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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我市是农业大市,农村人口约530万,占全市人口的66%,提高农业产业化、外向化的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直接关系到实现“两个率先”战略目标的进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作为农民进入市场重要组织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已经开始并将逐步发展成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推动力量。加快兴办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新型行业协会,对于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强抗拒市场风险的能力,从根本上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引导农民加快致富步伐,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加强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管理,推动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快速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地位和作用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指由农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采取会员制的方式,吸收从事同一专业的农民作为会员,由协会提供产、供、销全过程服务,组织会员在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上进行合作,以市场为导向,进行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它是近年来我国农村出现的一种新型互助合作组织,是联结农户、企业和市场的纽带,是新时期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的有效途径。 对于增强农业竞争力,实现农业市场化和产业化,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要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引导农民致富奔小康,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重视和培育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 二、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依据,以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举的方针,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大力培育发展与我市农村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民和市场需要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发展工作应本着与时俱进、求实创新的精神,遵循边发展、边登记、边规范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登记一个,规范一个。根据我市农业发展实际,以优势农产品、特色农产品和新兴农产品为主要方向,大力发展相关专业经济协会。既注意量的扩张,又注重质的提高,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培育发展工作。 (三)基本目标:通过2004年和2005年两年的努力,使全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数量有较大幅度的增长,所有符合条件的协会全部依法登记管理。同时,在每个县(市、区)都要培植2—3个典型。再通过2至3年的努力,全面提高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整体素质,使之成为组织结构完备、自律机制健全,功能作用到位的独立法人组织。 三、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办法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大力扶持。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需要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要把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地要在政策上予以支持,根据国家民政部的《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扶持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全力做好服务工作。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要接受各级农办的业务指导。务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成立时,要经所在县农办(产业化办公室)的认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一旦形成,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各级各有关部门都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真心诚意地引导、服务、扶持。 (二)采取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发展。要根据本地经济结构特点,积极探索“致富大户+农户”、“农技站所+企业+农户”、“合作社+企业+农户”、“企业+合作社+农技站所+农户”及“村组干部+致富能人+农户”等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不同运作模式,注意把产量大、市场占有串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产品骨干企业发展为协会会员,增强协会的影响力和带动力。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既要积极引导,又要尊重农民意愿。 (三)降低门槛,创造条件。在不违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本精神的基础上,适当放宽成立登记资金、办公场所、会员数量、专职人员等条件,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创造条件。 1.注册资金:县域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一般不低于10000元;乡村域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一般不低于2000元: 2.业务主管单位:县域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为县级有关主管部门;乡(镇)、村域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为县级有关主管部门,也可为相应的乡(镇)人民政府。 3.会员数量:一般掌握在15人以上。 4.专职人员: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办公场所:可暂时无固定办公场所,临时性场所变动需告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四)简化程序,;分类指导。简化登记程序,减少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批准筹备环节,减免登记费和公告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成立条件成熟的可直接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条件尚不成熟的可先备案,基本成熟后,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选举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并直接申请注册登记。允许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同乡(镇)区域内,存在相近或相似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条件成熟时,引导其联合成立县域性协会,根据国民经济的分类或农产品的类别加以区分,按行业协会管理,重点培育发展。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实施日常管理和年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发挥职能作用,规范运作机制。认真落实双重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发展与管理并重,引导各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贯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和依据章程开展活动,严格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时参加年检。帮助协会建立完善工作机制、自律机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使其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依法查处非法组织和已登记协会的违法行为,绝不允许借成立协会的名义,出现坑农,害农的情况,要公布举报电话,动员广大农民和社会舆论共同监督,保障依法登记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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