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今年中央和省、市1号文件精神,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34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管理费使用和管理的通知》(苏财外金[2010]2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对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实施保费奖励政策的通知》(苏财金[2010]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做好我市2010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一)巩固发展主要种植、养殖品种保险。在整体推进面上,水稻、三麦、棉花、玉米和油菜等5个主要种植业品种的承保面保持在80%以上,能繁母猪和奶牛2个主要养殖业品种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在保障程度上,主要种植业品种的保险金额在每亩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四个档次中,以县(市、区)统一选择一个档次[原则上在300元及以上,具体由各县(市、区)根据财力和群众意愿研究确定];能繁母猪的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奶牛的保险金额为每头4000元。在保费补贴上,主要种植业品种保险,中央和省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60%,县(市、区)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10%;能繁母猪保险,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50%,县(市、区)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30%,对能繁母猪年投保超过5万头(含5万头)的县(市、区),省财政在原有补贴比例外再增加10个百分点的保费补贴;奶牛保险,省级财政补贴比例为50%,县(市、区)财政补贴比例不低于10%。在时间要求上,7月底前要完成水稻、棉花、玉米、能繁母猪、奶牛保险保费的收缴及相关工作,11月底前,完成三麦、油菜的保费收缴及相关工作。(二)大力推进高效设施农业保险。高效农业是指亩均纯收益高于2000元的农业项目;设施农业是区别于露天种植、养殖形式,有设施的农业项目。为便于操作,暂将除水稻、小麦、棉花、玉米、油菜和能繁母猪以外的其他种植业、养殖业保险都纳入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范围。在整体推进面上,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应努力达到主要种植业保险保费收入的10%以上,力争达到15%以上(具体目标任务见附件一);蔬菜大棚(含棚内蔬菜)或养蚕保险覆盖面达到30%以上,力争达到50%以上。在保障程度上,继续实行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具体标准仍按《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业保险试点几项工作的通知》(盐政办发[2008]118号)和《关于对高效农业保险有关政策条款进行适当调整的通知》(盐农险办[2009]6号)文件执行(具体见附件二)。在保费补贴上,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50%,县(市、区)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20%,农民缴纳保费比例不低于20%。省财政厅文件规定,财政对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的奖励政策以省辖市为考核单位,当省辖市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达到该地区主要种植业保费收入的5%以上(含5%)时,省财政在原来保费补贴比例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的奖励;达到主要种植业保费收入的15%(含15%)时,省财政在原有保费补贴比例基础上增加20个百分点。在工作方法上,坚持“两优先”,优先动员种养条件较好的农户(单位)参加保险,优先动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参加或为农户参加保险。在时间要求上,要早研究、早拿方案、早宣传、早发动、早落实,力争7月底前要完成70%,11月底全部完成。市将把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作为重要内容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进行重点考核。(三)进一步做好农机和渔业保险工作。继续做好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和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试点工作,力争达到“应保尽保”。承保公司不得拒保或变相拒保农业保险试点险种。在保费补贴上,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40%,县(市、区)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10%。农机保险费率标准按《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09]34号)文件执行。从2010年起,新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为农机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险种,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每台机械限1人投保。政策性渔业保险承保面达到30%以上。具体按《关于印发2009年江苏省政策性渔业保险条款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09]10号)执行。二、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和运行机制(一)稳步推进农业保险商业化运作2010年,在巩固“联办共保”模式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农业保险商业化运作。从2010年秋季作物开始,政府和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承担比例调整为5:5。今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仍由人保财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险公司承保。新的“联办共保”协议要调整风险承担比例,进一步明确政府与承保公司责任,明确承保公司不得对符合条件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拒保或变相拒保。农机保险统一采取承办保险公司自营模式,即:由保险公司单独承办、自主经营,政府有关部门除做好财政补贴、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外,不参与保险的具体运作和理赔。(二)坚持全市统一的农业保险条款农业保险条款、责任和费率全市统一,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农业保险条款严格按《关于完善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09]30号)、《关于完善盐城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蔬菜大棚、蛋鸡、鸭、肉鹅养殖保险条款的通知》(盐农险办[2010]1号)执行。(三)规范农业保险管理费的提取与使用管理费仍按当年总保费(含财政补贴部分,下同)的15%(渔业保险及采取自营模式的农机保险除外)提取,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动、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其中承保保险公司展业等管理费用为6%;县(市、区)、乡(镇)、村行政组织推动费用为9%(其中0.5%由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用于市级农业保险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信息管理、专家咨询等相关费用支出)。在提取的顺序上,先按当年总保费(含农民缴纳的保费和各级财政补贴的保费)的15%提取管理费,再按管理费分配比例将所提取的管理费用分别转至承保保险公司和县(市、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取管理费后的保费按“联办共保”风险承担比例分别划转至承保公司和财政农保专户。农业保险管理费必须分项用于农业保险宣传、承保、理赔、服务等相关工作,体现事权与财力相匹配,做到谁做事、谁用费,保证有人做事、有钱做事。如有政府主管部门与承保公司共同举办的相关活动,其费用由政府部门与承保公司按保险责任比例进行分摊。