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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区单元、医药健康产业园单元部分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调整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区单元、医药健康产业园单元部分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请示》(通自然资规请〔2023〕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调整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区单元、医药健康产业园单元部分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中心区单元G1-02、G1-07等地块(东、北至龙腾路,南至星湖大道,西至通盛大道-宏兴路-林翠路),在生态绿廊内增加三处配套商业用地,每处占地面积约800平方米。调整后的商业地块容积率≤0.7、建筑密度≤40%、绿地率≥20%、建筑高度≤10米。减少的绿地在通盛大道东、创兴路北侧地块补足。
(二)中心区单元N2-10地块(东至龙腾路,南至振兴路,西至林荫路,北至育贤路),将商业用地调整为卫生防疫用地。调整后的卫生防疫地块容积率≤1.3、建筑密度≤35%、绿地率≥30%、建筑高度≤24米。
(三)医药健康产业园单元A1-04、A1-05地块(东至新河路,南至规划纬四路,西至新开南路,北至瑞兴路),将居住服务设施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的居住地块用地面积约1.1公顷,控制指标为容积率≤1.6、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建筑高度≤36米。地块内配置社区服务中心、婴幼儿照护站等居住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5600平方米,并对外单独开放。
市人防办按照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相应调整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请严格按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进行调整或修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要求的法定程序报批。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政复〔2023〕1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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