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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市[2004]1号),努力从源头上和管理制度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项目审批和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建建[1996]347号)精神,所有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必须提供该工程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当年投资的资信证明文件,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建设单位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8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 二、建立工程款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特别是房产开发项目,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采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合理分担风险和有效调控风险,使业主、承包商、担保方相互制约,形成有利于工程建设管理的宏观环境。 在建筑业企业中推行工资支付担保制度,工程开工前通过第三者对所使用的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实行担保,若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期间拖欠农民工工资,由担保单位负责先行支付。 三、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承发包双方必须依法签订和履行工程承发包合同,承发包合同应包含对工程价款的确定、支付、调整、违约处理等方面的条款。鼓励和推行根据完成的工作量按月支付工程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场建材价格、建筑类型、建筑环境、国家质量标准等多种因素,定期公布工程承发包最低线指导价,承包单位不得低于最低线指导价承接工程。发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承发包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若发包单位对建设工程有更高的质量要求,应在合同中约定,并相应提高工程发包价格。发包单位不能按期结算工程款,且后续资金不能到位的,建筑业企业可根据合同约定暂停工程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单位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加强建筑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建筑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须与农民工签订有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须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内容。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向农民工收取保证金、抵押金或风险金,也不得扣留农民工的身份证等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代金券等充抵工资。工资至少每月支付1次,如结算周期超过1个月,应每月预发1次工资,预发的工资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五、进一步加大监管处罚力度各地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开展建设领域清理和整治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计划、国土、规划、建设、劳动保障、财政、银监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计划、国土、规划等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批,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对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企业,在拖欠的工程款未结清前不得新开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批准立项,国土部门不办理用地手续,规划部门不发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对建设单位已完工工程结算情况出具监督报告,工程款未结清的,不发放新建工程的施工许可证。严格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资质管理,避免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企业进入市场,造成拖欠工程款的隐患。对于严重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严惩。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支付,也可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先行支付,在工程款中相应扣减。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在企业资质年检时给予严肃处理,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企业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先行垫付,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拖欠工资举报制度和解决拖欠工资的工作机制,加强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对侵犯农民工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金融系统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审查,及时掌握房地产企业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将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列为信用不良单位,减少其投信额度或不予授信。 (五)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力状况,制订切实可行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年度城市建设的资金,确保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发生拖欠工程款现象。 (六)各地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做好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情况,通过制定行规、行约,约束企业行为,引导建筑业企业自觉抵制业主的不合理要求,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对于严重或恶意拖欠工程款的业主以及搞不正当竞争、签订“阴阳合同”的建筑业企业,进行行业内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记入档案,定期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向社会曝光其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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