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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市区住房保障政策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市区住房保障政策的通知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市区住房保障力度,完善制度体系,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市区住房保障对象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 (一)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具有市区户口3年以上,并在市区租住住房。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3700元; 3.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房产交易行为。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低保和特困家庭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执行,其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每平方米每月5元执行。单身家庭按2人计算,4人以上家庭按4人计算。家庭人口在3人(含3人)以下的,月租赁补贴最高限额为480元。家庭人口在4人(含4人)以上的,月租赁补贴最高限额为640元。 (二)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市区低保或特困家庭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2.申请人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具有市区户口3年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3700元的低收入无房家庭;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根据房源情况通过公开摇号确定顺序,实行轮候制。 二、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向下列对象供应: (一)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具有市区户口1年以上,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或者具有市区户口1年以上,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且年龄在30周岁(含)以上单身人士;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3700元; 3.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房产交易行为。 (二)城市建设征收(拆迁)项目中市区仅有一处房屋且征收(拆迁)补偿款低于15万元的被征收(拆迁)人。 (三)在市区工作的县城城镇家庭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县(市)城城镇户口; 2.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人才派遣合同(需经劳动或人事部门备案)连续3年以上; 3.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或已享受未达到标准(由当地房改部门出具证明)。 三、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一)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具有市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8280元;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二)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2.具有市区户口;3.在市区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4.本人及配偶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5.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1.持有市区暂住证;2.在市区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3.本人及配偶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4.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以用人单位为主体,单位承担担保责任。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可以提取本人和共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房租。各区负责本辖区内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报审核、房源筹集和配租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负责市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房源筹集和配租管理工作。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申报流程和退出机制,另行制定。四、将重点城建项目中的房屋被征收人优先纳入保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区重点城建项目中的房屋被征收(拆迁)人,申请保障性住房时予以优先安排。对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实物配租后予以优先安排。五、扩大市区住房保障区域范围将大市区高速公路围合范围内的街道、社区统一纳入市区住房保障范围,由所辖区在街道和社区设立住房保障窗口,接受住房保障申报受理。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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