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调整盐城市盐都区亭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政复〔2017〕34号
省政府关于调整盐城市盐都区亭湖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盐城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上报盐城市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的请示》(盐政发〔2017〕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盐都区及所辖张庄街道、盐龙街道、潘黄街道、新都街道、大纵湖镇、楼王镇、学富镇、尚庄镇、秦南镇、龙冈镇、郭猛镇、大冈镇等12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原则同意亭湖区及所辖永丰镇、新兴镇、青墩镇、南洋镇、盐东镇、黄尖镇、步凤镇、便仓镇、伍佑镇、新城街道、新洋街道、毓龙街道、大洋街道、先锋街道、文峰街道、五星街道、黄海街道等17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
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你市要指导盐都区和亭湖区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责任,不断加大耕地补充力度,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确保规划期内盐都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2963.6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7064.2公顷;亭湖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7902.6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1331.88公顷。
三、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你市要指导盐都区和亭湖区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行建设用地总量与强度双控,不断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到2020年,盐都区建设用地总规模应严格控制在22215.1公顷以内,亭湖区建设用地总规模应严格控制在26656.8公顷以内。本次规划调整完善安排盐都区规划流量指标1113.3公顷,划定村镇建设用地控制区1448公顷;安排亭湖区规划流量指标1133.33公顷,划定村镇建设用地控制区1473.35公顷。你市应督促盐都区和亭湖区加大建设用地复垦力度,确保流量指标按期归还。
四、充分发挥规划管控作用。你市要指导盐都区和亭湖区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规范各业各类用地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引导各类建设用地科学布局、有序利用。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空间规划体系中的基础作用,统筹各业各类用地,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五、认真组织规划实施。你市要指导盐都区和亭湖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调整方案,及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更新。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规范规划实施管理,提高规划实施效率,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szfu[2017]34(2017-05-3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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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调整盐城市盐都区亭湖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盐城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上报盐城市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的请示》(盐政发〔2017〕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盐都区及所辖张庄街道、盐龙街道、潘黄街道、新都街道、大纵湖镇、楼王镇、学富镇、尚庄镇、秦南镇、龙冈镇、郭猛镇、大冈镇等12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原则同意亭湖区及所辖永丰镇、新兴镇、青墩镇、南洋镇、盐东镇、黄尖镇、步凤镇、便仓镇、伍佑镇、新城街道、新洋街道、毓龙街道、大洋街道、先锋街道、文峰街道、五星街道、黄海街道等17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
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你市要指导盐都区和亭湖区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责任,不断加大耕地补充力度,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确保规划期内盐都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2963.6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7064.2公顷;亭湖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7902.6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1331.88公顷。
三、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你市要指导盐都区和亭湖区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行建设用地总量与强度双控,不断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到2020年,盐都区建设用地总规模应严格控制在22215.1公顷以内,亭湖区建设用地总规模应严格控制在26656.8公顷以内。本次规划调整完善安排盐都区规划流量指标1113.3公顷,划定村镇建设用地控制区1448公顷;安排亭湖区规划流量指标1133.33公顷,划定村镇建设用地控制区1473.35公顷。你市应督促盐都区和亭湖区加大建设用地复垦力度,确保流量指标按期归还。
四、充分发挥规划管控作用。你市要指导盐都区和亭湖区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规范各业各类用地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引导各类建设用地科学布局、有序利用。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空间规划体系中的基础作用,统筹各业各类用地,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五、认真组织规划实施。你市要指导盐都区和亭湖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调整方案,及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更新。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规范规划实施管理,提高规划实施效率,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szfu[2017]34(2017-05-3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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