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徐州军分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意见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徐州市人民政府徐州军分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意见
徐政发〔2007〕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十一五”时期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建设,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部署要求和省政府、省军区联合下发的苏政发〔2006〕151号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民防空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经济发展和军队建设的战略机遇期,也是人民防空建设和发展的关键阶段。一方面,世界范围新军事变革迅猛发展,国际形势及周边环境日趋复杂,人民防空作为国防的重要部分,必须抓紧做好军事斗争应急准备工作,为打赢未来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提供有力保证;另一方面,人民防空也是有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减轻灾害破坏程度、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全面奔小康、建设新徐州”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各地、市各部门单位要居安思危,从全局和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不断加强人民防空建设。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民防空法》为依据,紧紧围绕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任务,按照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要求,全面提高人防快速反应能力、整体应急救援能力,加快建设战时能力强、平时作为大的现代人民防空,为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徐州提供坚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2、目标任务:“十一五”期末,市区人民防空工程常住人口人均面积达到0.8平方米,建立统一高效的组织指挥体系、布局合理的防护工程体系、灵敏可靠的通信警报体系、精干过硬的专业队伍体系、防护措施完备的重要经济目标体系、保障得力的人口疏散体系,积极应对现代战争及重大灾害事故,有效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加紧做好军事斗争人民防空应急准备
1、建立健全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系。市本级战时人民防空指挥所应确保人员到位、职责明确、相对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要加强人民防空组织指挥机构建设,制定人民防空应急预案,建立联络员制度,构建应急指挥机制;每年上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本级指挥机构联席会议,理顺指挥和协同关系,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常备不懈、指挥顺畅。各级指挥机构人员在接到上级命令后48小时内全部到达人防地下指挥场所开展工作。2010年前,市级完成预备或者机动指挥所建设,县(市)、区级指挥场所全部建成使用,有条件的应建设符合战术技术要求的指挥所。
2、突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市属一级重要经济目标由市负责防护管理,各县(市)、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管理。县(市)、区政府在编制城市规划时,要统筹安排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正确处理生产经营与防护的关系,按照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实企业法人防护责任制,成立防护领导小组,制定、完善防护方案和措施,充实防护队伍,落实防护经费,组织防护演练。生产、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的工厂、仓库应制定1.5公里半径以内人员的疏散计划。新建、改建、扩建重要经济目标,要充分考虑防护要求,事先征求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防护方案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3、搞好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依托军地信息网络资源,建设和完善人防信息化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信息网络架构。信息产业、广播电视、通信管理、无线电管理等部门,以及军事机关和电信、移动、联通等电信运营企业,要依法积极支持人防信息化建设,在技术、网络、线(电)路、信道、频率等方面提供保障。要完善警报信息系统,实现与省及防空责任区、县(市、区)警报信息接收处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市、县(市、区)要同时具备有线、无线警报集中控制发放手段,以有线控制为主,固定警报统控率达到100%,电声警报器占总数的50%以上,警报音响覆盖率达到95%以上,广播、电视、移动、联通、小灵通和互联网络应无条件向社会发放警报信息。
4、加快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基地)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疏散地域(基地)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疏散方案,并结合警报试鸣日和防空袭演习组织居民进行疏散演练,把城市人口疏散安置、物资储运、供应等准备工作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以及街道、社区和镇、村。
5、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准备。已建成的指挥工程和公共人防工程的平战转换预案由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单位人防工程的平战转换预案由其隶属单位负责编制;新批建的或已建成尚未竣工验收备案的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由其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平战转换预案的审查、批准。人防工程隶属单位应当落实平战转换所需主要设备、构件、材料。新建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应当与工程设计同步完成,平战转换所需主要设备、构件、材料应购置安装到位,与工程同步竣工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工程建设成本。新建指挥工程、专业队、医疗救护工程,不得预留平战转换项目。
6、强化人民防空应急宣传教育和演练。人民防空防护救援是社会公共安全教育的基本内容,党政机关、学校、企业、社区要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全民防空安全意识。新闻媒体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公益性人民防空宣传。各地都要加强人民防空演练,提高机关组织指挥能力和社会公众的防护技能。
四、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1、切实抓好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管理。市人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防护的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建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整体防护能力强的地下防空体系,编制、修订人防工程建设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各县(市)、区要结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实施。编制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同时对人防工程建设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部门要会同市人防主管部门具体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学等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须纳入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统一管理。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道、地下停车场、共同沟等地下基础设施以及在城市绿地、广场、操场建设的地下设施,应兼顾人民防空的要求。
2、优化人民防空工程功能结构。加大人防工程连通建设力度,加强专用工程和配套工程建设,完善防护工程体系。市人防部门要制定市区连通专项计划,对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医疗救护、专业队等特种人防工程的,可降低人防工程建设比例。
3、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防空地下室。各级人民政府或其他部门不得将减免建设防空地下室作为招商引资和城市开发的优惠政策。因地质、施工条件及技术不相容性等原因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人防工程建设。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改、规划、建设、国土、房产、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及设计文件,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建设中涉及重大平面布局或者防护设备的变更,应及时报人防主管部门批准。防空地下室竣工后,必须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经人防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4、依法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用地。国家投资的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纳入国有资产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单独建设的其他地下人防工程,依据规划用途确定供地方式。依法应当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规划修建人民防空工程,配建的人防工程随建设项目供地,不单独办理供地手续。单独建设的人防工程,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5、努力提高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承担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级,并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对质量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人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质量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国家人防办公室有关资质认证、质量监督的规定。禁止在人防工程中使用非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防护设备和非标准防护设备产品。
