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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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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使公文处理工作不断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大力精简文件,提高办事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行文规则。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加强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协调。提高办事效率。 (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属于市政府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文件,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二)属于市政府上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不要把请示的事项夹杂在一般的情况汇报中;(四)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文件,应当一式五份统一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机要处按规定程序登记办理。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或交市政府办公室其他处室转办。 市政府领导在请示、报告上的批示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妥善保管、控制阅知范围,更不得随意复印;确需复印的,应当报经市政府办公室批准。 二、努力提高公文质量。 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为了保证其严肃性和有效性,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草拟、会签、审核、印制公文。各地、各部门和单位代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草拟的公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的,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当经有关部门会签。进一步完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过规定的程序直接将发文文稿送领导签发。具体发文程序如下:(一)文稿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口处室初审并在首页使用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拟稿纸;(二)行政措施及内容涉及收费、许可、处罚等和政策性较强的文稿,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并由市政府办公室机要处作进一步地推敲;(三)将文稿送分工对应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核;(四)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文稿在送领导签发前分别由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扎口把关;(五)根据分工将文稿送有关领导签发。 三、加强公文审核把关。 公文在送领导人签发前,应当经过文秘部门(办公室或秘书处)审核。文秘部门应当在行文规范、公文内容、体例格式等方面认真把关。市政府办公室将对下列不符合规范的请示予以退文修改:(一)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或提出的新的政策、规定不符合我市实际的;(二)所报内容不属市政府审批范围的;(三)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而未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的;(四)越级请示、一文多事以及公文格式明显不规范的;(五)代拟稿和要求市政府批准的文稿文字质量差,需作全面修改的。实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审核把关责任制。市政府办公室对口处室初审侧重把好文字关、政策关,涉及机构编制、表彰奖励、收费、财政投入、农民负担、减免税费等内容和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当交有关部门会签,人名、职务、地名和数据等应当核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侧重把好法律关、政策关,确保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符合法律、政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完毕后应当提交审核意见;市政府办公室机要处侧重把好发文是否履行了有关程序、有关部门是否有不同意见、行文是否符合规范等;分工对应秘书长侧重把好是否需要发文、文稿是否符合法律政策和我市的实际、是否经有关部门会签和文字方面的审核;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侧重把好文稿是否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提出的新政策和规定是否切实可行,相关条线是否协调。市政府办公室机要处对未按照程序送经审核的文稿,不得登记、编号、印发,对领导同志已经签发的,应当说明情况并补行有关程序后,再予登记、编号、印发。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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