86万人通过户改在城市和城镇落户,对推进城市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实现我市城市化发展目标,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向城市和城镇流动与集聚,促进城乡共同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我们建议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力度,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全面建立以 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以法制化、证件化、信息化管理为主要手段,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2003年5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二、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是,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县级市市区、县城镇及其以下地区,凭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进行户口准入,不得附加任何其他条件。
三、继续落实市政府徐政发[2002]78号文件精神,实行有利于吸引资金和人才的城市户口迁移政策。对在我市投资一定数额、兴办具有一定规模实业或连续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人员,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整户在市区登记常住户口。对在我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房或自建合法住宅的,按照市政府徐政发[2002]78号文件规定执行。只要人均居住面积达到20平方米,具有合法的务工证明,允许产权所有者本人、配偶及子女在市区登记常住户口,不再限制入户人数。贷款购房的,在贷款还清后办理入户。购买二手房的参照购买商品房的入户条件,须在原家庭户的户口全部迁出后,才可办理入户。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可以在市人才交流中心落户。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生在城市工作满2年,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我市落户;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市人才交流中心落户。
四、取消对申请迁入城市投靠亲属的条件限制。属投靠配偶的,不受年龄、婚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均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凡考取我市大、中专院校的本省籍学生,入学时根据本人自愿,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待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至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住地;学生本人要求迁移户口的,准予办理迁移手续。来我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江苏生源和就读于省外大、中专院校的我市学生,按原政策规定迁移户口。
六、进一步下放户口审批权限。为简化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和手续,今后户口迁移中需要审批的事项,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审批,公安分局加盖户籍专用章后,发准迁证。公安分局户 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户口审批办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市区待条件成熟后,推行网上办理户口迁移,不再使用《户口迁移证》。
七、有关农民进入城市和城镇后的土地使用、流转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按原有规定办理。
八、县及县级市的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2号)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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