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张家港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6年06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政复〔2006〕49号
省政府关于张家港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予审查批准张家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的请示》(苏府呈〔2005〕1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张家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
二、经建设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核定,张家港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实际居住人口规模到2010年控制在57万人左右,到2020年控制在68万人左右;城市规划建成区建设用地规模到2010年控制在68平方公里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75平方公里以内。
三、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张家港市全部行政区域,总面积为998平方公里。
四、张家港市要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逐步调整完善市域空间结构,形成整体统筹发展的城乡空间格局。按照集聚发展、集约经营的原则,引导二、三产业和城乡居民点空间合理整合,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布局。加强对各类空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划管治与协调。
五、统筹安排城市发展方向和用地布局。杨舍城区生活用地以二环路以内为主,近期优先发展西部和南部,远期发展北部,整合完善泗港、乘航和塘市等生活组团;生产用地主要向北、向南,发展张杨公路以北的省级开发区和南二环路以南的产业集聚区。金港城区生活用地主要向南,生产用地主要向北、向东。
六、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协调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布局,促进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共建共享。积极发展以公共交通为主、各种交通方式有机结合的综合交通体系,对预留过江通道用地实行规划控制。
七、合理确定城市分期建设的目标、内容和方案,滚动编制和深化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引导城市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注重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合理时序,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城市土地开发利用的综合效益。
八、长江岸线和陆域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结构。进一步优化临江产业空间布局,提高岸线的使用效率。加强对生活和生态岸线的保护,促进长江岸线和沿江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九、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垃圾等处理,改善环境质量。按照规划确定的区域生态构架,建设分片绿化隔离,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
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抓紧深化各项专业规划,及时制定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依法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文件下载:苏政复〔2006〕4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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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张家港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予审查批准张家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的请示》(苏府呈〔2005〕1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张家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
二、经建设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核定,张家港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实际居住人口规模到2010年控制在57万人左右,到2020年控制在68万人左右;城市规划建成区建设用地规模到2010年控制在68平方公里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75平方公里以内。
三、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张家港市全部行政区域,总面积为998平方公里。
四、张家港市要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逐步调整完善市域空间结构,形成整体统筹发展的城乡空间格局。按照集聚发展、集约经营的原则,引导二、三产业和城乡居民点空间合理整合,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布局。加强对各类空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划管治与协调。
五、统筹安排城市发展方向和用地布局。杨舍城区生活用地以二环路以内为主,近期优先发展西部和南部,远期发展北部,整合完善泗港、乘航和塘市等生活组团;生产用地主要向北、向南,发展张杨公路以北的省级开发区和南二环路以南的产业集聚区。金港城区生活用地主要向南,生产用地主要向北、向东。
六、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协调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布局,促进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共建共享。积极发展以公共交通为主、各种交通方式有机结合的综合交通体系,对预留过江通道用地实行规划控制。
七、合理确定城市分期建设的目标、内容和方案,滚动编制和深化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引导城市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注重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合理时序,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城市土地开发利用的综合效益。
八、长江岸线和陆域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结构。进一步优化临江产业空间布局,提高岸线的使用效率。加强对生活和生态岸线的保护,促进长江岸线和沿江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九、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垃圾等处理,改善环境质量。按照规划确定的区域生态构架,建设分片绿化隔离,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
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抓紧深化各项专业规划,及时制定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依法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文件下载:苏政复〔2006〕4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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