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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盐城市市区拆迁安置定销房建设供应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盐城市市区拆迁安置定销房建设供应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切实解决市区被拆迁住户的安置问题,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对《盐城市市区拆迁安置定销房建设供应暂行办法》(盐政发[2004]11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被拆迁住户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及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后仍低于7万元(含7万元)又无力解决住房的,可由本人申请,享受政府在指定地段安排建设的45平方米的定向安置房,其拆迁补偿费抵冲购房款,补偿金与购房款的差额部分由拆迁人交给定向安置房的建设单位,房屋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享受以上定向安置房后(名单由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抄告市房管部门),不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和廉租住房补贴。 二、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的购房需求,提供不少于两处房源(含定销房)供被拆迁人选择。市政府安排建设的拆迁安置定销房,主要用于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实施的市政建设、旧城改造等拆迁项目涉及的被拆迁住户的安置。亦可以向以地段现状出让的社会拆迁项目的拆迁人供应,作为对被拆迁人提供的房源;其市场价与供应价的差价部分,由拆迁人上交政府。 三,被拆迁人家庭人口较多且符合分户条件,购买的拆迁安置定销房人均建筑面积又不足20平方米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请另购一套拆迁安置定销房。其中被拆迁入是村民的,也可以按照市政府《关于市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民住宅楼集中建设和供应问题的通知》(盐政发[2004]27号)精神,另选择购买一套农民住宅安置房,但选择购买农民住宅安置房的,不能申请购买第二套拆迁安置定销房。 本通知适用于2003年4月25日《盐城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试行办法》(盐政发[2003]89号)发布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的房屋拆迁项目。二OO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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