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企业优惠政策

解读镇江市《关于鼓励工业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实施意见(试行)》

政策
发布部门:市国土局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工业用地综合利用效率,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精神,3月25日,镇江市政府就鼓励促进该市工业企业提高用地效率提出实施意见——《关于鼓励工业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实施意见(试行)》(镇政发〔2013〕22号),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加强存量用地开发
 对低效用地的回购开发利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市、辖市政府国土部门代表政府按《江苏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收回储备,重新开发利用。
 这几种情况包括:城市、城镇建设规划确定需要改变土地利用用途的企业工业用地;已出让未按规定利用和已出让利用不充分的工业土地;列入国家落后淘汰产业目录且已停产、半停产的企业工业用地;企业主动申请政府回购的工业土地;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由政府收回的工业土地。
 鼓励企业自行整合
 意见指出,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对原生产性厂房(含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翻建,但不得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鼓励相邻工业企业实施集中联片改造,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政府扶持力度加大
 此项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扶持的措施,包括对符合条件的改、扩建工业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按政府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程序和政策执行;如果厂房建设达到省标准,项目建成后,允许对厂房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转让过程中免收转让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交易所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同时,新建项目已按法定程序办结立项、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用地单位要提高厂房建筑面积,具备条件且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免缴增加部分建筑面积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符合要求的改、扩建项目,对原有建筑面积,免缴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对新增厂房建筑面积部分,免缴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补交土地出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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