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徐州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行业现状及风险分析
1.5 ?事故分级
1.6 ?工作原则
1.7?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2.2?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2.3?
现场指挥部
2.4?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2.5?
专家组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3.3?
预警响应
3.4?
预警变更解除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4.4?
指挥协调
4.5?
信息采集
4.6?
紧急处置
4.7?
医疗卫生救助
4.8?
安全防护
4.9?
公众动员
4.10
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
4.11
新闻发布
4.12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与通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装备物资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经费保障
7?
宣教、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快速、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避免、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徐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徐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矿山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1.4 行业现状及风险分析
1.4.1? 行业现状
徐州开采矿种有煤、铁、石灰岩、岩盐等。煤矿主要分布在沛县、丰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铁矿)主要分布在铜山区、沛县;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石灰岩)主要分布在铜山区、贾汪区;岩盐矿主要分布在丰县。
全市共有2支专业矿山救护队伍,分别为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矿山救护大队,位于泉山区徐丰路9000号,24小时联系电话:85320111;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救护大队,位于沛县大屯煤电公司中心区,24小时联系电话:87274406(公司调度)。
1.4.2? 风险分析
徐州煤炭资源埋藏较深,地质条件较差,开采难度较大,多数矿井构造复杂,开采深度最深超过千米,部分矿井面临资源枯竭,赋存煤炭开采条件逐步恶化,矿井地温较高,瓦斯、水、火、煤尘、顶板等各种灾害因素并存,既有高瓦斯矿井及瓦斯动力现象矿井,又有冲击地压矿井,易发生冲击地压、瓦斯爆炸、煤尘爆炸、顶板、水害、火灾等事故。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易发事故类型有冒顶片帮、透水、提升运输、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事故。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在穿孔、爆破、二次破碎、铲装、运输等环节易发生坍塌、爆炸、火灾、触电、高处坠落、车辆伤害、物体打击等事故。
徐州地区岩盐矿采用矿井水溶法开采,无人员在井下,主要风险为触电、火灾、压力容器爆炸等事故。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重大事故(Ⅱ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3)较大事故(Ⅲ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一般事故(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应对。把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首要任务,突出紧急避险做好人员疏散防护,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群众的作用,采取科学的方法、手段、装备和技术控制事态,消除危害,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政府(管委会)为主,落实面向辖区包括央企在内的各类矿山生产企业属地救援责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管委会)必须第一时间做出响应,迅速抵达事故现场,开展有效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按要求做好信息收集报道工作。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源头管理和控制,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工作。同时,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1.7 预案体系
1.7.1? 市级专项预案
本预案为徐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构成部分,为应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预案,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1.7.2? 地方预案
境内拥有矿山企业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制定的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履行备案和抄送程序。
1.7.3? 企业预案
矿山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安全监管监察及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承担统一组织、指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职责。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通管办、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省煤监局徐州监察分局、徐州广电传媒集团、
徐州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掌握事态发展,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决定启动和终止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3)设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必要时协调驻徐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向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市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长兼任。承担市应急指挥部运行期间日常工作,对照成员单位职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
2.2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在市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履行相应职责。
(1)市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
(2)市委网信办: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和调控管控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修订本预案;负责接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实施预案协调、监督事故救援;负责向市政府、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组参与救援咨询和决策;搜集事故相关信息资料,依法开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及民爆事故救援;参与其他矿山事故救援,负责现场外围警戒,封锁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协同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核查及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
(6)市工信局:负责组织有关应急救援物资的应急生产和调度补充。
(7)市人社局:指导监督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政策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8)市住建局:负责协调安排起重机、挖掘机等救援设备;负责提供市政、建筑工程技术支持;负责燃气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抢修工作。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调度交通运输车辆。
(10)市卫健委:协调安排医疗救护资源,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抢救;负责事故周边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报告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
(1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相关企业基本情况和生产资料、消费资料市场信息,视情况为生产经营单位灾后恢复提供政策咨询服务;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叉车、吊车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名录等相关信息;负责提供抢救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信息,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1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有关资源开采和地质方面的基础资料;参与矿山事故救援工作。
(1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次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和处置。
(14)市民政局: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15)市水务局:负责提供相关市政、水务等技术支持;负责事故抢险救援水源物资保障工作;负责供排水等公用设施的排险抢修工作。
(16)市国资委: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所监管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17)市通管办:负责组织协调公众通信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挥、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做好公众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工作。
(18)市气象局:负责抢险救援工作中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
(19)市总工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0)市消防救援支队:配合矿山救护大队进行现场抢险救援相关作业。
(21)省煤监局徐州监察分局:负责协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22)徐州广电传媒集团:负责指导广播电视行业及新媒体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新闻报道。
(23)徐州供电公司: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联络通畅,并加强与其他应急机构的衔接配合。
2.3?
现场指挥部
市指挥部负责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指挥,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总指挥。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订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设立应急救援工作组,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事发企业等组成。负责协调组织事故现场救援工作,联系督促各组工作开展。
(2)抢险处置组。由事发企业牵头,矿山救护队、矿山专家、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专家预测、掌握和分析事故发展趋势,制定并组织实施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组织、指挥遇险人员自救和互救,协调现场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
(3)警戒保卫组。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事发地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4)医疗卫生组:由市卫健委,事发地医疗机构组成。负责组建现场医疗救治队伍,安排医院、救护车和器材,对受伤人员实施医疗救护。
(5)后勤保障组:事发地政府、市发改委、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通管办、徐州广电传媒集团、徐州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6)信息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事发地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统筹协调媒体现场管理,做好事件舆论引导、互联网监控和管理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做好新闻应对发布和集体采访组织活动;做好境内外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向市指挥部和事件相关单位、辖区政府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
2.4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物资,做好事故应对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事故发生时,立即采取先期处置,向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并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2.5?
