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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复〔2014〕98号 省政府关于新建南京长江江豚 省级自然保护区和优化调整镇江长江 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政复〔2014〕98号
省政府关于新建南京长江江豚
省级自然保护区和优化调整镇江长江
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批复
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南京市、镇江市人民政府:
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新建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苏海环〔2014〕10号)、《关于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优化调整功能区的请示》(苏海环〔2014〕1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适应长江深水航道建设需要,为加强长江江苏段江豚保护,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规定,同意建立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对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进行优化完善。
二、新建的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长江江段,保护区总面积86.92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区面积30.25平方公里,缓冲区面积23.66平方公里,实验区面积33.01平方公里。南京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批准的保护区范围、面积、功能区划,组织勘界立标,明确保护区江域及土地权属关系,并向社会公告。
三、对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进行优化完善,保护区整体范围和边界不变,总面积57.3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区面积14.9平方公里,缓冲区面积22.8平方公里,实验区面积19.6平方公里。在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工程建设期间,施工涉及的部分核心区、缓冲区临时调整为实验区,施工结束后仍恢复为原功能区。镇江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保护区功能区优化完善要求,组织勘界立标,明确保护区江域及土地权属关系。
四、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要指导督促南京、镇江两市,切实加强对保护区的管理,健全管理机构,落实管护经费,加强基础设施和管护能力建设,确保长江江苏段江豚得到有效保护。要加强保护区日常管理,对目前在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居住和从事捕捞的人员,要进行移民安置,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生活。
五、根据《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要求,将新建的南京长江江豚自然保护区纳入规划范围,对镇江长江豚类保护区功能区同步进行优化完善。
六、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长江江苏段江豚保护区业务指导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0日
文件:szfu[2014]98(2014-09-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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