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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依法必须招标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前备案招标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22日 政策文号:盐政办发〔2008〕6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依法必须招标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前备案招标事项的通知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规范依法必须招标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依法履行对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将监督招投标活动的关口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年第9号令)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市区依法必须招标建设项目,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前先行备案招标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的规定,市直、市开发区、亭湖区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和盐都区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依法必招项目”)均必须按本通知要求执行。二、备案事项。凡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前必须先行备案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以下简称“招标事项”);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前必须先行备案招标事项。三、备案受理。招标事项备案工作由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凡需备案招标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均应填制《盐城市市区项目招标事项备案申报表》,报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盐城市市区项目招标事项备案申报表》后,对招标事项进行审核,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盐城市市区项目招标事项备案意见书》,并抄送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市各专业招投标交易受理部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在审查项目材料时,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盐城市市区项目招标事项备案意见书》,并在项目批文中载明:“本项目为依法必招项目,必须依法招标;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市各专业招投标交易受理部门在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招标材料时,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盐城市市区项目招标事项备案意见书》,否则不予受理招标事宜。四、备案事项变更。项目建设单位需对已备案的项目招标事项进行变更时,应在作出变更前,向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并重新办理有关备案手续。五、加强监督管理。招投标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工作衔接。市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依法必招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资金拨付等部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资金拨付部门应暂停资金拨付。六、其他要求。对不需要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招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市各专业招投标交易受理部门报送招标方案前,也应先行备案招标事项。对符合苏政发[2004]48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报送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材料前,也应当向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说明不招标理由。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资金提供方对该建设项目招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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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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