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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

徐政发〔201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5日
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促进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升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宪法和法律相关规定,以及《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是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对于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和功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做好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确保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政府重大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对带有全局性、战略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坚持依法依规。贯彻实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凡应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及时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
(五)坚持立足实际。结合市情实际,强化问题导向,因地制宜,注重实效,不断完善。
第四条 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各方面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均应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具体范围如下:
(一)市政府年度工作报告;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调整方案,五年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情况,年度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
(三)市财政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及上一年度决算,半年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以及查处问题整改情况;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城乡建设重大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五)事关全市发展重点和长远发展的改革举措;
(六)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养老、扶贫、物价、就业、收入分配、住房保障、食品安全等涉及全市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财政支出项目;
(七)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及重大处置情况;
(八)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九)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重大环境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
(十)法治政府建设重大措施;
(十一)县(市、区)、乡(镇)的设立、撤销、合并、变更的实施方案;
(十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的实施方案;
(十三)与外国地区缔结友好关系;
(十四)授予或者撤销“徐州市荣誉市民”等称号;
(十五)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
(十六)市政府贯彻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十七)市政府认为需要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和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初步议题,由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提出的,依次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和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初步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
第六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要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初步议题。市政府办公室于每年12月底前,梳理汇总好下一年度市政府拟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市政府秘书长根据市政府研究意见,与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会商研究,拟定《徐州市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清单》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适时进行调整,调整后按程序报告。
第七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交的重大决策事项报告,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报送。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按职责起草报告材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市政府相关领导、主要领导审签后,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和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材料起草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事项内容,交由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负责。
第八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提交市政府办公室的重大决策事项报告材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决策方案以及必要性、可行性说明,相关决策的参考资料;
(二)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等;
(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
(四)有关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以及协商、协调情况。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重大决策事项,根据事项内容,相关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报告。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会议安排列席会议。
第十条 凡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或者审查,并由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十一条 凡属按规定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的重大决策事项,要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后,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决定、决议的贯彻实施情况,根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在年度工作报告中集中报告,或者在有关专项工作报告中报告。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单位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
第十三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要严格执行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切实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学习,明确专人负责,强化责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要建立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协调机制,督促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做好议题申报、材料撰写、贯彻落实等工作,保证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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