6、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已建人防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人防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年检制度,确保工程始终处于良好状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及附属设备设施,不得实施影响、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涉及拍卖、转让、出售或出租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交易双方要及时通报人防主管部门,并做好人防工程的保护工作。建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7、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行为。人防工程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和有偿使用原则。申请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均应依法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和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维护管理合同》或《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按规定标准交纳使用费,领取《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使用。禁止无证使用人防工程。
五、强化人民防空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
1、加大人民防空建设投入。各级政府必须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人民防空应急准备、疏散地域建设等经费,保证项目建设需要。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依法征收人民防空经费,除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可以减免或缓缴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批准减免或缓缴。人民防空经费要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禁止扎口、平调、挪用、挤占。已经扎口、平调、挪用、挤占的,要立即纠正。规范人民防空投资行为,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评估论证制度、决策规则和程序,保证资金投向合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积极稳妥推进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人防工程权属,规范登记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建设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各种投资主体参与人防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国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以及依法按规定比例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属于国家。法定义务以外投资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投资者。所有权人对该人防工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可以行使转让、拍卖、申请抵押贷款等权利。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法征用他人所有的人防工程,同时给予合理补偿。
3、加强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人防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人防国有资产可面向市场,实行有偿使用,规范经营性资产运作。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实施对人防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经营,履行所有者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各建设单位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在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人防主管部门,由人防主管部门确定管理使用责任主体。人防国有资产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对人防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以及使用权、经营权、所有权的转让,依照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
六、大力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
1、全面推进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各地要坚持平战结合方针,注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与人防工程建设相结合,节省城市土地资源,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环境,增强城市战时防护能力。已建人防工程,要充分开发利用,为方便群众生活、繁荣城市经济服务。新建人防工程,要充分兼顾平时社会需求,合理确定平战时使用功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企业可享受营业税、所得税减免优惠。属于人防战备设施的用电、用水,应给予保障并实行优惠。
2、积极推进人民防空向防空防灾结合的民防体制转变。市人防办公室增挂民防局牌子后,要逐步拓展工作职能,把人防指挥体制与政府处置突发事件体制衔接起来,充分利用人防指挥自动化平台、通信警报手段、专业队伍和有关设备设施等资源,为平时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服务和保障。
3、积极参与政府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人防部门要及时提供组织指挥、物资储备场所和预警报警手段、信息交互平台,为人民群众提供紧急疏散掩蔽等防护保障,为社会企事业组织、团体及人民群众提供防灾培训场所,实施平战一体化的防护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
七、加强人民防空队伍建设
1、加强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城区人口1‰至3‰的比例建立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化、防疫、环保、通信、治安、清爆消防、伪装示假、电子对抗(信息网络)、运输等专业队伍。人防专业队伍的组建,由人防主管部门提出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后实施。人防专业队伍的训练,在军事机关和人防主管部门指导下,由组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各专业队员每年集中训练时间不少于3天,人员参训率不低于90%。各专业队应了解任务、熟悉方案,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集结并遂行救援任务。对应急训练、演练的费用,各级财政要给予适当补贴。各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必要的人员训练和装备器材费用。根据需要,各地可以组建人民防空志愿者队伍,经过必要的培训,参与人防工作。
2、全面推进人民防空行政机关“准军事化”建设。以“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政高效”为总目标,结合我市创建“高效、法制、廉洁”机关活动,全面加强各级人防机关政治思想、能力素质、战备训练、作风纪律建设,营造良好环境、树立良好形象,形成整齐有序、行为规范和文明礼貌的政务秩序。积极借鉴吸收军队战备、训练、教育和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建立正规的战备秩序、工作秩序和训练秩序,确保我市各级人防机关“准军事化”建设2010年底前全面达标。
3、重视人民防空机构班子建设和专业人才的引进培养。认真落实“十一五”人才规划,在引进培养指挥通信、工程建设专业人才上下功夫,不断改善人防干部队伍知识结构,提高科技素质和能力。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2001〕9号文件规定,各级人防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应征求同级军事机关和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意见。
八、切实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组织领导
1、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人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解决好人防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人防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要把人防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把政府负担的人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相关执行和考核机制。人防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市人防办每年下达目标管理任务书。
2、加强基层人民防空工作。认真总结县(市)、区及城镇、街道开展人防工作的成功经验,积极推进人防工作向基层延伸。
3、大力推进人民防空依法行政。以《人民防空法》为依据,制定完善配套的人防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人防各项建设和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依法开展各项人防建设,加强人防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实现人防工作法治化。建立健全人防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构建执法主体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行政执法机制。建立绩效考评奖惩机制,不断提高依法建设和管理人民防空的能力和水平。
4、充分发挥人民武装部的领导作用。各级人民武装部在研究部署军事工作时,要统筹考虑人防工作需要。检查考核军事工作,要有人防工作内容。把人防建设纳入后备力量建设规划,把人防专业队伍纳入民兵组织和训练体系,加强人防专业队伍与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协同配合,全面提高人防专业队伍遂行应急任务的能力。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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