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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意见》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3年05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意见》的通知
徐政发[2003]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五月一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意见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一项政府基金,是我市市政重点工程的主要资金来源。为了防止政府基金的流失,确保重点工程的顺利进行,按照市政府关于2003年城市建设和配套费征收的统一部署,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征收任务,保证今年重点工程的资金到位,现就配套费的征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 “绿卡”工程是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的重点技改工程,按文件予以减免,但对列入“绿卡 ”的项目必须按照市政府[2001]58号文件要求严格控制。
    2. 列入市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计划的项目,由市棚户区指挥部办公室对每个具体项目进行算帐后报市政府审批,具体按照市政府批复执行。
    3. 对于2003年市委、市政府重点工程,属“绿卡”项目的予以减免,其他项目不予减免配套费。对于原来各单位持有的重点工程政策,鉴于涉及单位很多、涉及金额很大,由市各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已兑现的政策进行算帐,换发新的重点工程政策兑现册。在新册换发之前,原有政策暂停执行。
    4. 重要社会公益性项目的减免政策,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并经市建设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5. 各类经营性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及住宅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减免配套费。
    6. 凡属投资引资项目,原则上按上述精神办理,特殊情况按市政府有关批复执行。
    7. 加强对超面积建设项目配套费的征收。2000年1月1日后,单位工程面积超过报建时面积 10%之内的,按50%追收超面积部分的配套费,在10%以上(含10%)的,全额追收超面积部分的配套费。
    8. 在市政府重新确认的优惠政策出台之前,2003年1月1日之前的上述以外的原有各种优惠政策一律暂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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