专家组
市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卫健委、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专家参加。主要负责对事故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等提出建议,为应急救援行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事故灾害的类型及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监测监控,建立和实时更新危险源数据库。市、县(区)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存在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矿山实施重点监控。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3.2.2? 预警发布
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本级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发布三、四级预警信息应当由本级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以及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进入预警期后,各县(市、区)政府及市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和应对工作。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或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预警响应
指挥机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后,要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相应的预警响应,组织专家分析研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对警情做出准确判断,确定响应级别。特别严重情况下可提请市政府发布事故预警,市政府决定并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各有关部门可采取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
3.4 预警变更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或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第一时间逐级上报至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信息初报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的初步估计、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等。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信息续报。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生产安全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4.2 先期处置
发生事故或险情后,企业生产现场人员应按照现场处置方案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和危害,并及时向企业生产调度指挥部门报告。企业根据事故发展情况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要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4.3 分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4.3.1? 分级响应
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共四个等级。
(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或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由省政府或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市政府或市指挥部服从统一指挥,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2)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事故,由市指挥部依据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根据事故类别由市相关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市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全力以赴,协同处置。处置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超出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请求支援。
(3)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事故,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根据事故类型和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预案,超出处置能力及时上报请求支援。
4.3.2? 响应分级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或其他需要市级响应的突发事件后,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启动一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协调;启动二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协调;启动三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决定,由市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指挥协调;启动四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决定,由市指挥部指定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协调。
一旦事故扩大或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按程序逐级上报,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事故危害已经减缓和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应按程序逐级上报,相应降低或解除预警和响应级别。
4.4 指挥协调
发生一般事故,市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畅通与事发地及相关救援机构的通讯联系,及时向市指挥部、市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较大及以上事故或事态扩大的一般事故,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市指挥部和市主管部门根据事故情况,协调事发地政府
4.5 信息采集
做好信息采集,并进行分析整合,按工作需要进行反馈,包括事故单位情况、矿井基本情况、事故致因物、当地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等。
4.6
紧急处置
(1)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调集救援设备和器材,指派救援队伍深入事故区域,探明情况,抢救伤员,运送遇难者遗体到指定位置存放。在专家指导下,对涉及的矿山设施进行维护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2)全面整合救援网络,最大限度的利用救援资源,充分发挥矿山企业救援力量,让各个企业能在第一时间动员、组织企业救援队伍进行自救、抢救。
4.7
医疗卫生救助
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8?
安全防护
4.8.1?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应急指挥部应制定战术、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命令听指挥,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善于自我保护,有序开展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生命的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现场指挥部应果断决策,决定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现场。
4.8.2? 群众的安全防护
企业应与当地政府、周边村社、周边企业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群众安全防护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协调公安、卫生和环保等部门做好群众安全防护工作。
(1)迅速组织划定警戒区域,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疏散事故现场的群众。
(2)确定群众疏散区域、路线、方式和程序,并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
(3)做好疏散人群的生活安置工作,做好医疗防疫、疾病控制和治安管理等工作。
(4)做好事发地周边的环境监测,实施污染洗消。
4.9?
公众动员
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积极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本地区政府处置能力时,向上级政府申请区域外社会力量支援。
4.10? 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组织专家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完善救援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4.11? 新闻发布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力求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组织媒体报道,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
4.12 ?应急结束
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要认真做好现场清理,切实消除不安全隐患,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消除次生、衍生事故隐患等危险因素,经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检测和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应急结束建议报政府批准宣布。各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后,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市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市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
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保险理赔,征用物资补偿,污染消除等事项。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做好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会同保监机构督促辖区内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服务工作;及时归还调用和征用的财产,财产被毁损、灭失、消耗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2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根据事故等级分别由市、县(市)区两级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市指挥部应与事故调查组做好交接。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与通讯保障
健全完善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机制,建立完善救援队伍和资源信息数据库,应急值班保证24小时畅通,保证信息共享交流快速、顺畅、准确,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应急救援的信息指挥畅通。
6.2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专业救护队、各级消防救援和企业建立的兼职救援队是应对处置矿山事故的骨干力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装备水平,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各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除建立兼职救援队伍外,还应与临近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保证充足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
6.3 装备物资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各专业救援队和企业,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应急指挥部紧急征用、调拨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时涉及到的部门、单位、企业必须积极配合,全力支持,确保救灾装备物资及时到位。
6.4 交通运输保障
在现有交通运输资源不能满足应急救援的情况下,市应急指挥部及时协调民航、交通、铁路等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相应预案,掌握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明确调用方案,保障矿山事故医疗卫生救援。
6.6 经费保障
矿山企业应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协调解决。
7 宣教、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教育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各矿山企业应针对行业、现场实际加强员工安全教育,提升全员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并与所在地政府和村居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2 培训
各地、各有关部门监督督促矿山企业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按规定做好专、兼职救援队伍培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应急救援的培训。
7.3 演练
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开展事故演练,提高部门间协同作战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年度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组织开展综合、专项演练及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应预案。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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