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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6日 政策文号:盐政办发〔2021〕7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进一步提升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织密编牢“底线公平”保障网,让广大城乡居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待遇调整对象此次待遇调整对象为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待遇领取人员。二、待遇调整标准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210元。三、执行时间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于2021年11月15日前将所有调整待遇补发到位。四、相关工作要求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推动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加强资金测算和筹集,迅速组织实施,确保调整资金及时筹措到位,确保待遇调增补发到位。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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