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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1日 政策文号:徐政发〔2014〕7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徐政发〔2014〕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4号)和《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徐委发〔2014〕41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建立和实施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提高基金征收的透明度,参照《2014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组织编制了《2014年徐州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并公布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目录》中公布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共24项,是截至2014年7月31日在徐州市境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按照其收入归属关系分为3类,分别是收入归属地方(或地方参与分成)政府性基金项目(共12项)、收入归属省政府性基金项目(共2项)和收入归属中央政府性基金项目(共10项)。对公布的24项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期限、资金管理方式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执行,严禁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等。
二、本通知发布后,凡未列入《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作为取消项目处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对于本通知发布后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等政策,统一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执行。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基金目录》清单,迅速开展自查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对超过规定标准的要予以降低,对扩大范围的行为要予以纠正;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及相关财政票据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政府性基金。
附件:2014年徐州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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