各地不得将管理费用用于抵顶本级财政应负担的保费补贴,也不得将管理费用用于抵顶财政应安排的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严禁将管理费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日常经费混用,严禁用于与农业保险无关的开支。农业保险资金和管理费必须按规定比例及时、如数划拨,不得以任何借口迟转或少转。为确保承办保险公司保单及时生效,保障农民群众利益,农民自缴保费必须在到账后15日内按比例将应划拨的保费划入承保公司。农业保险管理费用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滚存使用。农机保险管理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按盐农险办[2008]1号文件执行。(四)加强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各县(市、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保险办公室)、财政部门、承办保险公司都要按照“专账核算、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要求,健全财务核算账目,规范资金使用,切实加强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各地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基金及其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专项资金定期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农业保险办公室每月都要编制财务报告,汇总财政部门、承保公司管理的农业保险专项资金增减、结存情况,按季上报市农业保险办公室。(五)规范农业保险理赔服务要坚持按条款和事实理赔,取信于民,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建立农经、农业、保险三方联合查勘定损理赔机制,确保查勘到场,定损准确,理赔及时。全面推进使用“一折通”支付受灾农户理赔款,确保保险理赔及时到户。已使用的,要规范流程,减少农业保险理赔资金中间层次滞留时间。继续推进信息化管理,今年要在所有险种、所有乡镇三农保险服务站全面使用农业保险专项管理软件。(六)加强对能繁母猪等重点险种的专项管理建立健全重点险种的承保、受案、查勘、定损、理赔一体化管理的专项指导意见。对能繁母猪保险,要坚持承保条件,投保时能繁母猪必须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要及时查勘,查勘人员必须到场;重视无害化处理,因疫病死亡的能繁母猪(生猪及奶牛),必须严格实施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的费用从理赔费用中列支,最高不超过50元/头;加强督查检查,强化责任制考核;加快理赔进程,建立能繁母猪理赔周转金制度,理赔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各级兽医部门要加强防疫工作,努力降低能繁母猪死亡率。三、继续充实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2010年,调整政府与保险公司风险责任承担比例以后,各县(市、区)上缴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比例不变。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5月底前将上年度的三麦、油菜保费总收入的10%上缴至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10月底前将本年度投保水稻、棉花、玉米保费总收入的10%上缴至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市财政部门收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上缴资金后,要在15日内及时将本级财政应配套的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划入专户,并向省财政厅提出补助申请。同步充实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地当年主要种植业保费收入的5-10%比例安排资金,连同上级财政部门的保费奖励、县级政府管理的农业保险基金的滚存结余、县级政府保费收入当年结余、可以用于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的其他资金等,不断充实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各承保保险公司按补贴险种当年保险公司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或进行再保险),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业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强化组织领导,抓紧组织,积极推进;必须狠抓宣传发动到位、认识到位、政策到位、工作措施推进到位。一要认真抓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尤其是对农业保险新条款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发放致广大农民一封信、深入种养大户等,使农业保险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同时,要加强农业保险新条款的业务培训,市要举办政策业务培训班,培训到乡镇;各县(市、区)也要开展培训活动,培训到从业人员。二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间要不断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农业保险办公室要加强对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查,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了解农业保险面上情况,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相关推进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编制农业保险财政补贴预算,积极做好与省(市)的衔接工作,保证农民参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以及理赔资金及时划拨到位,做好农业保险资金及巨灾风险资金的管理;承办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增强农业保险力量,加强农业保险服务网点建设,建立健全乡镇“三农”保险服务站、村“三农”保险服务点,将农业保险服务关口移至涉农第一线,使农民在防疫咨询、投保服务、灾后理赔时能第一时间得到服务,同时,积极开发适应农村发展、符合农民需求的农村保险险种,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切实做好业务培训、承保、理赔等各项工作;农委、海洋与渔业、粮食等部门要加强农业知识培训,做好农业防灾、减灾和组织专家参与定损工作;气象部门要加强气候趋势分析,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其他部门按职能做好农业保险的相关工作。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鼓励各地积极开办符合农民需求的农村保险险种,开展以险养险,各地在政府采购商业保险业务时,可优先考虑承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三要加强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农业保险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工作推进考核奖励办法,对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充分调动广大基层干部的积极性。认真开展农业保险专项督查,确保我市农业保险试点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严明工作纪律,坚持农民自愿投保,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农民参加保险,不得组织小分队上门强制收取保费,不得强制抵扣农民粮食直补、农资补贴资金,也不得将农民是否愿意参加保险与政府对农民的各种补贴挂钩。禁止村集体垫交保费。四是高度重视投诉案件。各地要重视农业保险投诉及来访接待工作,对农业保险投诉案件要及时进行分类登记和认真处理,做到事事有受理,件件有回答;对复杂案件,要集体研究,制订方案,妥善处理。各县(市、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6月10日前,将本县(市、区)2010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及政府与保险公司“联办共保”协议(一式四份)报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后按月汇总上报农业保险试点业务开展情况。附件: 1.全市2010年度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目标任务分解表.xls2.盐城市2010年农业保险业主要险种有关政策一览表.xls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