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与发展的意见》(盐发〔2014〕25号)精神,进一步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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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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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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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保障群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主阵地和现代医疗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地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对照现代医疗卫生体系标准和基层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仍存在基础设施薄弱、差距较大等突出问题。为此,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与发展的意见》(盐发〔2014〕25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始终把统筹城乡卫生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坚持改革创新、上下联动,问题导向、底线思维,规划引领、全面覆盖,不断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全面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努力为构建与基层群众健康需求相适应、与实现“沿海当先、苏北领先、全省争先”目标相衔接的现代医疗卫生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全面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房屋、设备等硬件建设标准,到2017年,全市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达到省定标准化建设要求,其中:40%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达到省示范建设标准,6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础设施达到省规范化建设标准,134个村卫室的基础设施达到省示范建设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全面建成政府主导、功能完善、便捷高效、覆盖城乡居民的“15分钟健康服务圈”。 三、工作重点 (一)突出项目化推进。各地要根据区域医疗卫生资源规划布局和发展定位,按照规范化建设、项目化推进、区域全覆盖的要求,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本方案明确的建设计划(见附件),有力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建设计划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须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报市卫生局、财政局,市卫生局、财政局将按照“只增不减、只快不慢”原则审定。2015-2017年,全市计划投入9.56亿元,新(改、扩)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用房42.23万平方米,其中:13个乡镇卫生院整体搬迁,新建业务用房10.29万平方米,投资3.13亿元;88个乡镇卫生院改(扩)建业务用房12.74万平方米,投资2.21亿元;3个新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业务用房0.9万平方米,总投资1.05亿元;3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整体搬迁,新建业务用房0.97万平方米,投资0.38亿元;10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扩)建业务用房3.01万平方米,投资0.52亿元;1193个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新(改、扩)建业务用房14.32万平方米,投资2.27亿元。投入1.95亿元添置(更新)设备,其中:132个乡镇卫生院添置(更新)1.21亿元设备,24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添置(更新)0.34亿元设备,村卫生室添置(更新)0.4亿元设备。 (二)突出项目建设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各地要对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标准,按照适度超前、保证达标的要求,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建筑技术规范,充分考虑节地、节能、节水、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运行经济,严禁盲目扩大规模,杜绝豪华装修。要切实履行建设程序,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签订合同”要求,把好规划设计、建筑材料、工程施工等各个环节质量关。 (三)突出长效机制建设。各地要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房屋、设备设施登记管理、质量监测和维护更新等制度,加强业务用房和设备维护更新经费保障,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加强建设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等情况的发生,确保资金投入效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保障民生、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重点工作,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措施落实到位、资金投入到位、项目管理到位。市政府将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卫生工作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财政、人社、国土、规划、建设、审计、物价、卫生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相关领导为成员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项目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督查指导及考核验收等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推进措施,保证建设顺利实施。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地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的财政保障力度,足额将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严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举债建设。资金筹集确有困难的,可在每年的省转贷地方政府债券中专项申报安排。市政府将根据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情况,采取按比例贴息予以补助,对2015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的地区,按其投入总额给予3年按比例贴息补助;对2016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的地区,按其投入总额给予2年按比例贴息补助;对2017年底前完成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任务的地区,对其投入总额给予1年按比例贴息补助,具体贴息比例为:响水、滨海、阜宁、射阳按60%给予贴息补助,盐都、亭湖、市开发区、城南新区按50%给予贴息补助,其他地区按40%给予贴息补助,利率按当年省转贷地方政府债券最高利率确定。 (三)加强督查考核。为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市政府将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纳入日常工作,建立项目推进报告、督查通报、考核验收等制度。各地每季度定期向市项目办上报项目实施进度,市项目办不定期开展督查,及时汇总进展情况,通报工作进度,并于每年底对列入计划和增补项目组织考核验收。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贴息的主要依据和年度卫生工作考核关键性指标之一,对未能按时保质完成建设任务的,将在年度卫生工作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对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营造良好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结合当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医疗卫生体系要求,深入宣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进展成效,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顺利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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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15-2017年标准化建设计划.xls 2.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2015-2017年标准化建设计划.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