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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区单元、新城区08单元部分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调整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区单元、新城区08单元部分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请示》(通自然资规请〔2023〕1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调整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区单元、新城区08单元部分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中心区单元R3-15-01地块(东至吉顺路,南至驰远路,西至吉达路,北至驰程路),控制指标调整为容积率≤2.0、建筑密度≤55%、绿地率≥15%、建筑高度≤24米。
(二)中心区单元R2-04-01、R2-11地块(东至吉庆路,南至驰远路,西至齐心路,北至驰行路),用地性质由其他服务设施用地调整为一类工业用地,驰程路南侧绿化带宽度由20米调整为12米,吉庆路西侧增设5米宽绿化带。调整后的工业用地容积率≥1.4、40%≤建筑密度≤60%、绿地率≤12%。
(三)新城区08单元A1-2地块(东至通富南路,南至居佳路,西至裤子港河,北至通沪大道),控制指标调整为容积率≤1.8、建筑密度≤28%、绿地率≥30%、建筑高度≤80米,商业居住建筑面积比例按1:9控制。地块内增设婴幼儿照护站,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市国动办按照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相应调整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请严格按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政复〔2023〕12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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