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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徐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概念和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2.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2.4 现场指挥部及其主要职责
2.5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2.6?
专家组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
3.2 监测与预警
3.3 预警响应
3.4 预警变更解除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响应和响应分级
4.4 指挥协调
4.5 安全防护
4.6 公众动员
4.7 信息发布
4.8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
5.3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救援装备保障
6.3 技术支持保障
6.4?
信息与通讯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资金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市生产安全事故,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快速、有效、有序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避免、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徐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 事故概念和分级
1.3.1 事故概念
本预案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与其他类别突发事件同时发生或相互次生、衍生时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3.2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重大事故(Ⅱ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3)较大事故(Ⅲ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一般事故(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应对。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群众的作用,采取科学的方法,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政府(管委会)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必须做出第一反应,先期抵达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切断事故灾害链,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同时,立即向上级详细报告,以利于判定事故响应级别。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强化源头管理和控制,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同时,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应急准备工作。
1.6 预案体系
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包括本预案在内的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县级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组成。
本预案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操作指南。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安排。
2 组织指挥体系
徐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市有关部门、各地、专家组和生产经营单位等组成。
2.1 领导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徐州军分区、武警徐州支队、市发改委、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广旅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总工会、消防救援支队、气象局、徐州银保监分局、徐州通管办、徐州观音国际机场、徐州供电公司、徐州广电传媒集团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掌握事态发展,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决定启动和终止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3)设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必要时协调驻徐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向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辖区内事故预防和处置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1)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汇总、上报。
(2)传达市指挥部的指令,落实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
(3)负责事故应急处置的指导。
(4)负责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和调用。
(5)负责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协调。
2.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在市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履行应急管理职责,具体负责本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实施和演练工作,指导和协助各地做好相关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和处置等工作,做好预案间的衔接。
(1)市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
(2)市委网信办: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和调控管控工作。
(3)徐州军分区:协调现役专业力量支援协助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4)武警徐州支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协同公安机关担负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安全警戒,维护社会秩序。
(5)市发改委:负责组织油气管道事故、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负责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6)市教育局:协助做好各类学校实验室和校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市工信局:负责民爆物品、船舶修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有关应急救援物资的应急生产和调度补充。
(8)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及周边地区的社会秩序维护。
(9)市民政局: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10)市财政局:按照规定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11)市人社局:指导监督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政策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地理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和评估工作,组织制定环境应急处置方案,参与环境损害责任调查。
(14)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建筑施工、城镇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机械等救援设备。
(15)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城市道路、桥涵、地下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港口和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水上搜救行动,负责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和开展事故调查等工作。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负责管辖航道、桥梁、道路的疏通、排险、修复。
(17)市水务局:负责水利水务工程建设和运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水资源调配。
(18)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农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9)市商务局:配合做好加油站和商业场所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20)市文广旅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处置文化市场生产安全突发事件。
(21)市卫健委: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县级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22)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物资的调拨。
(23)市国资委: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所监管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24)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技术支持和保障。负责提供抢救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信息,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25)市总工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6)市消防救援支队:防范化解较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
(27)市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测、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事故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28)徐州观音国际机场: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空运和物资、器械的空投保障。
(29)徐州银保监分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参保单位及个人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30)徐州通管办:负责组织协调公众通信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挥、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做好公众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工作。
(31)徐州广电传媒集团:负责指导广播电视行业及新媒体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新闻报道。
(32)徐州供电公司: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联络通畅,并加强与其他应急机构的衔接配合。
2.4?
现场指挥部及其主要职责
市指挥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指挥,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总指挥。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设立应急救援工作组,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现场指挥部可设立综合协调组、事故救援组、交通管制组、医疗卫生组、环境监测组、处置保障组、新闻发布组、专家组、善后处置组等应急救援工作组。根据事故现场实际,工作组设置可适当调整。各应急救援工作组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根据事故类别确定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事发地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承担现场指挥部的综合协调,指令接收转发,信息收集上报,调配应急力量和资源等工作;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事故救援工作;协调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专家的调集;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审核把关信息发布;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2)事故救援组:市消防救援支队、徐州军分区、武警徐州支队、相关专业救援队伍、事发地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实施事故处置、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3)交通管制组: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事发地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事故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需要;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毁交通路线。
(4)医疗卫生组:市卫健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事发地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调度全市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5)环境监测组: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对涉事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控制污染扩散建议,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
(6)处置保障组:事发地政府、市发改委、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通管办、徐州广电传媒集团、徐州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7)新闻发布组: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事发地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媒体现场管理,做好事件舆论引导、互联网监控和管理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做好新闻应对发布和集体采访组织活动;做好境内外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向市指挥部和事件相关单位、辖区政府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
2.5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物资,做好事故应对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事故发生时,立即采取先期处置,向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并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2.6?
