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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涉批中介服务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2日 政策文号:盐政办发〔2015〕2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涉批中介服务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批中介服务监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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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0日
?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批中介服务监管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涉行政审批中介(以下简称涉批中介)规范运行,提高服务效率,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充分发挥涉批中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盐发〔2014〕19号)精神,结合先进地区涉批中介监管经验和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涉批中介服务监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以进一步开放壮大涉批中介市场、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为目标,按照“市场导向、依法管理、规范运作、提速提效”的原则,加快实施市场与行政、部门与企业、执业与监管“三分离”,着力推进市场开放与打破垄断、目录管理与动态调整、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三结合”,优化执业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建立综合信息平台,培育壮大涉批中介市场,落实监管职责,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加快建成市场开放、竞争有序、执业规范、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的涉批中介服务市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二、培育壮大涉批中介服务市场(一)大力培育涉批中介机构。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产业化、规模化发展,着力培育一批实力强、信誉好、层次高的中介机构。将涉批中介产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培植重点,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进入涉批中介服务业。支持优势涉批中介机构以多种形式实施行业内或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开展连锁经营和网络化经营。对市内新办中介机构,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全民创业的意见》(盐发〔2013〕15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全民创业激励力度的意见》(盐政发〔2014〕52号)明确的30条和10条优惠政策,享受国家鼓励自主创业、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快形成同一行业涉批中介机构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积极引进国内外资质等级、执业水平、资信度高且本地紧缺的涉批中介机构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在中介服务超市免费提供经营场所。每个审批事项涉批中介机构应达到3家以上,尚未达到3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在2015年上半年负责引进到位。(二)加快推进涉批中介机构脱钩。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采取脱钩、改企、剥离、整改等方法,分类推进涉批中介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改制,制定涉批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鼓励民营资本参与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和资产重组。国资或国资控股企业类涉批中介机构,与原主管单位脱钩;生产经营类并从事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实行转企改制;具有多项事业职能,同时提供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涉批中介事业单位,剥离中介职能,成立专业中介公司;对市场不成熟或市场承接能力有限,特别是需要提供较强专业技术服务的事业单位,暂时难以剥离中介职能的,由其主管部门提出开放中介服务市场的方案。承担行政监管职责的事业单位不得从事收费性涉批中介服务,公务员及参公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2015年上半年完成涉批中介脱钩改制工作,从2015年下半年起,尚未脱钩改制的涉批中介机构暂停在市域范围开展中介业务。(三)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除涉及国家机密、公共安全等重要领域外,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允许具备资质的涉批中介机构进入市场开展业务。取消市、县(市、区)区域性执业限制,凡按有关规定在市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涉批中介机构,在全市区域内均可承接相应业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清理、取消各种行业性、区域性的中介服务市场保护政策,特别是要取消以部门规范性文件设置的准入门槛,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或变相指定涉批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涉批中介机构不得通过划分服务区域等形式变相垄断中介服务市场。行政机关依法依规组织或者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一律由行政机关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专家费、评审费等服务费用,严格限定完成时限。三、规范涉批中介服务行为(一)制定涉批中介服务目录。对涉批中介服务事项开展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中介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各地、各部门自行设立的一律予以取消。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开展的涉批中介服务,应进一步细化具体的执行范围,严格限定执业的行业、区域、类别等。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的事项,不得交由涉批中介机构办理;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审批时不得设置前置条件。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由市中介办牵头编制全市涉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明确涉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设置依据、申报条件和材料、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没有纳入目录的涉批中介服务事项,行政审批机关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法律法规新增的涉批中介服务事项,须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二)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服务,原来定价政策文件一律废止;对有法律法规依据,已经形成充分市场竞争的涉批中介服务,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尚不具备放开条件的涉批中介服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继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建立目录清单制度,2015年垄断性涉批中介收费标准要在2014年基础上再下降30%,确保全省最低。对环评、安评、防雷评价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检测等评估事项实行最高限价;对稳评、防洪评价、日照分析等无收费依据的项目,原则上不向企业收费,由设定部门负责;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类保证金,一律取消,国家有规定的按现有标准减半收取。推进行政审批、事业性涉批中介服务收费窗口“一票制”,严格区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任何部门不得以中介服务的方式收取相关费用,严查重复收费、搭车收费、强制收费、指定收费行为。