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企业优惠政策

江苏盐城产业园区

江苏盐城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江苏盐城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1〕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43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调解工作是新时期党和政府为人民服务、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新纽带,是创建法治政府的新措施,是化解行政争议、处理矛盾纠纷的有效方式。当前,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社会利益和群众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各类矛盾纠纷日趋增多,涉及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处理难度不断加大,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正确运用行政调解手段调处和化解矛盾纠纷提出了新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深刻认识和理解新形势下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预防在先、注重调解效果,按照自愿、合法、平等、优先、便捷的原则,将行政调解工作贯穿于日常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优势,有效化解矛盾、解决争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为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盐城发挥重要作用。 二、 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重点和程序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通过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争议各方平等协商、化解矛盾的纠纷解决方式。 (一)行政调解工作范围 一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 (二)行政调解工作重点 一是房屋土地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二是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争议等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三是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争议或者纠纷。 (三)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根据部门、行业特点,制定和完善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在申请、受理、调处、制作调解书等环节作出具体规定,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进行。同时要制定行政调解工作流程图向社会公布。 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调解工作程序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行政调解时限,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在规定时限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争议或者纠纷,应及时终止调解,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对争议各方履行调解协议情况进行回访,督促各方履行约定义务,巩固调解成果,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三、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政府领导、法制机构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行政调解工作协调机制。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司法、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保、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工商、物价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调解联席会议,听取相关部门情况汇报,部署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的总体安排,提出重点改进和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具体措施,统筹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研究总结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情况。 (二)统计报告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每季度要对行政调解工作有关数据和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要将统计结果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将统计结果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负责行政调解的机构承担。对社会影响较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复杂争议纠纷,其调处情况应及时报告;年度行政调解工作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一并报送。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对报送情况进行分析并定期通报。 (三)信息宣传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大行政调解工作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支持行政调解工作,主动选择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重视和加强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工作,明确专人负责行政调解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汇总和报送,对重要、典型的行政调解工作信息,要采取专报形式及时上报。 (四)考核评估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对发生在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争议纠纷,要及时跟踪调解进展情况,全面评估调解效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调解工作情况,作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细化考核指标,明确分值权重,完善激励惩处机制,对行政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对行政调解工作落实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五)经费保障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在分清渠道、分级负担的前提下,根据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宣传、培训、指导、聘用专兼职行政调解工作人员、调解员工作补贴等各类行政调解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健全行政调解经费拨付制度。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困难矛盾纠纷当事人生活救助。 四、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方式方法 (一)预防矛盾、化解纠纷 行政调解工作应坚持预防和化解并重、排查和调处并行。要探索建立行政争议排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准确掌握实际存在和可能发生的行政争议纠纷,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诉求,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制订矛盾纠纷预防、化解预案,并建立重大行政争议预警机制,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各类争议纠纷激化和升级。 (二)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应由职能部门负责调解;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争议纠纷,应由最初受理的部门或主要管理职能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调解。进一步加大仲裁案件调解力度,充分发挥调解的职能作用。积极探索与人民调解员联合调解和职能部门为主导、有关方面共同参与的行政调解工作方式方法,形成调解工作合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三)改进方式、注重效果 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部门实际和行业特点,积极探索有效化解争议纠纷的行政调解方式。行政机关主持调解工作时,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社会力量参加调解;重大、复杂、群众关注度高的争议纠纷,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调解。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相关纠纷的调解工作,探索组建专业性调解组织或委托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调解机构实施调解,保证调解的中立性和客观性。 (四)强化手段、提升效率 要以信息化带动规范化,以信息化提升调解效率。积极开发建设行政调解信息化平台,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信息资料库,提高行政调解案件受理、办理和工作统计、监督、备案等信息化程度,实现行政调解工作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方便快捷、有效监督。 五、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组织领导 (一)建立完善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在政府法制机构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查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政府部门应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相关业务处(科)室为主要调解力量的工作体制,在部门内部指定专门处(科)室承担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矛盾纠纷较多、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应当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通过建立覆盖全市的行政调解工作组织网络,为行政调解工作顺利、有效开展提供强有力组织保障。 (二)加强行政调解工作队伍和场所规范化建设 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队伍建设,使得行政调解人员配备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各级行政机关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工作队伍中去,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民调解员、相关专家等担任特邀调解员。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要根据行政调解工作任务的需要和特点,充分利用司法、行政、专家学者等各种资源,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形式,有计划地对行政调解人员开展培训,不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各级政府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专门的行政调解室,调解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应当上墙公示。 (三)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牵头作用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牵头作用,制定完善配套制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工作指导、信息汇总、情况通报、政策研究、经验交流和宣传培训,定期组织开展行政调解情况考核。对工作中出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和建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和宣传行政调解工作先进经验,大力培育行政调解工作先进典型,积极营造有利于行政调解的良好环境。 (四)全面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主要领导应当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抓好行政调解工作的具体部署、督查落实,法制工作机构和相关业务处(科)室要按照职责分工,确保行政调解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岗到人。要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行政机关内部。市政府将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行政调解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落实到位。对未落实省、市有关行政调解工作要求,未及时调解争议纠纷,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江苏盐城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