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专家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消防、事发地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现场处置专家组,对事故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等提出建议,为应急救援行动的决策和事故调查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市、县两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各地以及市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与监控,利用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对各类危险源(隐患)进行分级,开展在线监控、预警,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存在较大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3.2.2? 预警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本级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发布三、四级预警信息应当由本级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
预警信息经签发后,通过市、县两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统一发布,或根据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发布,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的人群,应当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员的作用,通过走街串巷、进村入户,采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传统手段传递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以及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进入预警期后,各县(市、区)政府及市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徐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和应对工作。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或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预警响应
市有关专业指挥机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后,要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相应的预警响应,组织专家分析研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对警情做出准确判断,确定响应级别。特别严重情况下可提请市政府发布事故预警,市政府决定并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各有关部门可采取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
3.4 预警变更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或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第一时间逐级上报至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信息初报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的初步估计、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等。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信息续报。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生产安全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4.2 先期处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自行或协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和自救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协助救助伤员,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2)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3)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4)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立即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处置,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者灾情蔓延,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伤害,并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依法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及时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4.3?
分级响应和响应分级
4.3.1? 分级响应
对应事故分级,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共四个等级。
(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或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由省政府或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市政府或市指挥部服从统一指挥,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2)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事故,由市指挥部依据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根据事故类别由市相关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市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全力以赴,协同处置。处置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超出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请求支援。
(3)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事故,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根据事故类型和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预案,超出处置能力及时上报请求支援。
4.3.2? 响应分级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或其他需要市级响应的突发事件后,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启动一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协调;启动二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协调;启动三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决定,由市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指挥协调;启动四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决定,由市指挥部指定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协调。
一旦事故扩大或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按程序逐级上报,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事故危害已经减缓和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应按程序逐级上报,相应降低或解除预警和响应级别。
4.4 指挥协调
根据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预案,分别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一般事故,市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畅通与事发地及相关救援机构的通讯联系,及时向市指挥部、市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较大及以上事故或事态扩大的一般事故,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4.4.1 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和市主管部门根据事故情况,协调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专业救援队伍等实施应急救援。
(1)启动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协调本系统应急力量和资源到位;
(2)掌握现场信息,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制定并实施救援方案;
(3)协调与周边城市与单位的关系,寻求对应急救援的支持配合;
(4)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4.4.2 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
在市指挥部的组织指导下,现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处置,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1)制定方案
做好信息采集,并进行分析整合,按工作需要进行反馈,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致因物、当地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等。根据事故类型,研判现场信息,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搜救、疏散人员
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3)抢险救援
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程抢险、道路交通设施抢修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现场管制
划定警戒区域,在警戒区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将警戒区域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控制、记录进入事故救援核心区的人员。
(5)医疗救护
事发地卫健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及时转移危重伤员;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开展现场防疫工作。根据需要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医疗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6)环境监测
根据需要,开展事故现场及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环境监测,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组织专家分析事故原因,预测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采取控制污染扩散的措施,提出现场救援工作建议。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影响边界,气象条件,对食物、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
4.5 安全防护
4.5.1?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指挥部应制定战术、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指挥,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有序开展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现场指挥部应果断决策,决定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现场。
4.5.2 群众的安全防护
企业应与当地政府、周边村社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群众安全防护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协调公安、卫生和环境等部门做好群众安全防护工作。
(1)迅速组织划定警戒区域,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疏散事故现场的群众。
(2)确定群众疏散区域、路线、方式和程序,并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
(3)做好疏散人群的生活安置工作,做好医疗防疫、疾病控制和治安管理等工作。
(4)做好事发地周边的环境监测,实施污染洗消。
4.6 公众动员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可向上级申请区域外社会力量支援。
4.7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市委宣传部协调、指导、配合事发地县级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相关主管部门,第一时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发布权威简要信息、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由事发地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具体负责。
4.8 应急结束
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并经专家分析、检测和评估确认后,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结束建议,按程序上报批准后组织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市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徐州银保监分局等部门,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
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保险理赔,征用物资补偿,污染消除等事项。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做好遇难者遗体处置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会同保监机构督促辖区内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服务工作;及时归还调用和征用的财产,财产被毁损、灭失、消耗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5.2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根据事故等级分别由市、县(市)区两级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市指挥部应与事故调查组做好交接。
5.3?
总结评估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各有关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报告报市政府和市指挥部。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全市应急队伍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卫生、特种设备、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以及水、电、油、气等专业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等行业企业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掌握所辖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各专项指挥机构应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救援队伍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加强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
6.2 物资装备保障
市相关部门应当掌握本行业领域的救援装备情况,根据部门职责配备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储备制度,保障应急救援需要。企业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及时更新和补充。
6.3?
技术支持保障
各地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充分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应急救援专业技术的研发能力,研发或引进应急救援新技术和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 信息与通讯保障
健全完善企业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救援队伍和资源信息数据库,应急机构间做到信息资源共享,保证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通信管理、广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广播保障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于公用通信网的应急通信系统。
6.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海事、铁路、航空等部门加强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和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依托解放军、武警部队、民航、通用航空等交通资源,健全水陆空紧急运输服务队伍体系。
6.6 医疗卫生保障
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卫健部门掌握医疗卫生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伤员的救治能力;明确调用方案,接到应急指令后,迅速组织医疗机构和救护人员投入应急救治。
6.7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协调解决。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7 宣教、培训和演练
7.1 宣教
市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和培训,各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各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提高全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企业应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2 培训
市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岗前及在岗定期培训。企业结合实际,做好兼职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
7.3 演练
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演练,提高部门间协同作战能力。
各地、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至少每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年度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演练或专项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应急演练结束后,牵头部门和单位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应预案。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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