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政发〔2016〕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全面推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5日
关于全面推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大力提升执法效率和监管水平,推进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建设,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6号)精神,结合徐州实际,就深化我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全面推行综合行政执法为重点,以理顺体制机制为途径,加快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加快实现“一套清单管边界、一个部门管市场、一支队伍管执法、一个平台管信用、一个号码管服务、一套机制管检查”,着力构建简约高效、权责明晰、运转协调、执法有力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到2016年底全面完成各层级、各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任务,推进全市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加快形成。
二、基本原则
——坚持权责统一,权威高效。依法界定和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权限,切实理顺职责关系,制定权责清单,落实执法责任,推动权随事走、人随事调、费随事转,实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事权和支出相适应。按照“能放则放、应放即放、于法周全”的原则,最大限度赋予综合执法队伍执法权限,依法行使执法权限。
——坚持横向整合,重心下移。对执法职能相近、执法对象相同、执法方式相似的执法部门进行机构整合,归并执法队伍,减少执法层次,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执法队伍种类,市、区两级政府实施同一执法职责的,原则上只在一个层级设置执法队伍。突出执法重心下移,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充实一线执法队伍。
——坚持公开规范,创新监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执法职能,进一步完善执法体系和执法程序,增强执法透明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执法公开公正。创新执法监管方式,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执法监管中的应用,强化执法信息共享、社会共治、联合惩戒和责任追究。
——坚持相对分开,综专结合。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要求,推动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把综合行政执法与规范专业性执法有机结合,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基层发生频率高、多头重复交叉等执法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领域实行综合执法;在专业要求高、发生频率低的领域仍实行专业性执法。
——坚持统筹推进,平稳有序。认真总结市环保、商务领域国家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经验,学习借鉴南通等地先进做法,坚持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全面推开各层级、各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协调推进。
三、主要任务
(一)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综合行政执法
1.推行部门内部综合执法。重点在市级层面对部门内执法机构、执法职能、执法资源予以整合,集中行使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职权,实现一个部门一支队伍管执法。
2.推动领域内综合执法。选择城市管理、建设、农林、水利、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重点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实现一个领域一支队伍管执法。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推行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在县级层面实现5-7支队伍管执法。
3.实施区域综合执法。依法明确国家级开发区(园区)、省级开发区(园区)执法权限,推行综合执法,设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开发区区域内所有执法职责,实现一个区域一支队伍管执法。
4.开展基层镇(街道)综合执法。履行法定程序后,在省经济发达镇、市扩权强镇试点镇及重点中心镇推行综合行政执法;在一般镇域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逐步实现综合执法。深化街道办事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推行以城市管理为基础,市场监管、安监、文化、环保等相关部门参与的综合(联合)行政执法。
(二)厘清职责,构建综合执法权责体系
1.建立权责清单。全面梳理现有行政执法职责,按照权力清单标准化建设要求,依法制定各层级综合执法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一规范执法权力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别”,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实现“一套清单管权责”。建立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的调整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2.强化属地管理。进一步理顺市与县(市)区政府之间在各执法领域的职责关系,厘清执法权限,统筹县(市)区和镇(街道)的执法管理工作,解决基层“看得见、管不着”和执法力量分散、薄弱等问题。
3.理顺职能关系。合理划分综合执法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进一步厘清政府管理职能与行政执法职能的关系,应由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不能交由行政执法机构行使,明确由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执法权,政府职能部门不再行使。
4.厘清职责边界。除法律法规和上级有明确规定、暂时不适宜由基层政府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外,原则上将市级部门执法职能逐步划转交由县(市)、区政府承担。市、区两级政府部门不宜同时承担对民商事主体的直接检查和现场执法职责,市、市辖区(不含铜山、贾汪区)依照法律法规确需同时实施执法职责的,须明确执法权限分级行使的标准和领域。
5.下沉执法力量。按照“减少执法层次、减少执法队伍、下移执法重心”的要求,市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区本级不再设立执法队伍;区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市本级不再设立执法队伍。原则上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市相关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综合执法工作的执法监督、重大案件查处及跨区域执法协调等职责。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相关领域的综合执法、案件查处及执法协调等工作。镇(街道)除依法行使赋予的部分执法权外,还要做好综合执法的隐患排查、信息报告、执法协助、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强化监管,健全执法监管工作机制
