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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互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调整镇江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镇人社发〔2016〕42号、镇财社〔2016〕51号)等规定,日前,市人社局、财政局出台了《镇江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镇人社规发〔2016〕1号、镇财社〔2016〕15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统一全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要点,现将该政策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依据用人单位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变化因素,核定其在新周期内应当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率。
二、什么是工伤保险支缴率?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含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与该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具体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免于纳入计算范围的金额)/工伤保险缴费金额×100%。
三、不纳入计算金额的范围?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五条第二、三项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金额。
四、《办法》适用范围有哪些?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五、费率浮动周期是多久?
浮动费率每两年调整一次,首个浮动周期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
2015年10月1日前,已参保单位在首个浮动周期内及浮动费率调整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2015年10月1日之后首次参保且缴费年限不足两年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缴费满两个年度后,参加浮动费率的调整。
六、费率如何浮动?标准有哪些?
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企业行业内费率档次设定情况是: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其中(一)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按下列办法确定:1、工伤保险支缴率为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2、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0小于4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3、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40%小于9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浮动;4、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90%小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5、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二)用人单位上一个浮动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1、因工死亡1人(含)以上的;2、欠缴工伤保险费的;3、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4、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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