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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15日 政策文号:盐政办发〔2005〕10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04号)精神,结合盐城实际,经研究,现将我市贯彻落实意见通知如下:? 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是中央为增加农业投入、支持农业和粮食生产作出的一项重要政策。各县(市、区)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为当地土地平均纯收益的15%。出让土地平均纯收益的标准按苏政办发〔2004〕104号文件精神执行。计算公式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二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15%。?市、县(市、区)国土部门要将反映土地出让面积的合同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土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资料,计算出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在办理土地出让金清算时,分批开具缴款清单,缴入同级国库。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列入“850103项”预算收入科目,其余部分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纳入同级财政专项管理,在850104项“其他土地出让金”科目中核算。各地要按规定标准足额划缴,不得瞒报土地出让收入,不得少计算、少缴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使用。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照4∶3∶3比例用于土地整理复垦、耕地质量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市、县(市、区)国土管理、财政部门会同级农林、水利(务)、农业资源开发等部门负责项目管理。土地开发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评审,提出安排意见,报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拨付。 ? 三、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使用的监管。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缴、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该项资金征足、收齐、用好。各级财政、国土管理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禁止截留、挪用。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使用资金,项目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禁止截留、挪用。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使用资金,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和决算。对查出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还要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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