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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再就业援助对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再就业援助对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办发[2002]53号文明确的市直再就业援助对象(以下简称“援助对象”)按每月不低于400元执行的劳务报酬标准,鉴于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已由每月400元调整为每月440元,加之援助对象每月还需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70元,援助对象实际收入已低于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切实保障援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薪发[2004]14号)“执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还应另行支付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7月1日开始,援助对象劳务报酬标准按每月不低于510元执行。以后,随着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用人单位应按照上述规定相应调整援助对象的劳务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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