1.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查处结果的抽查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2.推行企业告知承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对问题企业加大检查力度,对承诺失信企业予以重罚。逐步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综合监管体系,将综合行政执法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3.健全奖励举报机制。设立举报平台,重奖举报,建立依社会举报而启动调查的机制。鼓励社会参与监督,畅通公众投诉渠道,推行行政执法机构和社会管理其他主体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通过扶持引导、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行业协会和专业服务机构参与企业信息审查。
4.建立绩效管理机制。建立执法绩效考评体系,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分解落实县(市)区政府、综合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提升社会公众满意率。
5.建立重大风险监测防控机制。健全完善应急预案,针对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保等有可能发生重大区域性系统性风险事故的领域,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加强风险监测防范,完善应对预案和应对办法,明确具体有效的防范措施,做到保安全、保稳定、防风险。
6.建立监管和服务追责机制。按照有权必有责要求,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监管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依据权责清单,明确追责情况,对事关发展环境、民生民计、政令畅通等执法缺位的突出问题,加大执法责任追究,监督整改落实。
四、配套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执法制度规范。针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具体执法行为,制定执法细则和操作流程,规范办案流程,明确办案时限,提升执法效能。建立听证制度,规范听证程序,实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告知制度,促进执法公开公正。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未经授予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二)创新和改进执法方式。建立执法联动处置机制,推广“城管+公安”巡查一体、执法协作模式,实现城市管理部门联动常态化、市容秩序长效化。全面推行镇、街道综合执法网格化协管工作机制,建立以社区(村)为单元、以居(村)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的网格化协管员制度,明确协管员具体的协管领域、职责范围,着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基层政权执法监管服务新模式。实施综合执法智能监管工程,依托智慧城市建设,健全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等载体,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探索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并与本级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等融合,加快提升综合执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统一归集、交换、共享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管信息,实现行政许可、日常监督、行政处罚信息实时流转、实时抄告、实时监控、实时留痕,形成行政审批与执法监管相互支撑、有效衔接的执法新格局。倡导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柔性执法方式,杜绝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确保执法公信力。
(三)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督查,把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相结合,强化内部流程控制,畅通内外监督渠道,促使执法人员主动接受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公示和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执行执法评议、案卷评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综合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综合执法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严格错案追究,切实解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随意执法、执法不公等突出问题。
(四)强化执法协作和保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两法衔接”、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强化执法经费保障,严格经费管理,同级财政统筹安排综合行政执法所需经费;加强对网格化协管机制建设的经费支持,给予协管员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禁将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综合执法队伍机构编制管理,推行实名制管理,明确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录用标准,坚持“凡进必考”,切实把严入口关。建立执法培训制度,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综合执法装备保障,改善执法工作条件,推动同一执法领域统一执法标识、执法制服、执法文书,树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良好形象。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难度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建立由政府领导担任召集人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各部门要积极开展改革工作,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科学筹划,周密部署,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密切协调配合。综合行政执法涉及部门多,专业性强,各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改革取得实效。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做好牵头协调和组织工作,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政府法制部门要依法加强行政层级监督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经费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人社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管理的监督指导,完善健全有关人事管理制度。
(三)强化考核评价。各地要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纳入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推动各地各部门履职尽责。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及第三方考评机制,构建考评奖惩制度体系,确保考评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强化效能考核结果运用,严格落实奖惩。
(四)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经纪律,确保政令畅通。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和配合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体制改革及机构编制和职能调整工作进行干预。注意处理好综合执法改革与日常监管的关系,特别是在职责划转、机构和人员编制整合调整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好人财物和文件案卷资料交接等工作,确保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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