加强涉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督检查,强化行业自律,做到明码标价、质价相符,坚决打击行业协会实施涉批中介服务价格垄断行为。(三)压缩涉批中介服务时限。结合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再造,优化涉批中介服务流程,积极实行并联办理、容缺预审,减少环节,提高时效。根据项目复杂程度对涉批中介时效分类管理,进一步压缩涉批中介服务时限,推行限时办结制,实现单项涉批中介服务时间提速20%、整个项目涉批中介服务时间提速30%。简化涉批中介服务前置条件,原则上涉批中介服务只对本中介事项负责,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前置性材料一律取消;清理涉批中介办理材料要求,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提供必须的基础材料,与涉批中介技术服务要求无关的材料一律取消;对前置服务中已提供仍需重复提供的基础材料一律取消。(四)规范涉批中介信息发布。深入推进涉批中介服务信息公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涉批中介服务超市,建立盐城市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网,搭建中介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双向选择平台。及时发布投资项目信息,打破项目信息垄断。及时公开涉批中介机构执业情况和信用评价结果,便于项目单位择优选择中介机构,实现项目信息与中介机构信息共享。四、积极探索涉批中介流程创新(一)建立综合审查机制。整合同一项目内容相近的中介服务,探索建立统一的综合性审查平台,将多道分散的审查环节整合为综合性审查,实行一次评估、结果共用。取消一般项目稳评、能评报告书编制,并入项目申请报告,推行“三书合一”编制审查。并联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技术审查“四图合一”,实行施工图一次审查、一次修改,实现施工图审查的整体提速。积极推进由一家测绘机构核实竣工测量、房产测绘、地籍测绘“三测合一”。由一家勘探机构实施建筑设计勘探与防震勘探“两勘合一”。(二)探索政府性投资项目“报备制”。探索政府性投资项目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年初由投资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公布,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政府公布的投资计划直接开展规划、建设、土地、环评、投资评审等相关手续报批工作,开工前到投资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性备案。(三)开展“形式审查制”试点。按照试点先行、风险可控的原则,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开展环评“形式审查制”试点,市环保局在环评专家论证评估修改后,实行“边公示、边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直接进行“形式审查”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四)探索区域评估机制。对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非敏感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安全性评估、矿产资源评估等具有区域共性特点的中介服务事项,探索由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区域性综合评估(评价)机制,实行同一区域一次评估(评价)、共用结果。在区域评估基础上,审批权限在我市的单个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编制以上项目专项评估报告。五、完善涉批中介服务监管体系(一)强化涉批中介考评。建立项目涉批中介服务实时跟踪机制,根据项目审批的进展情况,对涉批中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修改完善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根据行业分类,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制定出台全市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办法,对信用评级较高的中介机构,优先推荐入驻市中介服务超市,政府类投资项目所需的中介服务,必须从达到信用等级要求的中介机构中选择或招标。对涉批中介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性质和情节轻重实行分级管理,采取记录备案、黄牌警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进行惩戒,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故意提供虚假证明、出具虚假报告、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实行严格的禁入机制。(二)落实监管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涉批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修改完善全市中介机构监管考核办法,将对中介机构监管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业务工作要求,研究制定本行业中介机构监管服务细则和考核办法,尽快建立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动态管理台账,推进本行业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加强对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积极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高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督促指导中介机构统一规范执业公示、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依据,逐步实现电子监察系统全程监督。各主管部门积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类核定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三)强化行业自律。积极推进涉批中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开展涉批中介行业诚信示范点创建,打击信用缺失行为,激励诚信合法经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涉批中介机构成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应当加入行业协会,自觉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管。行业协会要逐步实施会员制度,从低收取会费,不得设置门槛,限制中介机构加入。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加快行业协会在职能、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与行政机关分离,实行自我运作、自我决策、自聘人员、自理财务。公务员及参公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中任职兼职。中介机构行业协会要切实履行自律、服务、指导、协调等职能,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完善行业执业标准、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规范收费和竞争行为,建立健全自律性监督管理机制。(四)建立监管联动机制。着力解决县(市、区)中介服务市场规模少、中介服务难、中介监管弱等难题,建立市、县(市、区)两级中介服务监管联动机制。依托市级中介服务超市和市中介服务网站,搭建全市中介服务大网络平台,有效整合全市中介资源,共建审批部门对中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和业主对中介机构履约合同评价体系,实现中介机构资源共享、信息互联互通、监管上下联动,方便业主选取中介机构,规范中介机构执业。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涉批中介服务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深入推进涉批中介机构改革和规范化建设。市中介办要牵头做好中介机构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考核,会同市政务办负责规范中介服务项目管理;市中介办、市人社局、编办、财政局、国资委等部门共同做好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市工商局要做好中介机构信息公示等信用监管工作;市物价局要监督和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中介类行业协会建设和发展;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认真落实中介机构监管的各项任务,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执行规定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依纪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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